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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考古題(101–115 年)|全部題目+答案+詳解(第 8 頁)

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3 題|分類:101年、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11年、112年、113年、114年、115年|題型:申論題 33・單選題 595・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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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多少%?
  1. 10
  2. 20
  3. 30
  4. 50
提示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有明確的資金比例上限,記住這個常考的百分比數字。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不動產投資限額為30%,並非10%
B. 錯誤:不動產投資限額為30%,並非20%
C. 正確: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D. 錯誤:不動產投資限額為30%,並非50%
保險業就其資金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運用於存款者,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得運用於投資信用卡、融資性租賃等事業
  3. 得購買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
  4. 得運用於不動產投資。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二十
提示
保險業資金運用有多種管道,各自有不同的限額或禁止規定;留意存款限額與不動產投資限額分別是多少,以及「投資保險相關事業」與直接經營信用卡、融資性租賃業務的差異。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依保險法第146條第1項,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並非百分之二十
B. 正確:依保險法第146條,保險業資金得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範圍明文包括信用卡、融資性租賃等事業,故保險業得以轉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方式運用於信用卡、融資性租賃等相關事業
C. 錯誤:法就證券化商品及經核准之有價證券總額另有限制規定,並非概以百分之二十為限,本選項數額表述不當
D. 錯誤:不動產投資限額為百分之三十,並非百分之二十
下列關於年金保險或傷害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1. 年金保險之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2. 年金保險之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年金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1人或數人
  3.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無待被保險人撤銷其受益權利
  4.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之權
提示
年金保險與傷害保險的受益人規範不同,特別留意「未遂」與「既遂」對受益人請求權的影響是否相同。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年金保險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其受益人本應為被保險人本人,此為年金保險之基本設計,敘述正確,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B. 錯誤:年金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年金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1人或數人,敘述正確,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C. 正確:依保險法第134條,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僅係「喪失其受益權」,並非「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且無待被保險人撤銷受益權;本選項用語混淆「未遂喪失受益權」與「既遂無請求權」之區別,屬本題所稱之錯誤敘述(本題應選之答案)
D. 錯誤:依保險法第134條,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敘述正確,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所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人所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在危險發生前,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則不得解除
  2.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3.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4.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
提示
依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的解除契約權有兩個獨立的除斥期間限制,且此權利在危險發生後是否消滅,是本題的關鍵。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保險人之解除契約權於危險發生後仍然存在,並非危險發生後即不得解除;僅於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始不得解除,本選項稱危險發生後一律不得解除,與法條規定不符,故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本題應選之答案)
B. 錯誤:依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此為正確之敘述
C. 錯誤:依保險法第64條第3項,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使有可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此為正確之敘述
D. 錯誤: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此為正確之敘述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1.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2. 惡意之複保險,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3.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先後為複保險者,第二張保險契約以下各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4.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提示
複保險的效果因「善意」或「惡意(意圖不當得利)」而不同;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究竟是契約「無效」,還是「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是常見的混淆點。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依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敘述正確,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B. 錯誤:惡意複保險係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該複保險契約本身固為無效,但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所收受之保險費,依規定仍得保有(無須返還),敘述正確,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C. 正確:依保險法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法律效果為「契約無效」,而非由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本選項將法定效果由「契約無效」誤植為「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且限縮於第二張以下契約,與法條規定不符,故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本題應選之答案)
D. 錯誤:依保險法第23條,善意複保險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敘述正確,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年齡不實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1.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但保險人無須退還所繳保險費
  2.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不得選擇以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之方法,以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
  3.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4.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無須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提示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有兩種情形:真實年齡超過保險年齡限度,以及年齡不實致保險費短繳或溢繳,各有不同處理方式,且要保人通常享有補救選擇權。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且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固為無效,但保險人應返還所繳保險費,並非無須退還
B. 錯誤:依保險法第122條,因年齡不實致所付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選擇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其已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以維持契約效力,並非不得選擇
C. 正確:因年齡不實致所付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且此項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僅能依已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例,減少給付之保險金額,要保人不得於事故發生後始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以維持原保險金額
D. 錯誤:因年齡不實致所付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仍應無息退還溢繳之保險費,並非無須退還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1.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犯罪行為或拒捕或越獄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2.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3. 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4. 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提示
傷害保險與人壽保險在「故意致死之除外規定」上並非完全相同,注意本題把人壽保險特有的除外規定套用到傷害保險上是否恰當;另留意受益人惡意行為與由第三人訂立契約未經同意的效果。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133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傷害保險人固不負給付之責,惟「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傷害、失能或死亡者,傷害保險並無如人壽保險第109條之特別除外規定,其效果與人壽保險並不完全相同,本選項將人壽保險之除外事由一概套用於傷害保險,敘述有誤(本題應選之答案)
B. 錯誤:依保險法第134條,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此為正確之敘述,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C. 錯誤: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5條規定意旨,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此為正確之敘述,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D. 錯誤: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16條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此為正確之敘述,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原則上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2. 保險契約得約定保費到期未付者,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
  3. 為防止道德危險,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經要保人同意不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4. 保險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交付保險費
提示
保費未交付的法律效果是「效力停止」還是「契約終止」?另外要保人以外之人可否代繳保費、保險人可否用訴訟強制收取保費?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者,其效果為「契約效力停止」,並非「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兩者法律效果不同(效力停止尚可依規定申請復效)
B. 正確:實務上保險契約得約定於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保險費,以維持契約效力,此為常見且合法之約定方式
C. 錯誤:法無明文限制受益人或被保險人須經要保人同意始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任何有利害關係之人均得代為交付保險費以避免契約停效
D. 錯誤:依保險法第117條第1項,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僅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抵或依停效規定處理
保險期間為1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要保人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人應如何處理?
  1. 保險人已承擔保險期間內之風險,無須返還
  2. 保險人應返還
  3. 保險人非受要保人之請求,無須返還
  4. 保險人應加計利息返還
提示
短期人身保險(1年期以下)終止契約時,對於「尚未經過的保險期間」所對應之保費,保險人應如何處理才符合對價衡平原則?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保險人僅承擔已經過期間之風險,對於終止後尚未經過之保險期間,並未提供保障,若不返還該部分保費將使保險人不當得利,故非無須返還
B. 正確:保險期間1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契約終止時,要保人已交付而屬未到期(即終止後尚未經過期間對應)之保險費,基於對價衡平原則,保險人應返還之
C. 錯誤:未到期保險費之返還為保險人依法應盡之義務,並非須經要保人請求始返還
D. 錯誤:法無明文規定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應加計利息,通常僅按未經過期間比例返還原繳保費
保險人與要保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外,另以特約條款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未料要保人將未經保險之部分,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上述情形,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有此約定時,僅此項約定無效,但契約其餘條款仍有效
  2. 有此約定時,為加重要保人義務,故保險契約無效
  3. 此約定為有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4. 此約定為有效,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提示
本題情境是要保人違反了雙方另外約定的特約條款,這種違反特約條款的法律效果,保險法有專條規定,效果是「解除」而非「終止」或「無效」,切勿與「危險增加,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並請求賠償」(第60條)之規定混淆。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此特約條款係雙方合意約定,並非法所禁止之顯失公平約定,不因此僅該項約定無效而契約其餘條款仍有效
B. 錯誤:特約條款係加重要保人義務之合意約定,除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外並非當然無效,本情形亦非使保險契約全部無效
C. 正確:依保險法第68條,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要保人違反特約條款另將未保部分投保於他保險人,即屬違背特約條款之情形,此約定本身仍為有效,保險人得依法解除契約
D. 錯誤:本情形之法律效果為「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保險法第68條),並非「終止契約並請求賠償」,後者係危險增加由要保人行為所致時保險人終止契約之效果(保險法第60條),與本題違背特約條款之情形不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如保險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多久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1. 5日
  2. 10日
  3. 15日
  4. 1個月
提示
契約未約定期限時,保險人對於「已認定」部分應在多久內先行賠付,保險法第34條有明確天數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先行賠付期限為15日,並非5日
B. 錯誤:先行賠付期限為15日,並非10日
C. 正確:依保險法第34條,如契約內無約定期限時,保險人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15日內給付賠償金額,就其中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亦應於同期限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D. 錯誤:先行賠付期限為15日,並非1個月
有關保險業發生資本適足率之「資本嚴重不足」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實收股本
  2. 有此種情形,保險業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3. 有此種情形,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或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
  4. 有此種情形,主管機關應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提示
資本適足率的四個等級(適足、不足、顯著不足、嚴重不足)各有明確的量化門檻,「嚴重不足」門檻中,淨值的比較基準是「零」還是「實收股本」?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而非低於「實收股本」,本選項將淨值比較基準誤植為「實收股本」,故本敘述有誤(本題應選之答案)
B. 錯誤:資本嚴重不足之保險業,依法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此為正確之敘述
C. 錯誤:資本嚴重不足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或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此為正確之敘述
D. 錯誤: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此為正確之敘述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之相關說明,何者錯誤?
  1. 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2. 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
  3. 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得向國內、外為再保險
  4. 因重大震災而生之損失金額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提示
住宅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中,超過共保限額之損失若不足以由再保險及基金本身資金因應時,最終的資金來源與介入方式為何,要留意其法定要件與程序是否如題目所述般直接。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住宅地震保險係依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辦理,此為正確之敘述
B. 錯誤:住宅地震保險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相關危險分散及理賠事宜,此為正確之敘述
C. 錯誤: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得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分散危險,此為正確之敘述
D. 正確:因重大震災而生之損失金額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及國內外再保險等危險分散機制所能承擔之部分,並非僅單純「必要時得由國庫提供擔保」即可取得資金,實際上尚須先運用相關準備金、巨災風險分散工具,於資金仍有不足且經法定程序(如奉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由政府提供必要之財務支援,本選項描述過於簡化且與實際多層次危險分散機制不符,故屬錯誤敘述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保險法設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保險人仍應償還該費用
  2. 保險人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3. 保險人對於此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4. 除契約明文約定承保該項費用,否則保險人無須負償還責任
提示
保險人對於避免或減輕損害的必要費用,是「法定當然」之償還義務,還是要等契約明文約定才須負責?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依保險法第33條第1項,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此為正確之敘述
B. 錯誤:依保險法第33條第1項,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此為正確之敘述
C. 錯誤:依保險法第33條第2項,保險人對於此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此為正確之敘述
D. 正確:依保險法第33條第1項,保險人對此項費用之償還係法定義務,不以契約明文約定承保為前提,本選項稱「除契約明文約定承保該項費用,否則保險人無須負償還責任」與法條規定相反,故本選項為錯誤敘述
有關責任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2. 保險人得於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訴訟、和解或調解程序,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3.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被保險人負擔之
  4.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提示
被保險人為抗辯第三人請求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原則上應由誰負擔?留意這是責任保險中容易與一般費用負擔規則混淆之處。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依保險法第95條,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此為正確之敘述
B. 錯誤:依保險法第93條,保險人得於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訴訟、和解或調解,未經保險人參與者,不受拘束,此為正確之敘述
C. 正確:依保險法第91條,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保險人」負擔之,並非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選項與法條規定相反,故屬錯誤敘述
D. 錯誤:依保險法第94條,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之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此為正確之敘述
各有關公會對於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應不予登錄之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2. 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經業務員所屬公司處分,於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3年者
  3. 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
  4.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經所屬公司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1年者
提示

確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所列不予登錄事由中,是否真的存在「不參加教育訓練」這一款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正確,非本題應選之答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應不予登錄,此為規則明文規定之事由。

B.

正確,非本題應選之答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登錄處分尚未逾3年者,應不予登錄,未經所屬公司同意招聘人員而受此等處分者亦包含在內。

C.

正確,非本題應選之答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業務員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負責人者,因身分顯有利益衝突之虞,應不予登錄。

D.

錯誤,為本題應選之答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所列不予登錄事由中,並無「不參加教育訓練,經撤銷登錄處分尚未逾1年」此一款,教育訓練之相關規範另見於業務員繼續教育及換證等規定,並非列於不予登錄事由,本敘述屬虛構混淆之規定。

下列有關業務員登錄之敘述,何者正確?
  1.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6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前不得為保險之招攬
  2. 業務員有異動,登錄事項有變更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10日內向各有關公會申報為變更登錄
  3.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司之行為
  4.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不得再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
提示
業務員登錄證的有效期間、異動申報的天數、異動生效前招攬行為的歸屬、以及跨公司登錄的限制,四個選項分別對應不同規則,逐一比對數字與規定內容。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5年,並非6年
B. 錯誤:業務員異動,登錄事項有變更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5日內向各有關公會申報為變更登錄,並非10日
C. 正確:業務員有異動者,於所屬公司辦妥異動登錄前,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司之行為,以保障交易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D. 錯誤: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後,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並非一律不得再登錄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多久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業務員對上開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多久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
  1. 1個月;3個月
  2. 3個月;1個月
  3. 1個月;1個月
  4. 3個月;3個月
提示

留意申復期限與覆核期限是否相同,並分別對照「處分通知到達之日」與「收到復查結果之日」兩個起算點。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業務員不服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通知到達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申復;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本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B.

錯誤。本選項將申復期限與覆核期限對調,規則規定申復期限為1個月、覆核期限為3個月,而非3個月、1個月。

C.

錯誤。覆核期限並非與申復期限相同均為1個月,規則明定覆核期限為3個月。

D.

錯誤。申復期限並非3個月,規則明定申復期限為1個月,覆核期限方為3個月。

業務員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者,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何種處分?
  1. 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2. 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3. 3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4. 1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提示

留意代簽或未經授權填寫保險契約文件之處分,其停止招攬行為期間之上下限規定為何。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下限並非1個月,依當時(109年)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業務員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情節重大,其停止招攬行為之下限應為3個月。

B.

正確。依當時(109年)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業務員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者,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此類行為直接侵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意思自主,情節非輕,本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C.

錯誤。上限並非2年,依當時規定該行為之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上限為1年,逾此上限(含累計期間達一定標準)始進一步予以撤銷登錄之處分,而非將停止招攬期間本身之上限拉長至2年。

D.

錯誤。本選項下限、上限均與當時規定不符,規則明定為3個月以上1年以下,而非1個月以上2年以下。

下列有關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1.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如有涉嫌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因該行為所生損害,業務員應負賠償之責,但所屬公司於此不負連帶責任
  2.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該授權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3. 業務員招攬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之商品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均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4.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
提示
業務員招攬行為之授權範圍是否包含「代填要保書」?親晤義務是否限於人身保險?連帶責任是否因授權關係而排除?逐一檢視每個選項的關鍵字。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如有涉嫌違反保險法令情事而生損害,所屬公司依法仍應與業務員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不負連帶責任
B. 錯誤:業務員之招攬授權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明確界定範圍,並非得以口頭方式為之
C. 錯誤: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義務,依規定係於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時始有其適用,並非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商品「均應」親晤
D. 正確: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並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以明確其招攬責任歸屬
下列對保險業務員管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1.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重新辦理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無須重新登錄
  2. 所屬公司如有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者,應為其業務員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所屬公司未辦理者,業務員得委由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
  3.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並經所屬公司同意,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4.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包含解釋保險單、代為填寫要保書、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提示
所屬公司停業解散時,業務員登錄如何善後?跨公司登錄是否需經所屬公司同意?招攬授權範圍是否包含代填要保書?分別檢視。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固應重新辦理登錄,惟法無明文規定「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無須重新登錄」此一例外,此類情形原則上仍應重新辦理登錄
B. 正確:所屬公司如有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者,應為其業務員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所屬公司未辦理者,業務員得委由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以保障業務員權益
C. 錯誤: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後,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規則並未要求須另「經所屬公司同意」始得為之
D. 錯誤: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包括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等,惟並不包括「代為填寫要保書」,要保書仍應由要保人本人據實填寫,業務員代填恐有違反據實說明及誠信招攬原則之虞
保險業務員如有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者,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可能受下列何種處分?
  1. 撤銷登錄
  2. 註銷登錄
  3. 變更登錄
  4. 異動登錄
提示
四個選項都是「登錄」相關的行政動作用語,但只有一個是真正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性處分」,其餘都只是行政程序上的登記變更。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業務員未經授權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屬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嚴重違規事項,依情節輕重可能受撤銷登錄之處分
B. 錯誤:註銷登錄係業務員因離職、停業等原因辦理之行政程序,非屬對違規行為之懲罰性處分
C. 錯誤:變更登錄係業務員登錄事項有異動時之行政程序,非屬對違規行為之懲罰性處分
D. 錯誤:異動登錄同為行政程序性質之登記事項變更,非屬對違規行為之懲罰性處分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人身保險業務員進行保險招攬行為時,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
  1. 僅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請求時,始應出示登錄證及告知授權範圍
  2. 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
  3. 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或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4. 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提示
業務員出示登錄證及告知授權範圍,應該是主動義務還是被動(等客戶要求才做)的義務?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業務員進行保險招攬行為時,應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以利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辨識其身分及權限,並非僅於相對人有請求時始應出示告知,此消極、被動之做法為規則所不許,屬「不得有」之行為
B. 錯誤:業務員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此為規則所要求之正當招攬行為,並非禁止事項
C. 錯誤: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或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屬業務員經授權從事招攬行為之正當範圍,並非禁止事項
D. 錯誤: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規則所要求之義務,並非禁止事項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對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不適用客戶電話訪問之規定
  2. 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應明確告知其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3.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針對電話訪問應經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並留存電話訪問紀錄備供查核,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5年
  4.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有關文件送交保險業辦理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保險單借款及終止一部或全部契約之申請,應於保險業完成作業後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其本意
提示
電話訪問制度的目的是「事前」確認客戶真意、防止不當招攬或盜辦,留意選項中電訪的時點是在送件之前還是完成作業之後。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對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因商品性質單純、道德風險及不當招攬誘因較低,實務上得不適用客戶電話訪問之規定,此為正確之敘述
B. 錯誤: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應明確告知其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以善盡告知義務,此為正確之敘述
C. 錯誤:電話訪問應經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並留存電話訪問紀錄備供查核,以利日後爭議查證,此為正確之敘述
D. 正確:電話訪問之目的在於送件前確認客戶本人真意、防止代辦或不當招攬,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有關文件送交保險業辦理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保險單借款及終止一部或全部契約之申請,應於「送件前」(而非保險業完成作業「後」)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其本意,若待作業完成後始電訪,將失去事前防範之把關功能,本選項時序顛倒,故為錯誤敘述
下列有關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1. 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得按季或半年進行結算
  2. 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
  3. 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確認再保險人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且所安排之再保險人應經原保險人同意
  4. 經許可成立後僅得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嗣後方得申請增加再保險經紀業務
提示
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方式與頻率、內控區隔、信用評等確認及原保險人同意,是本題四個選項的比對重點;再留意「先申請保經、後申請再保經」這種強制先後順序是否真的存在。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得按季或半年進行結算,此為正確之敘述
B. 錯誤: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應遵循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此為正確之敘述
C. 錯誤: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確認再保險人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且所安排之再保險人應經原保險人同意,此為正確之敘述
D. 正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並未規定經紀人公司經許可成立後僅得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須嗣後始得申請增加再保險經紀業務,經紀人公司於申請許可時本得一併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本選項所稱之先後順序限制與規則不符,故屬錯誤敘述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參加教育訓練之敘述,何者正確?
  1.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2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32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2.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32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2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8小時
  3. 個人執業經紀人應檢附最近1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1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1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16小時以上之證明
  4. 經紀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免檢附主管機關認可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提示
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的時數要求不同,法令課程時數另有獨立規定;換發證照是否可以免附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1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32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並非「2年」內
B. 錯誤:經紀人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應參加在職教育訓練「16小時」以上,並非32小時;換發執業證照前2年每年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8小時之部分雖屬正確,然本選項因在職訓練時數誤植,整體仍屬錯誤敘述
C. 正確:個人執業經紀人應檢附最近1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1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1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16小時以上之證明
D. 錯誤:經紀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檢附主管機關認可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並非免予檢附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許可之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1.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曾受輔助宣告,其後經撤銷受輔助宣告者
  2.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3.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辦理許可登記書件有不實記載者
  4.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提示
受輔助宣告是消極資格事由,但如果後來這個宣告本身被撤銷了,原本的消極資格基礎是否還存在?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固為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經紀人許可之消極資格事由,惟一旦其受輔助宣告業經撤銷,原本作為消極資格基礎之事由已不復存在,自不應仍列為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之事由,本選項稱「其後經撤銷受輔助宣告者」仍構成撤銷廢止事由,與規則規範意旨不符,故屬錯誤敘述
B. 錯誤: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其任用之經紀人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屬利益衝突或身分不相容之情形,確為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之事由
C. 錯誤:個人執業經紀人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辦理許可登記書件有不實記載者,確為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之事由
D. 錯誤: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此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明文規定,敘述正確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應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後多久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多久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1. 7日;15日
  2. 7日;7日
  3. 15日;15日
  4. 15日;7日
提示
經紀人離職繳銷證照的申報期限,與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的報備期限,兩者天數並不相同,注意哪個較長、哪個較短。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離職申報繳銷執業證照之期限為15日,並非7日;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之報備期限為7日,並非15日
B. 錯誤:離職申報繳銷執業證照之期限為15日,並非7日
C. 錯誤: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之報備期限為7日,並非15日
D. 正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應於其離職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7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保險經紀人公司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所檢附之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那些事項?①業務發展計畫 ②未來1年財務預測 ③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④場地設備概況
  1. ①②③
  2. ②③④
  3. ①②④
  4. ①③④
提示
營業計畫書中的財務預測,是「未來1年」還是「未來3年」?先找出哪個項目描述有誤,再組合出正確的事項組合。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本選項含②「未來1年財務預測」,惟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之財務預測為「未來3年」,並非未來1年,故含②之組合即屬錯誤組合
B. 錯誤:本選項含②「未來1年財務預測」,與規則要求之「未來3年財務預測」不符,故此組合有誤
C. 錯誤:本選項含②「未來1年財務預測」,與規則要求之「未來3年財務預測」不符,故此組合有誤
D. 正確:保險經紀人公司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業務發展計畫(①)、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③)、場地設備概況(④)等事項;財務預測應為「未來3年」而非題目所述之「未來1年」(②),故②不應列入,正確組合為①③④
下列有關保險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規定,何者錯誤?
  1. 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通知原保險人,且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30日內,將再保險契約文件交付原保險人
  2. 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3. 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
  4. 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確認再保險人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且所安排之再保險人應經原保險人同意
提示
再保險契約文件的交付期限,是固定30日,還是依契約種類(臨時再保險或合約再保險)而有不同的較長期限?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通知原保險人;至於再保險契約文件之交付期限,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規定,原則上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較長之期限」(而非一律30日)內,將再保險人簽署之契約文件交付原保險人,本選項將交付期限一律限定為30日,與規則規定不符,故屬錯誤敘述
B. 錯誤: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此為正確之敘述
C. 錯誤: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此為正確之敘述
D. 錯誤: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確認再保險人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且所安排之再保險人應經原保險人同意,此為正確之敘述
保險經紀人公司於下列何種情形,無須繳納規費?
  1. 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時
  2. 執業證照期滿前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
  3. 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
  4. 申請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時
提示
核發、換發、變更登記換發執業證照都要繳規費,那麼與「組織架構調整」(如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相關的申請,性質上是否也屬於「證照核發/換發」的範疇?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時,依規定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
B. 錯誤:執業證照期滿前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依規定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
C. 錯誤: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依規定應於期限內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
D. 正確:申請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性質上屬組織及業務範圍之許可事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就此類申請並未明定應繳納規費,故於此等情形無須繳納規費

110年

一、複保險是保險法重要觀念之一,請詳述下列問題:
複保險之要件為何?(10 分)
保險法關於善意複保險之規定為何?(10 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所採見解為何?(10 分)
提示
先釐清複保險成立之各項要件,再區分善意與惡意複保險之法律效果差異,最後掌握大法官解釋對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之結論方向與理由。
參考答案

一、複保險之要件

依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係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行為。其成立要件為:(1)須為同一要保人;(2)須為同一保險利益;(3)須為同一保險事故(危險);(4)須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不論同時或先後訂立,且非共同保險);(5)數契約之保險期間須有重疊。

二、保險法關於善意複保險之規定

保險法第36條規定,複保險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此即惡意複保險)。反之,若要保人非故意不通知,亦無不當得利之意圖,即屬善意複保險,依第38條規定,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損害,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故善意複保險契約仍屬有效,僅生比例分擔之效果,並非使契約歸於無效。

三、大法官解釋對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之見解

依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保險法關於複保險之規定(第36條至第38條),係為防止被保險人利用複保險獲取超過其實際損害之不當利益,僅適用於以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為目的之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如死亡保險、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係為定額給付,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為目的,且生命、身體之價值無法以金錢客觀估計,故人身保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限制,要保人得為同一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向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人身保險契約,無須踐行通知義務,亦不生比例分擔或契約無效之效果。該號解釋並認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將複保險規定擴張適用於人身保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解釋公布後不再援用。

二、保險契約係一典型的定型化契約,試申論保險法條文中與定型化契約有關之規定。(20 分)
提示
思考保險契約由保險人預先擬定條款的特性,從解釋規則、強制規定效力、內容顯失公平之無效、事前審查等不同層面找出保險法之對應條文。
參考答案

保險契約係由保險人一方預先擬定條款,要保人僅能就是否訂約為承諾與否之決定,性質上屬定型化(附合)契約。保險法為矯正此種資訊與締約地位不對等,設有下列相關規定:

(1) 疑義利益解釋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藉此避免保險人以其預先擬定之條款文字為不利於相對人之解釋。

(2) 有利被保險人之強制規定(保險法第54條第1項):本法之強制規定,如契約條款有反於本法規定,而其條款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仍為有效,即多數保險法條文係屬片面強制規定,當事人僅得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一方之變更約定,藉此限制保險人單方擬定條款規避法定義務之可能。

(3) 內容控制條款(保險法第54條之1):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特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①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②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③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④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此係專為保險定型化契約內容顯失公平所設之事後司法審查機制,性質與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就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規範精神相呼應。

(4) 保單條款之事前審查(保險法第144條):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及相關資料,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示範條款,屬對定型化契約內容之事前管制,與第54條之1之事後顯失公平審查相輔相成。

(5) 其他相關規定:如保險法第55條就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法定化,限制保險人自由增刪基本條款之空間;第44條、第45條關於保險單、暫保單應記載事項及要保人索閱保險單或暫保單副本之權利,均有助於強化要保人對定型化條款內容之知悉與掌控,共同構成我國保險法對定型化契約之規範體系。

A 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B 人壽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但在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中,故意隱匿自己為 B 型肝炎之帶原者。訂約後 2 個月,(1)若 A 即因肝癌身故。請問,B 公司可否以 A 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2)若 A 即因車禍身故。請問,B 公司可否以 A 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1. (1)可;(2)不可
  2. (1)可;(2)可
  3. (1)不可;(2)可
  4. (1)不可;(2)不可
提示
留意告知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是否以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為前提。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肝癌與B型肝炎有醫學上因果關係,保險人得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車禍死亡與未告知之B肝無因果關係,依第64條但書,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拒賠。
B. 錯誤:車禍死亡與未告知之B肝並無因果關係,依第64條但書規定,保險人不得以此解除契約拒絕給付,本選項認為兩者皆可解除拒賠,不符法律規定。
C. 錯誤:肝癌死亡與B肝有因果關係,保險人本得依法解除契約拒賠,本選項卻認為不可,與法條相反。
D. 錯誤:肝癌死亡因果關係成立時,保險人仍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本選項認為兩者皆不可解除拒賠,忽略了因果關係存在時保險人之解除權。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 2,000 萬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訂約時其法定繼承人有妻丙、長子丁(已成年)。嗣於契約存續期間,又得一女戊。隨後甲車禍死亡,因甲留有債務,丙遂在法定期間內為自己及戊拋棄繼承,並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丁則否認丙、戊之受益權,請問保險公司應向何人給付保險金?
  1. 只應給付丁
  2. 只應給付丙、丁
  3. 只應給付丁、戊
  4. 應給付丙、丁、戊
提示
思考『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指定時,其受益權之性質是否等同於遺產繼承權,會否因拋棄繼承而喪失。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丙、戊拋棄繼承僅生繼承法上效果,其受益人資格係基於保險契約之指定而生,非因繼承所得,不因拋棄繼承而喪失,仍得請求保險金。
B. 錯誤:本選項漏未及甲身故時已出生之女戊,戊屬「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之人,亦應享有受益權。
C. 錯誤:丙雖拋棄繼承,惟其受益人資格不因此喪失,仍應與丁、戊一同受領保險金,本選項漏未及丙。
D. 正確:受益人概括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權係基於保險契約之指定而生,性質上非屬遺產,丙、戊縱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仍不影響其保險金請求權,故甲、乙保險公司應向丙、丁、戊給付保險金。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至遲多久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1. 即刻
  2. 5 日內
  3. 10 日內
  4. 15 日內
提示
查保險法關於契約變更或恢復停效通知後,保險人多久不為拒絕即視為承諾之期間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法律並未要求保險人即刻為核定或拒絕之意思表示。
B. 錯誤:法定期間非5日。
C. 正確:依保險法第56條,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至遲應於10日內為核定,其對於要保人通知,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D. 錯誤:法定期間非15日。
A 以自己價值 200 萬元之汽車投保車損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150 萬元。嗣後於承保期間內,A 之汽車發生車禍,受有 100 萬元之損害,A 認為自己投保金額超過損害金額,保險人應全額補償其損失 100 萬元,保險人則拒絕,請問保險人應賠多少元?
  1. 50 萬元
  2. 75 萬元
  3. 80 萬元
  4. 100 萬元
提示
本題為足額或不足額保險?先算出投保金額與標的價值的比例,再依比例計算理賠金額。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計算比例錯誤,應為150/200=0.75,損害100萬乘以0.75應為75萬元,非50萬元。
B. 正確:保額150萬低於標的價值200萬,屬不足額(比例)保險,依保險法第77條,保險人僅依保額與標的價值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即150/200×100萬=75萬元。
C. 錯誤:計算比例錯誤,正確金額應為75萬元而非80萬元。
D. 錯誤:保額低於標的價值,屬不足額保險,保險人不負全額補償責任,不應賠付100萬元。
A 為金融機構,與 B 保險公司訂有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契約。於承保期間內,因所屬員工甲之不誠實行為,至遭受損失新臺幣 1,000 萬元。A 請求 B 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B 抗辯:原告未督促員工確實遵行其管理手冊,並違反金庫管理規定,且亦未採取必要措施,就系爭損失之發生與有過失,認為不應給付,請問 B 保險公司應給付多少金額?
  1. A 與有過失,B 不需給付
  2. A 與有過失,B 給付 250 萬元
  3. A 與有過失,B 給付 500 萬元
  4. A 與有過失,對保險給付不影響,B 給付 1,000 萬元
提示
思考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保險事故本質為員工不誠實行為,與雇主監督過失是否影響給付範圍。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誠實保證保險之保險事故為員工之不誠實行為本身,雇主監督過失並非拒絕給付之法定事由。
B. 錯誤:法律未規定得因雇主與有過失而依比例扣減保險金至250萬元。
C. 錯誤:法律未規定得因雇主與有過失而依比例扣減保險金至500萬元。
D. 正確:誠實保證保險承保者係員工之不誠實行為致雇主受損,非以填補雇主過失責任比例損失為目的,雇主監督不周之過失不影響保險金給付範圍,保險人仍應依約全額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
我國保險業之組織,以下列何者為限?
  1.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相互保險社
  2. 保險有限公司或相互保險公司
  3.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保險合作社
  4.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相互保險公司
提示
查保險法關於保險業組織型態之法定限制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現行保險法用語為「合作社」,並無「相互保險社」之法定組織型態用語。
B. 錯誤:我國法制上並無「保險有限公司」或「相互保險公司」之法定組織型態。
C. 正確:保險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D. 錯誤:並無「相互保險公司」之法定組織型態用語。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保險業應指派所聘用之精算人員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
  3. 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簽報總經理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4. 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
提示
留意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簽報何一內部單位同意。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正確:保險業應指派所聘用之精算人員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此為現行規範內容。
B. 正確: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此為現行規範內容。
C. 錯誤:依規範,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簽報董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而非僅簽報總經理同意,本選項與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D. 正確: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此為現行規範內容。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多少?
  1. 19
  2. 30
  3. 45
  4. 50
提示
查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金額上限之百分比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非法定上限比例。
B. 錯誤:非法定上限比例。
C. 正確: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45%(經核准者得於一定範圍內提高)。
D. 錯誤:非法定上限比例。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下列所述其未到期保險費,何者錯誤?
  1. 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2. 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3. 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4. 保險人無須退還保險費
提示
思考保險標的物非因契約所載原因而終止時,其未到期保險費原則上是否應予返還。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正確: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原則上應返還之,此為正確敘述。
B. 正確: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此為正確敘述。
C. 正確: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此為正確敘述。
D. 錯誤:依前述規定,未到期保險費原則上應予返還,並非「保險人無須退還保險費」,本選項與規定相反,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下列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
  2. 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保險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
  3. 保險公司承擔死差、費差、投資風險
  4.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公司之債權人對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提示
留意投資型保險之投資分配決定權歸屬何人,以及投資風險原則上由何方承擔。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各項費用後,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此為投資型保險之特性。
B. 錯誤:投資分配方式應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而非「保險人」同意或指定。
C. 錯誤:投資型保險之投資風險原則上由要保人自行承擔,保險公司僅承擔死差、費差等危險保障部分之風險,並非承擔投資風險。
D. 錯誤:專設帳簿資產係為要保人利益而獨立管理,性質上不屬保險公司清算財團,保險公司之債權人於保險人破產時不得對該投資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包括那些?①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②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③自行決定承接退出我國保險市場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④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
  1. ①②③
  2. ①②④
  3. ①③④
  4. ②③④
提示
留意安定基金各項業務,是否均須經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或得由安定基金自行決定。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①②為安定基金法定業務,惟③自行決定承接退出我國保險市場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並非安定基金得「自行決定」之事項,須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准,本組合有誤。
B. 正確:①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②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④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均屬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
C. 錯誤:③並非安定基金得自行決定之事項,須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准,本組合有誤。
D. 錯誤:③並非安定基金得自行決定之事項,本組合有誤。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多少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1. 10
  2. 15
  3. 20
  4. 25
提示
查保險業繳存保證金於國庫之法定比例。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非法定比例。
B. 正確:保險法第141條規定,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C. 錯誤:非法定比例。
D. 錯誤:非法定比例。
甲患有B型肝炎,但於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時,因恐未能核保,遂於健康說明書上刻意隱匿自身患有 B 型肝炎情事。請問保險人於獲悉後多久不行使契約解除權,該解除權即消滅?又保險人於契約生效後多久不行使契約解除權,該解除權即不能行使?
  1. 1 個月;1 年
  2. 3 個月;2 年
  3. 6 個月;2 年
  4. 1 個月;2 年
提示
留意保險法第64條第3項關於解除權除斥期間的兩個時點起算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期間與法條規定不符。
B. 錯誤:期間與法條規定不符。
C. 錯誤:期間與法條規定不符。
D. 正確: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前項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甲、乙為夫妻,於其子丙出生後,甲經乙書面同意,以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約定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並指定自己與丙為受益人。嗣後甲、乙離婚,但甲仍持續繳交保險費。1 年後,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因甲、乙已離婚,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返還所繳交保險費
  2. 因甲、乙已離婚,甲不得請求保險金,但丙得請求保險金,保險人不得拒絕
  3. 因甲、乙已離婚,此時應視乙是否曾表示同意,若乙於離婚後曾以書面表示同意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則甲、丙得請求保險金,保險人不得拒絕
  4. 甲、乙雖已離婚,但不影響保險契約效力,甲、丙仍得請求保險金
提示
留意現行保險法就死亡保險保險利益判斷時點之規定,是否以訂約時具備即可。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離婚並不當然使既已合法成立之保險契約歸於無效,保險人亦無須返還已收保險費。
B. 錯誤:甲之受益人資格不因離婚而喪失,甲仍得與丙一同請求保險金,非僅丙得請求。
C. 錯誤:現行法就保險利益之判斷原則上以訂約時具備為已足,並不以離婚後另行以書面表示同意契約繼續有效為契約存續之要件。
D. 正確:甲、乙投保死亡保險時甲對乙具有配偶之保險利益,依現行保險法之規範方向,保險利益於訂約時具備即可,其後配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並不影響已合法成立之保險契約效力,甲、丙仍得請求保險金。
保險業對那些事項,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①費率之計算 ②資產品質之評估 ③各種準備金之提存 ④逾期放款
  1. ①②③
  2. ①②④
  3. ①③④
  4. ②③④
提示
留意保險業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之事項範圍是否包含費率之計算。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①費率之計算並非本項列舉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之事項,本組合有誤。
B. 錯誤:①費率之計算並非本項列舉事項,本組合有誤。
C. 錯誤:①費率之計算並非本項列舉事項,本組合有誤。
D. 正確:②資產品質之評估、③各種準備金之提存、④逾期放款,均屬保險業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之事項。
甲有房屋一棟,價值 3,000 萬元,先後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1,500 萬元、向 B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1,000 萬元、向 C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1,000 萬元、向 D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500 萬元,保險期間均為 1 年。投保 1 個月後,該屋發生火災事故,房屋全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若甲為善意且為通知,則 A、B、C、D 所應負之保險責任各為 1,125 萬元、750 萬元、750 萬元、375 萬元
  2. 若甲為善意且為通知,則 A、B、C、D 所應負之保險責任各為 1,500 萬元、1,000 萬元、500 萬元、0 元
  3. 甲得向保險人請求依其責任比例返還保險費
  4. 若甲為善意且為通知,則 A、B、C、D 所應負之保險責任各為 750 萬元
提示
先算出總保額與標的價值的比例,再依比例分算各保險人應負之責任。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總保額1,500+1,000+1,000+500=4,000萬元,標的價值3,000萬元,比例為3,000/4,000=0.75,依保險法第38條善意複保險比例分擔,A、B、C、D各應負1,500×0.75=1,125萬元、1,000×0.75=750萬元、1,000×0.75=750萬元、500×0.75=375萬元。
B. 錯誤:若各保險人均依原保額全額給付,總額將達4,000萬元,超過標的價值3,000萬元,不符善意複保險比例分擔之計算結果。
C. 錯誤:善意複保險之效果為各保險人依比例分擔保險金,法律並未賦予要保人請求保險人依責任比例返還保險費之權利。
D. 錯誤:各保險人應負之金額應依其原保額比例分算,分別為1,125萬元、750萬元、750萬元、375萬元,並非一律750萬元。
甲因投資失敗,向地下錢莊借高利貸無力償還而遭恐嚇,甲遂求助於其多年好友乙,乙因不忍遂借甲 300 萬元以清償甲對地下錢莊之借貸,甲承諾必定按期償還。乙擔心甲若遭不測將無法償債,故以自己為要保人,以甲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 300 萬元,但擔心甲不悅,並未將投保情事告知甲。依照現行保險法,此一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1. 無效,因為未經甲書面同意
  2. 自始有效,但乙得隨時終止
  3. 絕對有效,因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4. 效力未定,待甲承認後有效
提示
留意死亡保險經第三人訂立時,法定生效要件為何,以及未具備該要件之法律效果。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乙以甲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未經甲書面同意,契約無效。
B. 錯誤:契約並非「自始有效」,而係無效,且法律未賦予乙隨時終止之權利,因契約自始未生效。
C. 錯誤:乙對甲雖有債權作為保險利益,惟死亡保險另有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之強制要件,未具備該要件契約仍屬無效,並非當然有效。
D. 錯誤:保險法第105條明文規定為契約「無效」,並非得因被保險人事後承認而補正之「效力未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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