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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考古題(101–115 年)|全部題目+答案+詳解(第 10 頁)

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3 題|分類:101年、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11年、112年、113年、114年、115年|題型:申論題 33・單選題 595・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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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關於招攬保險之授權範圍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1.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
  2. 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應於業務員登錄檔案上載明授權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範圍,並依序編號
  3. 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4.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及其授權範圍
提示
留意業務員招攬所用文宣廣告等文書,依規則應標明之項目是否確為「授權範圍」。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此為規則之正確規定,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B. 錯誤。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於登錄檔案上載明授權招攬範圍並依序編號,屬規則正確規定之一部分。
C. 錯誤。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登錄證上,亦屬規則正確規定之一部分。
D. 正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及其「登錄證字號」等可資識別業務員身分之資訊,而非要求標明業務員個人之「授權範圍」,本敘述所述內容與規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①保險業務員不服受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多久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 ②保險業務員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多久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
  1. ①:15 日;②:1 個月
  2. ①:5 日;②:15 日
  3. ①:1 個月;②:3 個月
  4. ①:3 個月;②:6 個月
提示
留意「申復」與「申請覆核」兩階段救濟程序的期限,分別對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之1個月及3個月。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①②期限均與規則規定不符。
B. 錯誤。①②期限均與規則規定不符。
C. 正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不服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通知到達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申復;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
D. 錯誤。①②期限均與規則規定不符。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該規則所訂「有關公會」之職權範圍?
  1. 辦理業務員資格測驗
  2. 辦理業務員各種登錄事項
  3. 訂定教育訓練要點
  4. 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
提示
留意「特別測驗之舉辦」屬公會職權,但「決定哪些保險商品須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審酌權限,是否仍屬公會職權範圍。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舉辦業務員資格測驗,依規則係屬各有關公會之法定職權範圍。
B. 錯誤。辦理業務員各種登錄事項,依規則係屬各有關公會之法定職權範圍。
C. 錯誤。訂定教育訓練要點(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規則係屬各有關公會之法定職權範圍。
D. 正確。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而決定何種保險商品須經特別測驗始得招攬,此一政策性審酌權限依規則並非賦予「有關公會」之職權,而係由主管機關或各保險業自行審酌決定,故非屬該規則所訂公會之職權範圍。
下列關於業務員異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1.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所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註銷登錄者,業務員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處理
  2.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 15 日內,依規定向各有關公會申報
  3. 所屬公司如有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者,應為其業務員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
  4.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在辦妥異動登錄前,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應由業務員自行負責
提示
留意業務員無正當理由未獲註銷登錄時之救濟對象是「公會」而非「金管會」,以及異動申報期限之實際天數。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依規則,業務員救濟應向「各有關公會」申請處理,而非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處理。
B. 錯誤。依規則,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5日」內向各有關公會申報,並非15日。
C. 正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屬公司如有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者,應為其所屬業務員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以保障業務員登錄狀態之明確性。
D. 錯誤。依規則,業務員於勞務契約終止後,其保險招攬行為之責任原則上仍應由「所屬公司」負責至辦妥異動登錄為止,並非改由業務員個人自行負責。
下列何種情形會被撤銷業務員登錄?①業務員於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經查證屬實者 ②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 ③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 1 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 ④最近 5 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 2 年者
  1. ①②③④
  2. ①②③
  3. ①②
  4. ①②④
提示
逐一核對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列各項撤銷登錄事由,本題四款均屬明文規定之撤銷登錄情形。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①資格測驗發生重大違規經查證屬實、②不參加教育訓練、③補訓後成績仍不合格、④最近5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累計達2年者,均屬規則明文規定應撤銷業務員登錄之情形,四款皆正確。
B.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④,最近5年內停止招攬處分累計達2年者亦為撤銷登錄之法定事由。
C.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③④,敘述不完整。
D.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③,敘述不完整。
業務員有下列何種情事,會被處予以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①明知要保人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②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③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④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 ⑤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1. ①②③④
  2. ①②③④⑤
  3. ①②③
  4. ②③④⑤
提示
本題所列五款均屬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不當招攬行為之列舉事由,逐一核對即可判斷。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⑤,敘述不完整。
B. 正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列舉之禁止招攬行為,①明知要保人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②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③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④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⑤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均屬構成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列舉事由。
C.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④⑤,敘述不完整。
D.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①,敘述不完整。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幾年?
  1. 3年
  2. 10 年
  3. 15 年
  4. 5年
提示
對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登錄證有效期間之明文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登錄證有效期間並非3年。
B. 錯誤。登錄證有效期間並非10年。
C. 錯誤。登錄證有效期間並非15年。
D. 正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5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
下列關於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教育訓練之說明,何者錯誤?
  1. 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 1 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 32 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2. 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
  3. 在職教育訓練每年應平均參加 16 小時以上
  4. 換發執業證照前 2 年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之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 8 小時
提示
本題A、C、D之時數要求(32小時、16小時、8小時)均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明文規定相符,重點應放在B所列辦理職前教育訓練之機構是否正確。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職前教育訓練達32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係規則之正確規定,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B. 正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就職前教育訓練得辦理之機構,係有其特定明文範圍(如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等依規則指定之機構),本敘述將「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亦列為得辦理職前教育訓練之機構,與規則實際規定之機構範圍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C. 錯誤。在職教育訓練每年平均應參加16小時以上,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D. 錯誤。換發執業證照前2年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之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8小時,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規定,關於期間或期限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經紀人公司最近 3 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
  2. 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應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為 5 年
  3.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 5 年
  4. 經紀人公司停業期間以 1 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 1 次為限
提示
留意經紀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所要求的「無違規處分」期間,實際規則規定的是1年而非3年。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經紀人公司須最近「1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本敘述誤植為「3年」,與規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B. 錯誤。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等文件應保存期限最少為5年,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C. 錯誤。個人執業經紀人及受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5年,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D. 錯誤。經紀人公司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得申請展延1次,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下列何者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第 4 項所定保險經紀人應提供之書面分析報告適用範圍?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 1 年期傷害保險續保業務
  3. 保險金額新臺幣 600 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
  4. 微型保險
提示
留意書面分析報告義務通常針對保險金額較高或涉及較複雜商品規劃之保單,強制性、短期續保及微型保單則多屬排除適用範圍。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法定強制投保、內容單純之保險商品,依規則非屬應提供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
B. 錯誤。1年期傷害保險之續保業務,因屬既有保單之延續且內容單純,依規則非屬應提供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
C. 正確。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4項,保險金額達一定金額(如新臺幣600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因保障金額較高,屬應提供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
D. 錯誤。微型保險係為保障經濟弱勢者所設計之簡易小額保單,依規則非屬應提供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
關於經紀人公司停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經紀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
  2. 經紀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 7 條規定任用經紀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經紀人公司之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3. 經紀人公司停業期間以 1 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 1 次為限
  4. 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經紀人公司,停止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再保險經紀業務,應於 1 年內檢具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提示
留意「停止經營其中一項業務」與「公司停業」性質不同,其報備期限是否確為1年。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經紀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B. 錯誤。經紀人公司逾停業期間未申請復業並任用經紀人者,由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C. 錯誤。經紀人公司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得申請展延1次,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D. 正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如停止經營其中一項業務,應於變更後「即時或較短之法定期限內」檢具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本敘述所稱「應於1年內」報備之期限與規則實際規定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應依下列何種規定辦理?①應於營業場所顯著明確標示辦理保險經紀業務 ②應表明並使消費者瞭解保險經紀業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 ③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所衍生之爭議案件 ④應向客戶明確揭露保險商品之性質及風險
  1. ②③④
  2. ①②③④
  3. ③④
  4. ①③④
提示
本題四款均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就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所定應遵行事項,逐一核對即可。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①,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亦應於營業場所顯著明確標示辦理保險經紀業務。
B. 正確。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應:①於營業場所顯著明確標示辦理保險經紀業務;②表明並使消費者瞭解保險經紀業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③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所衍生之爭議案件;④向客戶明確揭露保險商品之性質及風險。四款皆為規則明文之應遵行事項。
C.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①②,敘述不完整。
D.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②,敘述不完整。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就下列何種事項,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①確認要保人如係投保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應瞭解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②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應明確告知其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③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應明確向其告知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④確認業務人員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及需求
  1. ①②③④
  2. ②③④
  3. ②③
  4. ①②③
提示
本題四款均屬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就電話訪問所定應查證告知事項,逐一核對即可。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有關電話訪問之規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於要保文件送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內容應包括:①確認外幣收付保單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②就資金來源為定存解約者告知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③就資金來源為解約者告知終止契約後再投保之權益損失情形;④確認業務人員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及需求。四款皆屬應辦理之電話訪問事項。
B.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①,敘述不完整。
C.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①④,敘述不完整。
D.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④,敘述不完整。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3 日修正施行後,經紀人公司申請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1. 1,000 萬元
  2. 2,000 萬元
  3. 3,000 萬元
  4. 500 萬元
提示
對照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110年3月3日修正施行後就同時經營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最低實收資本額並非1,000萬元。
B. 錯誤。最低實收資本額並非2,000萬元。
C. 正確。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110年3月3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
D. 錯誤。最低實收資本額並非500萬元。
下列關於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對於客戶進行電話訪問之說明,何者錯誤?
  1. 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於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明確向其告知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2. 將有關文件送交保險業辦理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之申請,應於保險業完成作業前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
  3. 銀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就全部要保案件辦理電話訪問
  4. 對於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為確保客戶權益,應進行電話訪問
提示
留意電話訪問義務通常是針對涉及資金來源風險(解約、保單借款)之要保案件,而非泛及所有商品類型,尤其是「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障型保單通常風險性質不同。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就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於要保文件送核保完成前應告知終止契約後再投保之權益損失情形,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B. 錯誤。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申請案件,於保險業完成作業前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C. 錯誤。銀行對於資金來源為解約或保單借款之客戶,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人員辦理電話訪問,係規則之正確規定。
D. 正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電話訪問義務之規範重點在於資金來源涉及解約、保單借款、定存解約等具財務風險移轉性質之要保案件,對於單純之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障型商品(如純保障型房貸壽險)並非規則所要求應一律進行電話訪問之情形,本敘述稱「應進行電話訪問」與規則規範意旨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112年

一、依據保險法之規定,關於保險人之法定免責事由為何?(25 分)
提示
請依保險法總則之一般免責原則,並分別就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之特別規定,區分「故意」與「過失」、留意除斥期間與受益人故意致害之效果來組織答案。
參考答案

一、法定免責事由之意義
法定免責事由係指法律直接規定保險人於一定情形下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之事由,與契約另行約定之除外責任條款有別,散見於保險法總則及人身保險章。

二、總則之一般免責原則(保險法第29條)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原則上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仍負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此為法定免責事由之核心原則,目的在防杜道德危險。

三、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效果(第57條、第59條至第63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他方得據為解除契約之原因;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通知義務者,保險人對其未為通知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得不負賠償之責,或得解除契約。

四、人壽保險之特別法定免責事由(第109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此免責以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為限,逾二年仍自殺者,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仍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傷害保險之特別法定免責事由(第133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死亡或增加其治療之期間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六、受益人(或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傷之效果(第121條、第134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得不給付保險金額,但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於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致死或致重傷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七、結論
綜上,保險法之法定免責事由以防杜道德危險為核心,兼顧被保險人及其遺屬之基本保障(如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構成保險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體系之重要一環。

二、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為何?(25 分)
提示
請從保險法第55條(各種保險契約共通之基本條款)與第108條(人壽保險特別記載事項)兩層次,逐項列舉並說明其功能。
參考答案

一、法源依據
人壽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規範依據有二:保險法第55條規定各種保險契約共通應記載之基本條款,第108條則規定人壽保險契約應另行記載之特別事項,二者併存,缺一不可。

二、保險法第55條之一般基本條款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二、保險之標的物。三、保險事故之種類。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五、保險金額。六、保險費。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八、訂約之年、月、日。

三、保險法第108條人壽保險契約之特別記載事項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55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四、依第118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四、結論
上述基本條款之記載,目的在明確界定契約當事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保險事故及給付對象(受益人),並使保險金額之減少條件具體化,以利契約之履行與日後爭議之處理,為人壽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及內容確定之基礎。

就業務員之登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2.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3.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4.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提示
請留意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跨業登錄家數上限」之規定,並比較保險業/代理人公司業務員與經紀人公司業務員之限制是否相同。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正確。業務員經登錄後,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招攬。
B. 正確。依同規則第14條第2項,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得跨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業務之保險業或代理人公司,惟以一家為限。
C. 錯誤(本題答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3項,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得跨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經紀人公司,同樣「以一家為限」,並非不以一家為限,本選項敘述有誤,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答案。
D. 正確。依同規則第14條第4項,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或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者,均應依第6條規定重新辦理登錄。
就業務員招攬行為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各自負責任
  2. 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3. 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等均為業務員所為之保險招攬行為
  4.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
提示
留意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就所屬公司對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損害,究竟是要求「連帶責任」還是「各自負責任」。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錯誤(本題答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所屬公司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應依法負「連帶責任」,而非各自負責任,本選項將連帶責任誤植為各自負責任,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B. 正確。依同規則第15條第1項後段,業務員同時登錄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C. 正確。依同規則第15條第3項,解釋保單條款、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等行為均屬保險招攬行為之範疇。
D. 正確。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相關文件之取得,實務上要求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以確保意思表示真實。
就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
  2.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之內容,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無涉,應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使用
  3.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4.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其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提示
思考招攬文書之內容是否必須與保險業已審查通過之保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而非「無涉」。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招攬所用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名稱。
B. 錯誤(本題答案)。招攬文書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而非「無涉」),並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後方得使用,本選項將「相符」誤植為「無涉」,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C. 正確。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招攬文書,應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以確保內容真實一致。
D. 正確。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招攬文書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招攬,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秩序。
就特約條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2.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3.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於危險發生後,他方得終止契約
  4.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提示
請注意保險法就「違背特約條款」之終止契約權,是否以「危險發生後」為要件。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66條,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B. 正確。依保險法第67條,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C. 錯誤(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68條,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解除權並不以危險發生後為限(即不論危險是否已發生,均得解除契約),本選項限縮於危險發生後方得終止契約,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D. 正確。依保險法第69條,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就保險契約危險增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2.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3.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未為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4.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未為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提示

留意危險增加未依期限通知保險人時,法律效果究竟是保險人得解除契約,還是要保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須視危險增加是否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定。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正確,非本題應選之答案。依保險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本敘述與法條相符。

B.

正確,非本題應選之答案。依保險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本敘述與法條相符。

C.

正確,非本題應選之答案。依保險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此為可歸責之危險增加情形,若怠於通知,依第57條「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他方得據為解除契約之原因」之規定,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本敘述正確。

D.

錯誤,為本題應選之答案。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第59條第3項),若未於10日內通知,其法律效果依保險法第63條規定,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而非「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之效果僅適用於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危險增加情形(第59條第2項,回歸第57條一般規定),本敘述將兩者混淆,故屬錯誤。

有關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一向被稱為第三人直接訴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
  2.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後,於第三人請求時直接給付賠償金額
  3.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
  4.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時,第三人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
提示
請留意「責任確定」是否僅限於法院判決確定一途,以及保險金額不足清償多數第三人請求時應如何分配。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本選項將責任確定限縮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惟責任確定不以判決為限(亦得因和解、承認等方式確定),且未提及保險金額不足時之比例分配,敘述不完整。
B. 錯誤。第94條第2項賦予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之權利,並非須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另行協議、經被保險人通知後保險人始得給付,本選項架空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與立法意旨不符。
C.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責任之確定不限於法院判決,且於保險金額不足清償全部第三人時應按比例分配。
D. 錯誤。本選項將責任確定限縮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此與第94條第2項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之規定不符。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效力如何?
  1. 契約無效
  2. 契約效力未定
  3. 契約仍為有效
  4. 契約自危險消滅時無效
提示
請回想保險法對「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時契約效力之基本規定為何。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51條第1項,訂約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B. 錯誤。此情形法律效果為契約「無效」,並非效力未定。
C. 錯誤。此情形原則上契約無效,僅於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均不知情,或僅一方知情且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方生不同效果,並非一律有效。
D. 錯誤。契約無效係自始無效,並非自危險消滅時起始歸於無效。
於人壽保險,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之?
  1. 5 日內
  2. 10 日內
  3. 15 日內
  4. 30 日內
提示
請回想保險法就保險金給付期限,無約定時之法定期限為何。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5日並非保險法所定之法定給付期限。
B. 錯誤。10日並非保險法所定之法定給付期限。
C.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34條第1項,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
D. 錯誤。30日並非保險法所定之法定給付期限,逾15日未給付者,應加給利息。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1. 保險契約效力未定
  2. 保險契約效力以法院判決決定
  3. 保險契約自無保險利益時,決定其效力
  4. 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提示
請回想保險法第17條就「無保險利益」之法律效果如何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法律明文效果為「失其效力」,並非效力未定。
B. 錯誤。保險利益之有無為法律要件事實認定問題,契約效力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不待法院判決決定。
C. 錯誤。此為對條文之不當改寫,法條並未以「無保險利益之時點」作為決定效力之標準用語。
D.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就人身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甲為乙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乙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2. 以 10 歲之甲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甲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
  3.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 1 年後始生效力
  4.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處分之
提示
請留意保險法就「故意自殺仍給付」約款之生效期間,究竟是1年還是2年。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
B. 正確。依保險法第107條,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
C. 錯誤(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或復效之日起「2年」後始生效力,並非1年,本選項年限有誤,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D. 正確。依保險法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處分之。
就定值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2. 保險標的物僅於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始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
  3.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當事人若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4.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提示
請回想保險法就「當事人得約定保險標的價值」之要件,是否限於「不能以市價估計」之標的物。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73條第3項,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B. 錯誤(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73條第2項,保險標的物之價值,得由當事人約定,並且並不限於「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始得約定,本選項將約定價值之要件限縮為僅限不能市價估計之標的物,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C. 正確。依保險法第76條第1項,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D. 正確。依保險法第50條第3項,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資金之多少比率?
  1. 四分之一
  2. 五分之一
  3. 百分之三十
  4. 百分之四十
提示
請回想保險法就保險業資金投資不動產之比率上限為何。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四分之一並非法定比率上限。
B. 錯誤。五分之一並非法定比率上限。
C.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D. 錯誤。百分之四十並非法定比率上限。
下列關於受益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1. 受益人如對保險標的不具保險利益,保險契約無效
  2. 人壽保險受益人得代要保人繳交保費
  3. 要保人指定數位受益人時,不得同時指定某一特定受益人受領全部保險金
  4. 受益人得將受益權讓予他人
提示
請回想保險利益之要件是否及於受益人本身,以及受益人是否得為第三人繳費及讓與受益權。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保險利益之要件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具備,受益人本身無須具備保險利益,其契約效力不因受益人欠缺保險利益而受影響。
B. 正確(本題答案)。人壽保險受益人與保險費之繳納具有利害關係,實務及學理均肯認其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代繳保險費,以避免契約因欠繳保費而停效。
C. 錯誤。保險法並未禁止要保人於指定數位受益人時,同時指定某一特定受益人受領全部保險金,要保人對受益人之指定及其受領比例本有相當之處分自由。
D. 錯誤。依保險法第114條,受益人非經要保人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予他人,並非得任意讓與。
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滅失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2. 契約終止權於保險事故發生後 1 個月而消滅
  3. 保險人於賠償金額給付後,如未於 15 天之內終止契約,則不得行使終止權
  4.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未於 15 天之內終止契約,則不得行使終止權
提示

留意保險標的物部分滅失後,終止契約之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以及15日期間規範的是終止通知效力還是權利消滅期限。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82條第2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本敘述與法條相符,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B.

錯誤。終止契約權之除斥期間並非自「保險事故發生後」起算,依保險法第82條第3項規定,該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起算點應為賠償金額給付之時,而非保險事故發生之時。

C.

錯誤。「15日」並非終止權行使之除斥期間,依保險法第82條第3項,終止權之除斥期間為賠償金額給付後1個月;第4項則另規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15日規範的是終止契約生效前之預告期間,而非權利消滅期限,本敘述混淆二者。

D.

錯誤。同上,15日為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提前通知要保人之預告期間,並非要保人行使終止權之除斥期間;依第82條第3項,終止權應自賠償金額給付後1個月內行使,逾期不行使而消滅,本敘述之期限與起算點均有誤。

下列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1.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為同一個契約
  2.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相同
  3.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相同
  4. 再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影響原保險契約之效力
提示
請回想再保險之法律性質是否為獨立契約,以及其效力是否及於原保險契約。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再保險契約係原保險人(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另與再保險人訂立之獨立契約,與原保險契約為各自獨立之二個契約,並非同一契約。
B. 錯誤。原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存在於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間;再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則存在於原保險人對其承保危險之利益,二者利益主體與內容並不相同。
C. 錯誤。再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原保險人(讓與再保之保險公司),與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並不相同。
D.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40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且再保險契約為獨立契約,其效力不影響原保險契約之效力,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亦無賠償請求權(第41條)。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下列何者非其資金可以運用的範圍?
  1. 現金
  2. 公債
  3. 黃金
  4. 短期票券
提示
請回想保險金信託資金運用範圍是否包括貴金屬(黃金)。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現金屬保險金信託資金得運用之範圍。
B. 錯誤。公債屬保險金信託資金得運用之範圍。
C. 正確(本題答案)。黃金並非保險金信託資金依主管機關規定得運用之範圍,故為本題所問之非運用範圍。
D. 錯誤。短期票券屬保險金信託資金得運用之範圍。
甲以其所有市價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房屋一棟,向 A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3000 萬元,A 公司承保半年後,甲因烹煮食物不慎引發火災,導致甲屋完全燒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 2000 萬元,保險契約無效
  2. 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 3000 萬元,A 公司得撤銷保險契約
  3. 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 2000 萬元,保險契約僅於房屋實際價值內有效
  4. 如果事故發生時房屋價值高於新臺幣 3000 萬元,A 公司應以房屋實際價值理賠
提示
請回想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無詐欺情事)時,契約效力範圍如何界定(保險法第76條)。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於無詐欺情事時,契約並非無效,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有效。
B. 錯誤。無詐欺情事下,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價值之差額並非賦予保險人「撤銷契約」之權利,保險法就此設有其他處理機制(如僅於標的價值限度內有效),且本題房屋價值高於保額之情形與火災全損之理賠無直接關聯。
C.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76條第1項,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故房屋實際價值低於約定保額時,理賠以實際價值為限。
D. 錯誤。本題保險金額與房屋市價相同(均為3000萬元),若房屋實際價值高於保額,理賠仍應以保險金額(即約定之3000萬元)為上限,而非逕以實際價值理賠,此涉及不足額保險之處理,與本選項所述不符。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醫療險,並加保新冠肺炎法定傳染病醫療險附約,住院每日理賠金額為新臺幣 5000 元,並預繳第一期保費。甲於投保後,A 公司核保前確診新冠肺炎住院治療,甲於 6 日後康復出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公司得拒絕承保
  2. A 公司應理賠甲新臺幣 3 萬元
  3. A 公司同意承保時,保險期間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4. A 公司得以未經核保,主張契約效力未定
提示
本題為多解單選:請思考保險人若最終同意承保,保險期間之起算點為何,以及甲住院天數對應之理賠金額如何計算,二者皆可能為官方認可之正確答案。
參考答案

正解:B、C

詳解
A. 屬於官方公布之給分選項之外之選項。A公司於預收保費後,就保險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原則上仍應承擔危險,實務及保險法理論上並不當然賦予保險人於此情形逕行拒絕承保之權利,本選項未必成立。
B. 本題官方公布之給分選項之一。甲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療6日,依保單條款每日理賠新臺幣5000元計算,6日共計新臺幣3萬元,若A公司同意承保,即應依約給付此金額,故本選項成立。
C. 本題官方公布之給分選項之一。依保險實務及保險法就預收保險費後同意承保之法律效果,保險人一旦同意承保,其保險期間應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使被保險人自預繳保費時起即受保障,故本選項成立。
D. 屬於官方公布之給分選項之外之選項。保險契約之效力並非因保險人尚未完成核保而當然陷於「效力未定」狀態,預收保費後保險人本負有一定之承保或說明義務,本選項主張契約效力未定,與前述保險期間溯及之原則不符。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向 A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甲屋因為地震倒塌全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火災保險契約終止
  2. 甲得向 A 公司請求返還全部保費
  3. 甲如能證明甲屋因不可歸責甲之事由倒塌,始得請求返還保費
  4. 甲如能證明甲屋因不可歸責甲之事由倒塌,得請求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提示
請思考保險標的物因非承保事故(地震)而滅失時,契約效力及保費返還規則為何。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81條,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地震非火災保險承保之事故,甲屋因地震倒塌全毀,火災保險契約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
B. 錯誤。契約終止後,返還之保費依保險法第24條原則上為「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而非全部保費。
C. 錯誤。保險標的因不可歸責於要保人之事由滅失時,要保人得請求返還者為「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而非以此作為「是否得請求返還保費」之前提要件,本選項邏輯關係敘述有誤。
D. 錯誤。此為契約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之當然效果(依第24條),並不以「證明滅失事由不可歸責於甲」作為請求返還已交付未到期保費之前提要件。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填具要保書以及信用卡保費扣繳授權書後,以掛號郵寄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新冠肺炎疫苗險,甲於要保書寄出後 3 個月後因為注射新冠肺炎疫苗後高燒不退,肌肉痠痛無力,住院治療 10 天後康復出院,甲向 A 公司請求理賠,A 公司回覆因為疫苗險已於 2 個月前下架停售,因此無法承保。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公司得拒絕承保
  2. A 公司如果並未進行信用卡保費扣款,得拒絕承保
  3. 甲如能舉證證明因注射疫苗住院治療,A 公司不得拒絕理賠
  4. A 公司若已收到相關文件,即不得拒絕理賠
提示
本題為多解單選:請思考保險商品已下架停售對契約成立之影響,以及信用卡保費授權書若未實際扣款,是否已完成保險費之交付而使契約生效,二者皆可能為官方認可之正確答案。
參考答案

正解:A、B

詳解
A. 本題官方公布之給分選項之一。甲之要保書係於疫苗險已下架停售後始寄出,A公司於該商品已停售之情形下,本無從再就已下架之保險商品承保,故A公司得拒絕承保,本選項成立。
B. 本題官方公布之給分選項之一。要保人僅填具信用卡保費扣繳授權書,如A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扣款,即未完成保險費之收取,契約尚未有效成立(第21條保險費原則上應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未收取保費前契約效力未生),A公司得以此為由拒絕承保,本選項成立。
C. 屬於官方公布之給分選項之外之選項。本題爭點在於契約是否已合法成立生效(商品已下架、保費未收取),縱使甲能舉證住院治療與疫苗注射之因果關係,若契約根本未成立生效,A公司仍得拒絕理賠,故本選項並非官方認可之正確答案。
D. 屬於官方公布之給分選項之外之選項。A公司是否收到要保相關文件,與保險商品是否已下架停售、保險費是否已實際收取為契約成立要件之判斷無必然關聯,故僅憑「已收到相關文件」尚不足以認定A公司不得拒絕理賠。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新冠肺炎法定傳染病補償險,保單條款載明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確診新冠肺炎,即補償新臺幣 5 萬元,住院隔離治療另補償新臺幣 5 萬元,甲於保險期間不幸確診新冠肺炎並住院隔離治療,7 日後甲康復出院,向 A 公司請求理賠新臺幣 10 萬元,A 公司以甲住院費用實際支出為新臺幣 3 萬元,僅同意理賠新臺幣 8 萬元。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公司應理賠新臺幣 5 萬元
  2. A 公司應理賠新臺幣 8 萬元
  3. A 公司應理賠新臺幣 10 萬元
  4. A 公司應拒絕理賠
提示
請留意保單條款既已就「確診」與「住院隔離治療」分別約定固定補償金額,此類定額給付型保單之理賠是否須以實際醫療支出為計算基礎。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5萬元僅為「確診」單一給付項目之金額,未計入住院隔離治療之另一補償5萬元。
B. 錯誤。8萬元係A公司以甲實際住院費用支出(3萬元)加計確診補償5萬元計算,惟本保單性質為定額補償型保單,理賠金額應依保單條款約定之定額給付,不受實際醫療支出多寡之限制。
C. 正確(本題答案)。保單條款已明確約定確診補償5萬元、住院隔離治療另補償5萬元,屬定額給付性質,與被保險人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無涉,甲確診並住院隔離治療,應合計理賠新臺幣10萬元。
D. 錯誤。甲已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確診及住院隔離治療之給付條件,A公司並無拒絕理賠之正當事由。
甲為 A 塑膠模具製造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為保障員工,甲以 A 公司為要保人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員工團體意外險,保額新臺幣 300 萬元,因為保費低廉,甲將好友乙列入被保險人名冊,順利向 B 公司投保。投保 1 個月後,乙於登山健行時不慎摔落山谷死亡,乙的兒子丙為受益人,向 B 公司請求理賠,B 公司以乙非 A 公司員工拒絕理賠。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B 公司拒絕理賠,並無理由
  2. B 公司得以乙非 A 公司員工,拒絕理賠
  3. B 公司得以乙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拒絕理賠
  4. B 公司得以丙無法證明乙非故意自殺,拒絕理賠
提示
請思考團體保險以「員工」為被保險人資格要件之核心意義,以及非員工之人是否具備該保單所要求之保險利益/被保險人資格。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乙並非A公司之員工,欠缺團體意外險所要求之被保險人資格(該保單以雇主與員工間之從屬關係作為承保基礎),B公司之拒絕理賠並非無理由。
B. 正確(本題答案)。員工團體保險係以要保人(雇主)與被保險人(員工)間具有僱傭關係為承保基礎,乙並非A公司員工,不具備該團體保險被保險人之適格要件,B公司得以此為由拒絕理賠。
C. 錯誤。本件爭點在於乙不具備被保險人(員工)資格之要件欠缺,並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問題,二者概念不同。
D. 錯誤。意外死亡之理賠,原則上由請求權人證明死亡係因意外事故所致即可,並非由受益人負擔證明被保險人「非故意自殺」之舉證責任,此非本件拒絕理賠之正當理由,且與本件核心爭點(被保險人資格)無關。
甲為 A 燈飾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員工,持有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執照,負責室內燈具裝飾配線工程,A 公司以自己為要保人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員工團體意外險,保額新臺幣 500 萬元,甲於工作數年後,有意存款購屋,遂開始私接工程賺取外快,某日甲於上班期間私接 C 水電工程行冷氣室外機裝配工程,於裝配室外機時不慎墜樓死亡,甲的妻子乙為 A 公司團體意外險受益人,向 B 公司請求理賠,B 公司予以拒絕。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B 公司拒絕理賠,並無理由
  2. B 公司得以甲未為危險增加通知,拒絕理賠
  3. B 公司得以甲並無冷凍空調技術士執照,拒絕理賠
  4. B 公司得以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拒絕理賠
提示

留意本案爭點在於甲於保險期間中變更職業職務卻未通知,而非訂約時之說明義務或執照本身之效力。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團體意外險保單通常約定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職務應通知保險人,甲原從事室內配線工作,其後於上班期間私接高處裝配室外機之工程,職業內容已實質變更,若未依約通知,B公司即有正當理由得據以處理理賠爭議,故「並無理由」之敘述不正確。

B.

正確。甲原從事室內配線工作,其後私接性質及危險程度均已提升之高處裝配工程,此屬保險法第59條所定危險增加之情形,甲未將此職業職務變更通知保險人,B公司得據此主張甲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而拒絕理賠,本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C.

錯誤。甲是否持有冷凍空調技術士執照,屬其從事該項工程是否符合職業相關法規之問題,與團體意外險契約之承保或理賠要件並無直接關聯,保險契約之效力並不以被保險人是否具備特定行業執照為要件,B公司不得逕以此為拒賠理由。

D.

錯誤。據實說明義務(保險法第64條)係存在於「訂立契約時」,規範要保人對保險人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與本案契約成立後甲變更職業職務之情形無涉,本案應適用之規定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第59條),而非據實說明義務。

甲因年長患有失智,經常有忘記關瓦斯爐、電器之情形,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房屋毀損後自己將無可繼承。遂以甲所有之房屋為標的物,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1. 有效
  2. 效力未定
  3. 得撤銷
  4. 無效
提示
請思考財產保險(火災保險)之被保險人須就保險標的具備保險利益,乙對甲所有之房屋是否具備得作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乙並非該房屋之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不具備得作為財產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契約非屬有效。
B. 錯誤。保險利益之欠缺,依保險法第17條規定之法律效果為契約「失其效力」,並非效力未定。
C. 錯誤。保險利益欠缺並非賦予何人「得撤銷」契約之權利,而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效)。
D. 正確(本題答案)。乙僅為房屋所有權人甲之子,對甲所有之房屋並無所有權或其他法律上承認之保險利益,乙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就甲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因欠缺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第17條契約應屬無效(失其效力)。
關於傷害保險中,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被保險人得撤銷受益人之受益權
  2. 要保人得撤銷受益人之受益權
  3. 喪失其受益權
  4. 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提示

留意保險法關於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的法律效果用語,與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死之用語是否相同。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被保險人得撤銷受益人之受益權」係保險法第134條第2項規範「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之處理方式,與本題所問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之效果不同,本題應適用第134條第1項。

B.

錯誤。撤銷受益權之權利依保險法第134條第2項係賦予「被保險人」本人,而非要保人,且該規定僅適用於故意傷害未遂之情形,本敘述之主體及適用情形均有誤。

C.

錯誤。「喪失其受益權」為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就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致重傷時所用之法律效果用語,傷害保險第134條第1項之用語則為「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二者條文用語不同,不可混用。

D.

正確。依保險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此為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侵害被保險人之法定效果,本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下列關於據實說明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1. 要保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契約無效
  2. 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契約無效,且保險人無需返還保險費
  3. 要保人雖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於危險發生後,要保人證明危險發生與未說明之事項無因果關係者,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4. 要保人若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提示
請回想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為「解除契約」而非「無效」,並留意因果關係抗辯之適用。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非契約當然無效。
B. 錯誤。同上,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為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非契約無效,故亦無「保險契約無效」之前提可言。
C.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之解釋及實務見解,要保人雖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惟其未說明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且經要保人證明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D. 錯誤。保險法並未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即喪失解除權,解除權之限制在於除斥期間(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而非以保險事故是否已發生為判斷標準。
甲與乙於結婚後生下一子丙,為保障丙之生活,甲經乙同意,以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 20 年期之定期死亡保險,保險金額 1 千萬,指定丙為受益人。其後甲乙合意離婚,由甲取得監護權。兩人離婚後,甲仍持續繳交保險費。2 年後,乙因意外死亡。甲代丙向 A 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甲乙間已離婚,無保險利益,A 公司無需理賠
  2. 甲乙間已離婚,保險契約因無保險利益而無效,但 A 公司須加計利息返還甲乙離婚後對甲所收取之保險費
  3. 甲乙間已離婚,甲所指定之受益人不得受領,保險金轉為乙之遺產
  4. 甲乙間雖已離婚,但因契約成立生效時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仍有效,受益人仍得請求保險給付
提示
請思考保險利益之判斷時點,是「契約訂立時」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需持續具備。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保險利益原則上以契約訂立時是否具備為判斷基準,甲乙訂約時具有配偶關係,保險利益已具備,其後離婚並不影響契約已生效之效力,A公司仍應理賠。
B. 錯誤。同上,契約訂立時甲對乙(配偶)具有保險利益,契約有效成立,並不因訂約後離婚而使契約溯及無效,亦無「加計利息返還保費」之問題。
C. 錯誤。受益人之指定並不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嗣後離婚而當然失效,丙係經合法指定之受益人,其受益權不受甲乙離婚之影響。
D. 正確(本題答案)。保險利益之要件原則上以契約成立生效時是否具備為判斷基準,甲乙訂約時為夫妻關係,具備保險利益,契約有效成立,縱其後離婚,亦不影響契約之效力,丙為指定受益人,仍得請求保險給付。
關於人壽保險繳納保險費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要保人有保險費交付義務
  2.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
  3. 第三人亦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繳交保險費
  4. 要保人欠繳保險費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提示
請思考人壽保險保險費未繳納之法律效果,是否為保險人得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22條,保險費原則上由要保人負擔交付義務。
B. 正確。依保險法第22條第2項,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得為保險費之交付義務人。
C. 正確。第三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代繳保險費,實務及學理均予肯認,以避免契約因欠繳保費而停效或失效。
D. 錯誤(本題答案)。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依保險法第116條,其法律效果為經催告後屆30日仍不交付,契約效力停止(停效),保險人並無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欠繳保費之權利,本選項與法律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甲於 111 年 4 月 13 日向乙保險公司(下稱乙公司)投保防疫險,其後甲於同年 5 月 30 日因確診而受隔離,甲隔離結束後於同年 6 月 15 日向乙公司交齊證明文件申請理賠,然乙公司遲至 112 年 2 月 1 日方完成理賠,除保險金額外,乙公司尚需就其遲延給付給予利息。下列關於遲延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乙公司應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給付遲延利息年息 5%
  2. 乙公司應自甲交齊相關證明文件日起算,給付遲延利息年息 10%
  3. 乙公司應自甲交齊相關證明文件日起算 15 日,以該日為遲延利息起算日,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4. 乙公司應自甲交齊相關證明文件日起算,給付遲延利息年息 5%
提示
請回想保險法第34條就保險金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是否有15日之給付期間)及利率(年利一分即年息10%)如何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遲延利息之起算並非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而係與交齊證明文件之日及其後之15日給付期間相關;且利率亦非年息5%。
B. 錯誤。利率之描述(年息10%,即年利一分)方向正確,惟起算日應自甲交齊證明文件之日起算15日之給付期限屆滿翌日起算,並非逕自交齊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本選項起算日敘述不精確。
C.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34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給付賠償金額,逾期給付者應加給利息,年利一分(即年息10%);故以交齊證明文件日起算15日之期限屆滿日作為遲延利息起算日。
D. 錯誤。同選項A,利率並非年息5%,且起算方式亦不精確。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1. 保險人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3. 保險契約終止
  4. 保險契約停效
提示
請回想保險法第116條就保費逾期未交付、經催告仍不交付之法律效果,究竟是「終止」還是「停效」。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保險人並無因保費逾期未交付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利。
B. 錯誤。保費逾期未交付之效果並非賦予保險人「解除契約」之權利。
C. 錯誤。此情形之法律效果為契約效力「停止」(停效),並非契約「終止」,二者於保險法上意義不同(停效後尚有復效機制,終止則契約關係消滅)。
D.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其契約效力停止。
下列與保險契約受益人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1.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但已聲明放棄處分權者除外
  2. 死亡保險契約所指定之受益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作為受益人之遺產
  3. 非經要保人同意或保險契約中載明,受益人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予他人
  4.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提示
請思考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額之歸屬對象為何。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B. 錯誤(本題答案)。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時,其受益權並非當然轉為該受益人自身之遺產;實務及學理上認為此情形應視為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得由要保人另行指定受益人,若要保人未另行指定且無其他受益人,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非該已死亡受益人之遺產,本選項歸屬對象有誤,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C. 正確。依保險法第114條,非經要保人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受益人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予他人。
D. 正確。依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就保險人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 保險人對於由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3.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提示
請回想保險法第29條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不論輕重過失)所致損害,保險人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29條第1項,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B. 正確。依保險法第29條第2項,保險人對於由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仍負賠償責任,僅出於故意者不負責。
C. 錯誤(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29條第2項,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不區分輕過失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原則上仍負賠償責任,僅於損害係「出於故意」時保險人始不負賠償責任,本選項將重大過失亦列為保險人免責事由,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D. 正確。依保險法第58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於知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後,應通知保險人,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自應負此通知義務。
保險經紀人公司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就全部要保案件,皆應進行關懷提問
  2. 對於 65 歲以上之客戶,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
  3. 僅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
  4. 就全部要保案件,以抽問方式進行關懷提問
提示
請回想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就關懷提問之適用對象,是否僅限於特定風險族群(如65歲以上客戶),而非全部要保案件。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關懷提問並非就全部要保案件均應進行,而係針對特定風險族群(如高齡客戶、資金來源為解約或貸款等客戶)依規定辦理。
B. 正確(本題答案)。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第1項,對於65歲以上之客戶,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是否有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以確認客戶瞭解該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
C. 錯誤。關懷提問之對象並不「僅」限於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尚包括65歲以上客戶等其他規定情形,本選項將範圍限縮過窄。
D. 錯誤。關懷提問並非就全部要保案件以抽問方式辦理,而係針對特定風險族群依規定辦理,且對於高風險族群應辦理全部案件之訪問,而非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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