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3 題|分類:101年、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11年、112年、113年、114年、115年|題型:申論題 33・單選題 595・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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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B
正解:D
正解:B、D
正解:A
正解:B
正解:C
正解:A
正解:B
正解:A
正解:D
正解:D
留意保險法第16條所定保險利益之方向,是「誰對誰」有保險利益,而非泛指所有親屬相互間皆當然互有保險利益。
正解:C
錯誤。②⑤所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商號對經理人固然存在保險利益,惟①「親屬相互間」範圍過於寬泛,保險法第16條第1款僅限本人或其「家屬」(須具同居扶養等關係),並非任何親屬相互間當然互有保險利益,故本組合有誤。
錯誤。②固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保險利益無誤,惟①「親屬相互間」失之空泛,且③方向顛倒——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範之保險利益方向,應為「仰賴他人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對該提供者有保險利益,本選項方向恰好相反,故本組合有誤。
正確。依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下列各人之生命身體有保險利益: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②債權人對債務人屬「債務人」款,④公司對董事、⑤商號對經理人均屬「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款,三者均存在保險利益,本組合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錯誤。④公司對董事固然存在保險利益,惟①「親屬相互間」範圍過廣、③方向顛倒(應為受扶養人對扶養提供者有保險利益,而非受領人對仰給之人),均非保險法第16條所定之正確態樣,故本組合有誤。
留意保險法第8條之1所列舉保險業務員之所屬機構範圍,是否包含保險公證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代理人或經紀人本身。
正解:A
正確。依保險法第8條之1規定,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除保險業外,即為①保險經紀人公司、②保險代理人公司、⑤兼營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本組合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錯誤。③保險公證人公司並不從事保險招攬,其業務性質為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及理賠協助洽商,非保險法第8條之1所定業務員之所屬機構;④個人執業代理人或經紀人本身即為受登錄之專業人員,並非業務員之所屬公司,本組合有誤。
錯誤。③保險公證人公司不從事保險招攬、④個人執業代理人或經紀人本身非業務員之所屬機構,兩者均非保險法第8條之1所列範圍,本組合有誤。
錯誤。③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屬保險招攬之所屬機構,與①②搭配後仍不符保險法第8條之1所定範圍,本組合有誤。
分辨保險法第55條一般契約應記載事項,與第108條人壽保險契約特別應記載事項之差異。
正解:C
錯誤。①「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並非保險法第55條之用語,第55條僅規定「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性別、年齡等細節屬人壽保險契約(第108條)之特別記載事項,本組合有誤。
錯誤。②「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為保險法第108條人壽保險契約特別應記載事項,並非第55條一般契約應記載事項,本組合誤將其列入。
正確。依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保險標的物、保險事故之種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無效及失權之原因、訂約年月日等。③保險事故種類、④責任開始日時及期間、⑤無效及失權原因均屬第55條所列,本組合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錯誤。①②均非第55條所列一般應記載事項(分屬人壽保險特別規定或非法定項目),本組合有誤。
正解:D
正解:A
正解:B
正解:D
正解:D
正解:B
正解:A
正解:C
正解:A
正解:A
分辨「撤銷登錄」、「註銷登錄」與「停止招攬登錄」三種處分用語各自適用之情形。
正解:C
錯誤。「撤銷登錄」適用於業務員經查有應予撤銷登錄事由(如受停止招攬處分期間累計達一定期間、嚴重違規等)之情形,與申請登錄文件本身即有虛偽記載之情形不同。
錯誤。「停止招攬登錄」(停止招攬行為)係針對業務員執行招攬職務過程中之違規行為所為之處分,非用以處理申請登錄文件本身有虛偽記載之情形。
正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申請登錄之業務員,其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者,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本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錯誤。「變更登錄」用於業務員登錄事項內容變動(如所屬公司變更等)之情形,並非用以處理文件虛偽記載之情形。
留意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關於招攬過程致人損害之賠償責任,究竟由何人單獨負責或共同負責。
正解:C
錯誤。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所屬公司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其法律效果不應僅由業務員本人單獨承擔,所屬公司亦應負責。
錯誤。雖所屬公司對業務員招攬行為應負管理責任,惟依規定並非僅由所屬公司單獨負責,業務員本人亦不能免責,兩者應共同負責。
正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應嚴加管理,並就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與業務員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錯誤。業務員之直屬上司並非法律規定之連帶賠償責任主體,規則規定之連帶責任對象為業務員之所屬公司,而非其個人上司。
正解:C
留意保險業之組織型態限於哪幾種法律所規範之型態,藉此確認保險業負責人之認定依據。
正解:B
錯誤。保險業之組織型態限於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與「商業登記法」所規範之獨資、合夥商號無涉,故本選項非正確依據。
正確。依保險法第8條之2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此因保險業之組織依法僅得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本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錯誤。「信用合作社法」規範信用合作社(金融機構之一種),與一般保險合作社所適用之「合作社法」不同,非保險法第8條之2所定依據。
錯誤。「公司登記辦法」為公司登記作業之行政規定,非用以認定「負責人」身分之實體法律依據。
正解:B
正解:C
正解:A
正解:C
正解:D
正解:A
正解:B
正解:D
留意保險經紀人執行業務時,其立足點究竟是保險人、要保人,還是被保險人之利益,此與保險代理人有別。
正解:C
錯誤。「要保人」為投保之人,惟保險法第9條明定保險經紀人之立足點為「被保險人」之利益,而非要保人。
錯誤。基於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並收取佣金者為「保險代理人」(保險法第8條),與保險經紀人立足於被保險人利益、獨立於保險人之角色恰好相反。
正確。依保險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向承擔危險之保險人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本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錯誤。「受益人」為保險事故發生時受領保險金之人,並非保險經紀人執業時所立足之利益歸屬對象,保險法第9條明定為「被保險人」。
留意財產保險經紀人與人身保險經紀人應簽署之文件項目是否完全相同,尤其涉及契約存續期間內容變更之文件。
正解:B
錯誤,非本題應選之答案。「要保書」為要保人投保時表明投保意願之文件,無論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經紀人,於洽訂契約時均應簽署,屬財產保險經紀人應簽署之文件。
正確,為本題應選之答案。「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多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存續期間條款內容之變更申請(如契約轉換、批註變更等),並非財產保險經紀人於經營財產保險經紀業務時應簽署之文件類型。
錯誤,非本題應選之答案。「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為經紀人代收保險費轉付保險人時應出具之憑證,屬財產保險經紀人應簽署之文件。
錯誤,非本題應選之答案。「終止契約申請書」為要保人終止財產保險契約時應檢具之文件,屬財產保險經紀人應簽署之文件。
正解:D
保險契約之「終止」,係指契約原屬有效成立,嗣因符合法定或約定事項,使其效力自終止之日起向後歸於消滅,與「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解除」(溯及消滅)、「效力停止」(暫時不生效力,得復效)性質不同。人身保險契約終止之法定事項主要如下:
一、要保人任意終止契約(保險法第119條):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終止契約之通知後1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二、效力停止期限屆滿未申請復效(保險法第116條第6項):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經催告後屆30日仍不交付者,契約效力停止;停效期間屆滿仍未申請復效或申請未經核可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三、危險增加,要保人不同意另定保險費(保險法第59條、第60條):危險增加時,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四、要保人破產(保險法第28條):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後3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已交付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此外,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法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等處分時,其人身保險契約亦可能隨之終止或依法移轉予其他保險業承受,屬廣義之法定終止事由。
人身保險經紀人執行業務時,應於下列有關文件上簽署或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署:
一、應簽署之有關文件:(1)要保書(投保申請書),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填具並簽名;(2)保險商品說明書、建議書或費率試算等文件,載明保障內容、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及除外責任等重要事項;(3)保險需求及商品適合度評估表(了解客戶財務狀況、投保目的與需求);(4)洽訪紀錄表,記載經紀人與客戶接觸、說明及招攬過程;(5)經紀人依忠實義務應提供之比較分析及酬金揭露文件;(6)如涉電話行銷或網路投保者,另有相對應之電訪紀錄或電子簽署紀錄。
二、辦理簽署作業時應檢視及確認之事項:(1)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身分真實性及本人親自簽署之意願,防範代簽、冒名;(2)確認要保人已充分了解保險商品之保障內容、保險費、除外責任及解約可能損失等重要事項,避免不當招攬或誤導;(3)確認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合理(如是否涉及貸款、保單借款、解約轉投保等),如屬前述情形應告知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4)確認要保人對年齡、職業、健康等危險評估事項已據實說明,內容完整無遺漏;(5)確認要保書及相關文件之簽名、蓋章齊全、日期正確,且經紀人本人已依規定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6)確認整體招攬過程無不實宣傳、不當比較或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事。
正解:A
正解:C
正解:A
正解:A
正解:B
正解:D
正解:C
正解:A
正解: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