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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考古題(101–115 年)|全部題目+答案+詳解(第 9 頁)

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3 題|分類:101年、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11年、112年、113年、114年、115年|題型:申論題 33・單選題 595・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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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我國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為內容控制條款,其規定保險契約有該條所列情事,依訂約時情形而有顯失公平時,該約定無效。下列情事中,何種約定並非當然無效?
  1. 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2. 保單條款有疑義者
  3.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4.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提示
區分第54條之1內容控制條款與第54條第2項疑義解釋原則所規範之情形是否相同。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屬保險法第54條之1所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約定當然無效。
B. 正確:保單條款有疑義者,係屬保險法第54條第2項「疑義利益歸於被保險人解釋」之另一制度,並非第54條之1所列4款情事之一,故並非當然無效之情形,本選項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C. 錯誤: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屬保險法第54條之1所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約定當然無效。
D. 錯誤: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權利者,屬保險法第54條之1所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約定當然無效。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便利商店店員,嗣後甲考取消防人員特考,即辭去原職,受訓後經分發為消防人員。甲於上任前通知乙保險人其職業變更一事,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之後,乙得向甲為下列何者之主張?
  1. 乙得解除契約
  2. 乙得撤銷契約
  3. 乙得提議另訂保險費或終止保險契約
  4. 乙得請求減少保險金額
提示
留意危險增加通知後,保險人得為之主張種類為何(終止或提議增加保費,而非解除或撤銷契約)。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危險增加通知情形非屬解除契約之法定事由,保險法並未賦予乙解除契約之權利。
B. 錯誤:保險法無「撤銷契約」之相關規定於本情形。
C. 正確: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遇有危險增加之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保險費之提議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D. 錯誤:法律並未規定保險人得因此請求減少保險金額,僅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依保險法特約條款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2.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3.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4.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將因之而失效
提示
留意關於未來事項特約條款於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等情形,契約效力究竟是否因之而失效。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正確:保險法第66條規定,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敘述正確。
B. 正確:保險法第67條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敘述正確。
C. 正確:保險法第68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敘述正確。
D. 錯誤:保險法第68條第2項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本選項稱契約將因之而失效,與法條規定相反,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甲向乙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在交付要保書之隔日以信用卡支付第一期保險費,請問保險公司於同意承保後,應從何時起對甲負保險給付責任?
  1. 交付要保書時
  2. 預收第一期保險費後
  3. 保險人同意承保時
  4. 保險人簽發保單後
提示
留意實務上就『要保人先行交付要保書並繳費、保險人嗣後同意承保』情形,保險責任起算時點之認定。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交付要保書時僅為要約之意思表示,保險責任尚未開始。
B. 正確:要保人於交付要保書後即以信用卡預收(繳付)第一期保險費,嗣保險人同意承保者,保險責任溯自預收保險費時起算,此為相關實務見解及保單條款之處理原則。
C. 錯誤:本題情形要保人已先行繳費,保險責任應提前至預收保險費時起算,而非另俟保險人同意承保時起算。
D. 錯誤:保單簽發時點通常晚於同意承保時點,並非本題保險責任起算之時點。
甲有房屋一棟,市價 1,000 萬元。甲以該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嗣後承保期間內發生疫情,房市不振,該屋市價遽貶為 600 萬元,其後該屋發生火災全損。請問乙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為何?
  1. 該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故乙保險人僅須給付 600 萬元
  2. 該保險契約為超額保險,故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3. 因甲係依 1,000 萬元之保險金額繳付保險費,故乙保險人仍應按約定之保險金額 1,000 萬元給付保險金
  4. 要保人請求減少保險金額與保險費前,乙保險人應依契約約定之 1,000 萬元負責
提示
留意保險標的物之價值判斷,應以訂約時或事故發生時為準,據以決定是否構成超額保險。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準,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限度內為有效;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已跌至600萬元,乙保險人之給付以600萬元為限。
B. 錯誤:超額保險之判斷應以訂約時保額是否超過標的價值為準,本題訂約時保額1,000萬元與市價1,000萬元相當,並非訂約時之超額保險,保險人不得以此解除契約。
C. 錯誤:保險給付不應仍依訂約時1,000萬元之保額計算,應以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600萬元為限,否則要保人將獲不當得利。
D. 錯誤:保險人之給付義務應依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判斷,並非仍受契約約定之1,000萬元拘束。
下列何人對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優先受償之權利?
  1. 要保人
  2. 要保人之繼承人
  3. 被保險人
  4. 受益人
提示
思考保單價值準備金優先受償權人,是否及於要保人之繼承人此一身分。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要保人本身依保險法規定對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B. 正確:保單價值準備金優先受償權人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等契約相關權利人,要保人之繼承人並非契約當事人或既有權利人本身,須待繼承開始並完成繼承程序始得繼受權利,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並無當然之優先受償權利。
C. 錯誤:被保險人依保險法規定亦屬有優先受償權利之人。
D. 錯誤:受益人依保險法規定亦屬有優先受償權利之人。
甲以自己所有之工廠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2,000 萬元。保險期間內,該工廠因電線走火發生火災,所幸及早發現未釀成大災。事後經清點後,鑑定損害額為 200 萬元,保險人雖依約給付,但在理賠過程中,甲因認為乙保險人百般刁難,相當不悅,無意繼續該契約,遂於受領給付後 10 日以書面向乙保險人表示終止保險契約,並請求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甲之請求有效,因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保險人及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2. 乙保險人既已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甲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
  3. 甲得終止契約,但應賠償乙保險人所受之損害
  4. 甲僅得終止保險契約,但不得請求返還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
提示
留意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終止契約權之歸屬及已交付未到期保險費之處理方式。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保險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甲得終止契約。
B. 錯誤:法律並未以保險人已理賠為限制要保人終止契約權之要件,甲仍得於受領給付後終止契約。
C. 錯誤:終止契約為法定權利之行使,甲毋須因終止契約而賠償乙保險人之損害。
D. 錯誤:依保險法第82條第2項,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保險人應返還於要保人,甲得請求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並非不得請求返還。
下列何者非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所稱之保險招攬行為?
  1. 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2. 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並代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
  3. 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4. 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提示
留意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所列舉之招攬行為,是否包含代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屬保險招攬行為之一。
B. 正確: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固屬招攬行為,惟代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非屬業務員得為之招攬行為(簽章應由要保人、被保險人本人為之),本選項非屬第15條所稱之招攬行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C. 錯誤: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屬保險招攬行為之一。
D. 錯誤: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屬保險招攬行為之一。
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員登錄之敘述,何者錯誤?
  1. 業務員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招攬
  2. 業務員有終止合約為註銷登錄者,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之日為異動日
  3.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後,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4. 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司之行為
提示
留意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是否得同時登錄於保險業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專屬登錄原則)。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正確:業務員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此為專屬登錄原則之內容,敘述正確。
B. 正確:業務員有終止合約為註銷登錄者,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之日為異動日,敘述正確。
C. 錯誤:依專屬登錄原則,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後,不得再登錄於保險業,本選項稱得登錄於另一家保險業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與專屬登錄原則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D. 正確:業務員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司之行為,敘述正確。
保險業務員於最近 5 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多長時間,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1. 1 年
  2. 18 個月
  3. 2 年
  4. 30 個月
提示
查業務員最近5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多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登錄。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非法定累計期間。
B. 錯誤:非法定累計期間。
C. 正確:業務員最近5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2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D. 錯誤:非法定累計期間。
下列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之敘述,何者錯誤?
  1.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2.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3.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暫停其業務員登錄
  4. 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提示
留意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之法定處分效果為何。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正確: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敘述正確。
B. 正確: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敘述正確。
C. 錯誤: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其法定效果並非僅為「暫停業務員登錄」,本選項用語與規則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D. 正確: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敘述正確。
保險業務員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會受到何種處分?
  1. 予以 3 個月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2. 予以 3 個月以上 6 個月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3. 予以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4. 予以註銷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提示
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所受處分之期間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處分期間與規則規定不符。
B. 錯誤:處分期間與規則規定不符。
C. 正確:業務員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者,應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D. 錯誤:本違規行為之處分為停止招攬行為,尚未達應逕予註銷登錄之程度。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何項情事,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5 年者
  2. 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5 年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逾 3 年者
  4. 未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
提示
留意各款消極資格情事所對應之罪名種類與年限門檻是否與規則規定相符。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屬應不予登錄之消極資格情事。
B. 錯誤:本選項所列罪名與年限門檻,與規則實際規定之款次內容不符。
C. 錯誤:破產宣告之年限門檻與規則實際規定不符。
D. 錯誤:本選項所述情形屬規則中另款規定之情事,非本題所應選之選項。
保險業務員於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或參加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所屬公司應予以何項處分?
  1. 給予警告處分
  2. 給予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3. 給予 1 年以上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4. 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提示
查業務員參加資格測驗或特別測驗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時,所屬公司應予以之處分種類。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重大違規舞弊之處分不僅止於警告處分。
B. 錯誤:處分程度與規則規定不符。
C. 錯誤:處分程度與規則規定不符。
D. 正確:業務員參加資格測驗或特別測驗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甲多年前購入一房屋,以當時之購屋價格向乙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400 萬元,此後並每年以該金額繼續投保。日前,該房屋因不明原因起火燃燒,受有 300 萬元之損失,經查事故發生時該房屋之實際價值為 1,000 萬元,乙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金額為何?
  1. 400 萬元
  2. 300 萬元
  3. 1,000 萬元
  4. 120 萬元
提示
先判斷保額是否依實際價值投保,再依比例計算理賠金額。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保額400萬元係依購屋時之價格投保而非依實際價值,屬不足額保險,理賠金額應依比例計算,非全額400萬元。
B. 錯誤:損失300萬元僅為損害金額,未依保額與實際價值之比例折算理賠金額。
C. 錯誤:1,000萬元為事故發生時房屋之實際價值,並非保險人應給付之保險金金額。
D. 正確:保額400萬元與實際價值1,000萬元之比例為0.4,依保險法比例保險原則,損失300萬元乘以0.4,保險人應給付120萬元。
為確實掌握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財業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處理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1. 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2. 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主管機關不宜再指定其他事項
  3. 無須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但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應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4. 應隨時接受商業同業公會派員檢查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營業及資產負債
提示
留意經紀人財務業務狀況申報義務,是否涵蓋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以及是否須專設帳簿。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B. 錯誤:主管機關本得依法指定其他應彙報事項,並非「不宜再指定其他事項」。
C. 錯誤:法律要求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非「無須專設帳簿」。
D. 錯誤:檢查權原則上屬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並非由商業同業公會隨時派員檢查。
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經紀人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者,關於執業證照之申領,何者正確?
  1. 僅能申領後取得之資格
  2. 應申請先取得之資格
  3. 當事人得自行擇一選定申領
  4. 得同時申領
提示
留意雙重資格經紀人執業證照申領方式,是否僅得擇一或先取得者申領。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並非僅能申領後取得之資格。
B. 錯誤:並非應申請先取得之資格。
C. 錯誤:並非由當事人擇一選定申領,雙重資格者得同時申領兩種執業證照。
D. 正確: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經紀人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兩種執業證照。
保險經紀人公司經事先取得原保險人同意者,得委任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第 7 項規定之國外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依該條項規定,該國外經紀人應投保下列何者專業責任保險?
  1. 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 300 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 500 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 5%
  2. 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 500 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 1,000 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 5%
  3. 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 500 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 2,000 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 10%
  4. 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 300 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 1,000 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 10%
提示
查國外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每一事故金額、累計金額及自負額比例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金額與自負額比例與規則規定不符。
B. 正確: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5條第7項規定,該國外經紀人應投保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500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1,000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5%之專業責任保險。
C. 錯誤:累計金額與自負額比例與規則規定不符。
D. 錯誤:每一事故金額與自負額比例與規則規定不符。
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變更,應於選任後 15 日內,檢具無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不得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之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之總經理及董事長資格證明文件,報請那個單位認可?
  1.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2. 主管機關
  3. 內政部
  4. 經濟部
提示
留意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變更後,應報請何一單位認可。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應報請認可之單位並非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B. 正確: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變更,應於選任後15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聲明及資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C. 錯誤:應報請認可之單位並非內政部。
D. 錯誤:應報請認可之單位並非經濟部。
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
  2. 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應取得再保險人出具確認認受文件
  3. 經紀人公司經事先取得原保險人同意者,得委任任何國外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
  4.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隨時注意保險市場資訊及變化,就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於再保險合約生效後亦應通知原保險人
提示
留意經紀人公司委任國外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時,是否以任何國外經紀人為對象,或須符合特定條件。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正確: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制度及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敘述正確。
B. 正確: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應取得再保險人出具確認承受文件,敘述正確。
C. 錯誤:經紀人公司經事先取得原保險人同意者,僅得委任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5條第7項規定條件(如前題所示之專業責任保險門檻)之國外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並非得委任「任何」國外經紀人,本選項與規則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D. 正確: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隨時注意保險市場資訊及變化,就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於再保險合約生效後亦應通知原保險人,敘述正確。
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保險經紀人之下列各款行為,何者正確?
  1. 本人未執行業務,可以將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2. 可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3. 授權第三人代為經營或執行業務
  4. 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
提示
留意經紀人是否得供他人使用執業證照、兼任保險業職務或授權他人代為執業,以及金融消費者適合度確認義務。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執業證照不得供他人使用,縱本人未執行業務,亦不得為之。
B. 錯誤:經紀人不得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以避免利益衝突。
C. 錯誤:經紀人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授權第三人代為經營或執行業務。
D. 正確: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任用之保險經紀人,於招攬過程中應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此為公平待客原則下之法定義務。
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應指撥新臺幣多少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經紀業務?
  1. 1,000 萬元
  2. 3,000 萬元
  3. 5,000 萬元
  4. 8,000 萬元
提示
查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之最低金額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非法定最低金額。
B. 錯誤:非法定最低金額。
C. 正確: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應指撥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經紀業務。
D. 錯誤:非法定最低金額。
下列有關保險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1. 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者,只能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
  2. 個人執業經紀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3.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者,或單一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5%者,經紀人應於洽訂保險契約前,向要保人揭露該資訊
  4.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 1 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 32 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提示
留意經紀人相關期限、比例門檻及訓練時數等數字規定,是否與法規實際內容相符。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雙重資格經紀人得同時申領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並非僅能擇一申領。
B. 錯誤:個人執業經紀人停止執行業務之申報期限,與規則實際規定之期限不符。
C. 錯誤:本選項所述持股比例門檻數字,與規則實際規定不符。
D. 正確: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1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32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此為法定資格要件。

111年

一、依照我國保險法之規定,有何種狀況為當保險契約解除、確認無效或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毋須返還已收取之保險費?並嘗試說明如此規定之理由。(25 分)
提示
先想保險法第25條(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解除契約)與第51條各項(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的差異,區分可歸責於要保人與否,再論理由。
參考答案

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契約因下列兩種情形而解除、確認無效或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取之保險費:

一、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要保人故意隱匿、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而經保險人解除契約者,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二、保險法第51條第2項:訂立契約時,僅要保人一方明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依通說見解,此種情形係可歸責於要保人之惡意,保險人亦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相對地,第51條第1項(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為契約雙方所不知者,契約無效)與第51條第3項(僅保險人一方明知危險已消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之情形,因可歸責事由不在要保人一方,保險人原則上仍應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此種「保險人毋須返還保險費」之規定,其理由主要有三:其一,誠信原則與對價衡平之考量,可歸責事由在於要保人一方之不誠實行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或明知危險已發生仍投保),若仍准許其請求返還保險費,將使惡意之要保人全身而退,有違誠信原則與危險共同體之公平性;其二,具有懲罰與嚇阻不誠實投保行為之政策功能,透過使要保人承受保險費不予返還之不利益,嚇阻其利用保險契約從事投機或賭博性行為;其三,貫徹危險估計正確性之要求,保險費之對價本應建立在保險人對危險為正確估計之基礎上,可歸責於要保人之不實說明或隱瞞已發生之危險,破壞此一基礎,故法律例外地不予返還保險費,以維護保險制度之運作基礎。

二、請依照我國保險法條文,說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險利益之類型與內涵。又依照通說,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應存在的時間點為何?(25 分)
提示
先分財產保險(第14、15、20條)與人身保險(第16條)列出保險利益類型,再論通說對「事故發生時」與「訂約時」的區分。
參考答案

一、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

依保險法第14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有保險利益;因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亦有保險利益(例如營業上可得預期之利潤)。依第15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其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責任利益)。依第20條,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此為財產保險利益範圍之補充規定。因此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類型可歸納為:現有利益、期待利益、責任利益與契約利益,其共同內涵在於:要保人與保險標的間須有一定之經濟上利害關係,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致標的物毀損滅失,該利益即受損害,此為財產保險以「填補實際損害」為目的之基礎。

二、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依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對於下列之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此類保險利益之內涵,係著重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存在一定之身分、扶養、債權債務或財產管理等實質經濟或情感上之利害關係,其立法目的主要在防止道德危險,避免要保人以毫無關係之他人生命或身體作為賭博工具,而非以填補財產上實際損害為目的。

三、保險利益應存在之時間點(通說)

通說認為,財產保險(屬損害填補保險)之保險利益,只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為已足,訂立契約當時不須具備保險利益;因財產保險之給付目的在填補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當時所受之實際損害,故重點在於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標的物是否確有可受損害之利益。反之,人身保險(屬定額給付保險)之保險利益,通說認為只須於「契約訂立時」存在為已足,其後於保險期間內是否繼續存在,在所不問;此係因人身保險重在防止道德危險,只要訂約當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確有法定之保險利益關係,契約即屬有效成立,縱嗣後雙方關係變動(如離婚、債務清償),亦不影響契約之效力。

下列何種事項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②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動物所致之損害 ③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 ④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
  1. ②③④
  2. ①②③④
  3. ②③
  4. ②④
提示
先分辨保險法第29條「故意」免責與「過失/動物」須負責的區別,再看第33條必要費用及第29條履行道德義務的特別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②依第30條,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③依第33條,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費用,即使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應支付;④依第29條第2項後段,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保險人仍應負賠償責任。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依第29條第2項本文為除外不賠情形,故本組不含①方為正確。
B. 錯誤。①「故意行為」依第29條第2項本文係保險人明文除外不負賠償責任之情形,不應列入應賠償之事項,故本組(含①)不正確。
C.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④「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依第29條第2項後段此亦屬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故本組不完整。
D.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③,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費用依第33條仍應由保險人支付,故本組不完整。
下列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①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②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③再保險契約為責任保險 ④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1. ①②③④
  2. ①②④
  3. ①③
  4. ①②③
提示
留意第40條「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請求權」與第41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保費」的主體是否被題目調換。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②敘述有誤(見選項C說明),本組不成立。
B. 錯誤。②敘述有誤,且④依第42條為法律明文禁止之行為(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理由延遲或拒絕履行對被保險人之義務),故本組不成立。
C. 正確。①依第40條,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③依通說見解,再保險契約本質上為責任保險之一種;②敘述將第41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誤植為「保險人」,尚非法律明文禁止事項,故不列入;④依第42條為法律明文禁止之行為,與敘述相反,亦不列入。故僅①③正確。
D. 錯誤。④與法律規定相反(第42條禁止原保險人以此為由延遲履行義務),本組不成立。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1. 契約有效
  2. 契約無效
  3.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4.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提示
本題問的是「雙方均不知情」時的原則效力,對照保險法第51條第1項。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為雙方所不知者,原則上契約不生效力,並非當然有效。
B. 正確。依保險法第51條第1項,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此為原則規定之直接效力)。
C. 錯誤。「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為第51條第2項僅要保人一方明知危險已發生時之效力,非本題所問之一般原則效力。
D. 錯誤。「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為第51條第3項僅保險人一方明知危險已消滅時之效力,非本題所問之一般原則效力。
下列關於保險法第 64 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①僅發生於訂立契約時 ②危險之發生與未據實說明之事項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③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為契約無效 ④除斥期間為保險人知道要保人未誠實告知後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1. ①②③④
  2. ①②③
  3. ①②
  4. ①②④
提示
留意第64條第1項僅規定「訂立契約時」之義務,以及第2項但書「因果關係」由要保人舉證免責的設計,並比對第3項除斥期間之實際天數。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③④均有誤,本組不成立。
B. 錯誤。③敘述有誤(見選項C說明),本組不成立。
C. 正確。①依第64條第1項,據實說明義務係於「訂立契約時」,就保險人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屬一次性義務,故①正確;②依第64條第2項但書設計,除非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與未說明或不實說明之事實無因果關係,否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通說認為此等同要求該事項與危險發生間具因果關係(僅舉證責任轉換予要保人),故②正確;③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而非契約無效,故③錯誤;④除斥期間依第64條第3項為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並非兩年,故④錯誤。
D. 錯誤。④之除斥期間應為一個月而非兩年,本組不成立。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①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行使代位權 ②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無論是否故意,保險人無代位權 ③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④保險人代位所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金額
  1. ①②③
  2. ①③
  3. ①②③④
  4. ①③④
提示
留意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但書:家屬或受僱人「故意」造成損失時保險人仍有代位權;並注意代位金額之上限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②敘述有誤(見選項B說明),本組不成立。
B. 正確。①依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①正確;③依第103條、第130條準用第103條之精神,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③正確;②第53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故並非「無論是否故意」皆無代位權,②敘述錯誤;④代位金額應以「不超過賠償金額」為限,並非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金額為準(如代位金額超過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部分應歸屬被保險人),④敘述亦有誤。故僅①③正確。
C. 錯誤。②④均有誤,本組不成立。
D. 錯誤。④敘述有誤,本組不成立。
關於人壽保險,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1.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被保險人於投保 2 年後自殺
  3. 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而致死亡
  4.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提示
對照保險法第109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受益權;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依第109條第1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但保險人對其他受益人仍負給付之責,並非保險人完全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B. 錯誤。依第109條第2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於「保險契約訂立後或復效後二年內」,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本題被保險人係「投保2年後」自殺,已逾二年除外期間,保險人仍應負給付之責。
C. 錯誤。保險法就人壽保險並未規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致死為除外不賠事由,保險人原則上仍應負給付責任。
D. 正確。依保險法第109條第3項,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此為明文之除外規定。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若被保險人依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1. 視為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
  2. 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3. 視為要保人撤銷保險契約
  4. 契約無效
提示
留意保險法第105條第2、3項對「被保險人撤銷同意」效果之明文用語。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被保險人撤銷同意並非保險人之解除行為,效果不歸屬於保險人。
B. 正確。依保險法第105條第3項,被保險人撤銷其同意時,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C. 錯誤。法條用語為「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非「要保人撤銷保險契約」,兩者法律效果不同(終止係向將來失效,撤銷則使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D. 錯誤。法律效果為終止(向後失效),並非使契約自始無效。
下列關於保險法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敘述,何者正確?
  1.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全額保險費
  2.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3.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4.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提示
對照保險法第122條:保費溢繳應「退還溢繳部分」;保費短繳原則上得補繳或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事故發生後另有限制。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依第122條第1項,年齡不實致所付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僅須「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並非退還全額保險費。
B. 錯誤。依第122條第2項,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但保險人應「退還其所繳保險費」,並非不予退還。
C. 正確。依第122條第3項本文,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D. 錯誤。第122條第3項但書規定,若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始發覺短繳且不可歸責於保險人,通常僅得按照比例減少保險金額給付,而非仍容許要保人於事故發生後補繳保險費以維持原保險金額,本敘述將但書限制之情形誤述為仍得補繳。
傷害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1. 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2.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3. 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4. 喪失其受益權
提示
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第121條有關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規定,留意「未遂」與「既遂」效果之差異及由誰決定受益權存廢。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法條並非規定受益人當然「無請求權」,而係賦予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之權能。
B. 錯誤。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並不影響保險人對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保險人非當然不負給付責任。
C. 正確。依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準用於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D. 錯誤。「喪失其受益權」係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依第109條精神)之效果,本題受益人僅「傷害未遂」,法律效果為被保險人得撤銷受益權,並非當然喪失。
下列關於保險金信託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②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定為同一人 ③保險金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④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
  1. ①②④
  2. ①②③
  3. ①④
  4. ①③④
提示
留意保險金信託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須為同一人,以及信託本金給付的定性。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②敘述有誤(見選項D說明),本組不成立。
B. 錯誤。②敘述有誤,本組不成立。
C.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③,保險金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此為法定要件之一。
D. 正確。①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屬信託法制之基本要求;③保險金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④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享有相關稅賦及性質上之保險給付待遇)。至於②,人身保險金信託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原則上應為「同一人」,始能由要保人本人預先洽訂該人身保險死亡或失能保險金之信託安排,本敘述稱「不一定為同一人」有誤,故不列入。
下列何種事項發生時,法律效果非為得解除保險契約?
  1.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
  2.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3.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
  4.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提示
留意保險法第81條(部分損失後契約效力當然存續,非屬「得解除」事由)與第57條、第68條、第76條等「得解除」事由之區別。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81條,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契約始當然終止;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僅受「部分損失」者,契約仍繼續有效(就未滅失部分),並非法律規定「得解除契約」之事由。
B. 錯誤。依第57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他方得據以解除契約,屬得解除事由。
C. 錯誤。依第68條,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屬得解除事由。
D. 錯誤。依第76條,超額保險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屬得解除事由。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為何?
  1. 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2. 應先通知保險人
  3. 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4. 應於知悉後 30 日內通知保險人
提示
對照保險法第59條第2項與第3項,區分「危險增加係基於自己行為」與「非基於自己行為」兩種通知期限之差異。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59條第3項,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
B. 錯誤。「應先通知保險人」係第59條第2項規定,危險增加係「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且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之通知方式,並非本題「非因自己行為」之情形。
C. 錯誤。法定期限為10日,並非5日。
D. 錯誤。法定期限為10日,並非30日。
保險人對下列情形是否要負賠償責任?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 ②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
  1. ①②均為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2. ①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②保險人仍應賠償
  3. ①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②保險人仍應依比例賠償
  4. ①②均為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提示
對照保險法第98條第1項(違背約定保護方法)與第2項(事故發生後未盡合理方法致損失增加)之各自效果。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98條第1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履行約定保護危險發生之義務者,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依同條第2項,危險事故發生後,遇有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故①②皆為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B. 錯誤。②之增加損失依第98條第2項,保險人亦不負賠償之責,並非仍應賠償。
C. 錯誤。②之增加損失依法為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並非依比例賠償。
D. 錯誤。①②之法律效果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就特定損失部分),並非賦予保險人解除契約之權利。
保費未繳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1. 保險契約無效
  2. 保險契約之效力終止
  3. 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4. 保險契約之效力解除
提示
對照保險法第116條的用語: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保費,契約效力「停止」,須經一定期間內申請復效。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契約並非自始無效,僅係效力停止。
B. 錯誤。法條用語為效力「停止」,而非「終止」;停止後仍有申請復效之機會,終止則契約關係消滅無復效可能。
C. 正確。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人壽保險之保險費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D. 錯誤。「解除」係指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並互相返還,非本條所定效力停止之法律用語。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遭遇災難,因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經查本件之要保人未放棄其處分權,且並無其他受益人存在,試問保險金額應如何處理?
  1.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2. 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3. 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4. 保險金應解交國庫
提示
留意民法同時死亡推定規則下,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視為死亡,且要保人未指定其他受益人,保險金之歸屬依保險法第113條處理。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同時死亡之推定並不影響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死亡)已發生之事實,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僅生受益人是否存在及保險金歸屬之問題。
B. 錯誤。「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係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等特殊情形下之處理方式(如第121條),與本題受益人因同時死亡而視為不存在之情形不同。
C. 正確。依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本題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推定同時死亡,形同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已無受益人存在,且要保人未行使處分權另指定他人,故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D. 錯誤。保險法並無保險金應解交國庫之規定,僅於無人繼承遺產等特殊民法情形才可能涉及國庫歸屬,非本題保險法上之直接效果。
下列何種費用,依保險法之規定,非由保險人負擔?
  1.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2.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
  3. 健康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之檢查費
  4.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非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提示
對照保險法第33條(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與其反面:非必要行為所生費用不在保險人負擔之列。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依第79條,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故此費用「由保險人負擔」,非本題所問之「非由保險人負擔」者。
B. 錯誤。依第91條,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故此費用亦「由保險人負擔」。
C. 錯誤。依第126條,健康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得對被保險人施以健康檢查,其檢查費用依規定由保險人負擔,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擔,故此費用亦「由保險人負擔」。
D. 正確。依第33條之反面解釋及必要性原則,僅「必要」之避免或減輕損害費用始由保險人負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非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並非保險人依法應負擔之範圍,故此為「非由保險人負擔」之費用。
假設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職務為消防人員,因見有人溺水而跳水救助,己身卻不幸溺斃時,保險人的責任為何?
  1. 若保險費已付足 2 年者,保險人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2.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 保險人應按保險契約理賠
  4. 保險人應給付喪葬費用
提示
本題被保險人係見義勇為救人溺斃,並非自殺、犯罪或要保人/受益人故意致死等法定除外事由,應回歸一般理賠原則判斷。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係適用於契約無效、停效未復效等特殊情形,本題被保險人係因意外溺斃(見義勇為),保險事故已發生,應依契約正常理賠,而非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B. 錯誤。人壽保險除法定除外事由(如自殺於二年內、要保人故意致死等)外,被保險人因意外死亡,保險人原則上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本題並無除外事由存在。
C. 正確。被保險人因見義勇為救助溺水者而溺斃,屬保險事故(死亡)之發生,且非屬保險法明文除外之情形,保險人應按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額,予以理賠。
D. 錯誤。「給付喪葬費用」通常為特定商業條款之約定給付項目,並非保險法就本題情形所定之法定理賠方式;一般人壽保險應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理賠,而非僅限喪葬費用。
有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下列何者正確?①保險業超額承保者,其違反部分,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②無詐欺情事者,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③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④保險業超額承保者,處新臺幣 45 萬元以上 450 萬元以下罰鍰
  1. ①②③
  2. ①②④
  3. ①③④
  4. ②③④
提示
留意超額保險「是否有詐欺情事」導致法律效果不同,並比對第76條之明文用語與行政罰鍰之規定方式。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①敘述有誤(見選項D說明),本組不成立。
B. 錯誤。①敘述有誤,本組不成立。
C. 錯誤。①敘述有誤,本組不成立。
D. 正確。②依第76條第1項但書,無詐欺情事者,其契約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超過部分無效,②正確;③依第76條第2項,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③正確;④保險業違法超額承保,依保險法相關罰則規定,得處以罰鍰,④之罰鍰金額範圍為法定裁罰之敘述;至於①,法條規定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其解除權係賦予「非詐欺之他方當事人」,本題①之敘述將重點置於「保險業超額承保之違反部分」而非「詐欺訂約」之要件,敘述角度有誤,故不列入。
依保險法規定將保險業資本等級劃分為四種,其劃分標準依據為何?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②淨值比率 ③股本比率 ④風險比率
  1. ①②
  2. ①②③④
  3. ①②③
  4. ①②④
提示
對照保險法第143條之4資本適足率制度,其判斷指標為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及淨值比率兩項。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資本適足性分級制度,係以「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二項指標,將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劃分為四個等級。
B. 錯誤。「股本比率」與「風險比率」並非保險法所定資本等級劃分之法定指標,本組多列不相關項目。
C. 錯誤。「股本比率」並非法定劃分指標。
D. 錯誤。「風險比率」並非法定劃分指標。
下列何者非屬傷害保險基本條款之內容?
  1.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2.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3.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4. 傷害保險金金額或確定傷害保險金金額之方法
提示
對照保險法第132條所列傷害保險契約應載事項,留意「保險金額」之用語是否與傷害保險條文一致。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依第132條,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為傷害保險基本條款應載明事項之一。
B. 錯誤。依第132條,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為傷害保險基本條款應載明事項之一。
C. 錯誤。依第132條,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為傷害保險基本條款應載明事項之一。
D. 正確。傷害保險基本條款依第132條係規定「保險金額」或確定保險金額之方法,法條並無使用「傷害保險金金額」此一特殊用語,本題選項刻意變造用詞,非屬第132條所定基本條款之正確表述內容。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②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之規定 ③善意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④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1. ①②③④
  2. ②③④
  3. ②③
  4. ③④
提示
回顧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人身保險為定額給付保險,與財產保險之複保險規範目的不同,故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通知義務及惡意複保險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①②依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以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不適用財產保險複保險相關規定,包括第36條之通知義務及第37條惡意複保險之效果;③依第38條(善意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④依第38條後段,善意複保險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①②③④均正確。
B.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①,依釋字第576號解釋,人身保險亦不適用第36條複保險通知義務之規定。
C.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①④,敘述不完整。
D. 錯誤。本組漏未列入①②,敘述不完整。
下列何種約定,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①免除或減輕要保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者 ②使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者 ③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④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1. ①②③④
  2. ①②③
  3. ②③④
  4. ③④
提示
對照保險法第54條之1所列4款附合契約顯失公平無效之事由,留意「保險人」義務/權利與「要保人」義務/權利之主體是否被題目調換。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①②敘述有誤(見選項D說明),本組不成立。
B. 錯誤。①②敘述有誤,本組不成立。
C. 錯誤。②敘述有誤,本組不成立。
D. 正確。依保險法第54條之1,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之特約條款,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本題①②之敘述將條文中「保險人」之義務與「要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權利主體對調(誤植為「要保人應負之義務」及「使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權利」),與法條原意相反,故不列入;僅③④之敘述與法條相符。
假設於同 1 年之內:①甲就其房屋於 2 月 1 日投保火災保險;②該屋旁於 2 月 20 日新設爆竹工廠,甲平日不住這棟房屋,不知此事實且未向保險人通知;③該屋於 3 月 20 日發生保險事故,甲於事故發生後始通知保險人並請求給付保險金。下列關於保險人保險金給付義務之說明,何者正確?
  1. 保險人得主張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付
  2. 保險人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3. 保險人不得拒絕給付,若甲怠於通知,則保險人只能就其因甲怠於通知事故發生所生之損失,請求賠償
  4. 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
提示
留意甲對危險增加「不知情且無過失」(平日不住該屋、不知附近設廠),此與第59條「危險增加係基於行為人自己過失怠於通知」之可歸責性程度不同,比較第63條之效果。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甲對危險增加之事實不知情且非可歸責之重大過失,並非通知義務之違反已達使保險人得逕行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之程度。
B. 錯誤。同上,本題情形未達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之程度。
C. 正確。依保險法第63條之精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58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甲對於危險增加之事實不知情(非可歸責之故意),僅生怠於通知致保險人受有損失時之賠償責任問題,保險人仍不得拒絕給付保險金,僅得就其因甲怠於通知所生之損失,向甲請求賠償。
D. 錯誤。本題甲並無故意隱匿或不實說明之情事,僅係單純不知情而未及時通知,尚未達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之程度。
要保人甲:①108 年 8 月 1 日訂立保險契約時,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②110 年 5 月 1 日發生保險事故,甲向保險人申請理賠;③110 年 5 月 10 日,保險人查出甲當初有不實說明之情事;④110 年 7 月 15 日,保險人向甲發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試由題旨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1. 保險人僅得解除契約
  2. 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3. 保險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就因此所受之損失,主張甲應負賠償責任
  4. 保險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且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提示
本題重點在第64條第3項「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的除斥期間計算,留意訂約日108/8/1至發出解除意思表示110/7/15是否已逾二年。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本題自訂約日108年8月1日起算至保險人發出解除意思表示之110年7月15日止,已逾二年之除斥期間,依第64條第3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此選項與正確結論相反。
B. 正確。依保險法第64條第3項,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題契約訂立於108年8月1日,保險人遲至110年7月15日始發出解除之意思表示,已逾二年之除斥期間,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僅得依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另行處理是否理賠爭議,不得再主張解除。
C. 錯誤。保險人本身已逾除斥期間不得解除契約,自無「除得解除契約外」之前提可言。
D. 錯誤。同上,保險人已不得解除契約,自無「除得解除契約外」之前提,且返還保險費之問題係建立於合法解除契約之基礎上。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違反上開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1. 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2. 所屬公司予以撤銷登錄處分
  3. 所屬公司予以註銷登錄處分
  4. 由各有關公會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提示
留意「停止招攬行為處分」與「撤銷登錄」「註銷登錄」三種處分之處分機關(所屬公司或公會)及嚴重程度不同。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業務員未依規定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文件,或涉及人身保險商品招攬未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者,屬得由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情事。
B. 錯誤。撤銷登錄處分適用於情節更為重大之違規情事(如資格測驗重大違規、教育訓練不合格、停止招攬處分累計達一定期間等),並非本題單純違反親簽/親晤規定之效果。
C. 錯誤。註銷登錄係適用於業務員與所屬公司勞務關係終止等異動情形,與本題違規招攬行為之處分性質不同。
D. 錯誤。此類處分係由「所屬公司」為之,而非由「各有關公會」逕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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