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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考古題(101–115 年)|全部題目+答案+詳解(第 2 頁)

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3 題|分類:101年、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11年、112年、113年、114年、115年|題型:申論題 33・單選題 595・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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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1. 產壽險皆適用
  2. 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
  3. 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
  4.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提示
留意保險法第53條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設有代位權的除外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代位權為財產保險特有制度,人身保險原則上不適用(第103、130、135條均排除),故錯誤。
B. 代位權得請求之數額以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並非被保險人所受損失之全部數額,故錯誤。
C. 代位權須於保險人已為賠償給付後始得行使,並非理賠前即可行使,故錯誤。
D. 依保險法第53條第2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除其有故意行為外,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本題正解。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如何計算?
  1. 契約無效所以不需計算
  2. 按所付保費與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3. 保險金額不變
  4. 按現在銀行利率調整
提示
年齡不實而少繳保費時,保險金額要跟著保費比例往下調整,而不是契約失效。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年齡不實原則上不使契約當然無效,仍應依比例調整保險金額,故錯誤。
B. 依保險法第122條,年齡不實致所付保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所付之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之比例減少,本題正解。
C. 保險金額應按比例調整,並非維持不變,故錯誤。
D. 與銀行利率無關,故錯誤。
要保人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為下列何者之理賠?
  1. 給付喪葬費用
  2. 給付死亡保險金
  3. 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4. 退還保險費
提示
此類特殊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法律設有專門的喪葬費用給付上限規定(保險法第107條之1)。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依保險法第107條之1,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給付型契約,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僅給付喪葬費用,本題正解。
B. 此類契約不得以被保險人之死亡為給付死亡保險金之條件,僅得給付喪葬費用,故錯誤。
C. 法律規定為給付喪葬費用,並非加計利息退還保費,故錯誤。
D. 並非單純退還保險費,故錯誤。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之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不行使會消滅?
  1. 二年
  2. 一個月
  3. 二十日
  4. 十五日
提示
保險法第64條對「知悉後」與「訂約後」設有兩種不同長度的除斥期間,本題問的是知悉後的那一種。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二年為自契約訂立後之絕對消滅時效(第64條第3項),並非本題所問「知悉後」之除斥期間,故錯誤。
B. 依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本題正解。
C. 並非二十日,故錯誤。
D. 並非十五日,故錯誤。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殘廢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下列何人?
  1.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2. 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
  3. 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4. 保險契約之保險人
提示
保險金信託設計的目的是讓「原本要領錢的人」多一層保障,對照一下受益人身分是否一致。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須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一致,並非要保人,故錯誤。
B. 並非被保險人,故錯誤。
C. 依保險法第138條之2,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本題正解。
D. 並非保險人,故錯誤。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向K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契約生效後,甲因酒駕發生車禍,經酒測,酒測值為0.6mg/L。其後,甲雖經手術仍造成雙腳永久殘廢,遂向K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的殘廢標準請求殘廢給付。請問K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1. 應理賠,因車禍屬於意外事故
  2. 不應理賠,因殘廢非傷害保險承保範圍
  3. 不應理賠,因甲之行為依保險法規定,K保險公司不必負責
  4. 應理賠,因甲發生車禍並非故意,不屬於除外責任
提示
留意本題酒測值已達重度酒駕的法定門檻,這在傷害保險中通常構成除外責任事由。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雖車禍為意外事故之一種,惟本題酒測值已達法定重度酒駕標準,構成除外責任情形,故不應理賠,此敘述結論有誤。
B. 殘廢給付本屬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並非拒賠理由,故錯誤。
C. 酒後駕車已達重度標準,依法令及保單條款屬除外或免責事由,保險人依規定得不負理賠責任,本題正解。
D. 雖非故意肇事,惟法定重度酒駕仍構成除外責任,並不因非故意而應予理賠,故錯誤。
保險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應負何種責任?
  1. 無須負責
  2. 各別負責
  3. 連帶責任
  4. 道義責任
提示
業務員招攬出包,公司要不要一起賠?想想保險法對招攬糾紛的保護設計。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保險業對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損害並非無須負責,故錯誤。
B. 並非各別負責,而是與業務員負連帶責任,故錯誤。
C. 依保險法第163條,保險業對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損害,應負連帶責任,本題正解。
D. 非僅道義上之責任,而是法定連帶責任,故錯誤。
下列關於受益人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1. 受益人經指定後即成為其既得利益者,要保人不得再作處分
  2.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3. 受益人不管生存或死亡皆可請求保險金額
  4.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提示
請依保險法第113條關於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歸屬的規定,並留意受益人處分權、生存請求要件與故意致死效果三者的區別。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保險法第111條規定,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受益人;受益人於契約成立後,除要保人已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並非當然取得不可撤銷的既得利益,要保人仍得依法變更或處分。

B.

錯誤。依保險法第121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僅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保險人仍應對其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若無其他受益人,該保險金額依法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並非保險人完全免除給付責任。

C.

錯誤。受益人須於請求保險金給付時仍生存,方得行使其受益權;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而未另行指定或變更者,其受益權即歸於消滅,並非不問生存與否皆得請求。

D.

正確。保險法第113條明文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此為法定擬製,避免保險金無所歸屬。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保費應如何退還?
  1. 不退還
  2. 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3. 加計利息退還
  4. 退一半
提示
善意複保險超額投保,法律讓要保人按超過的比例要回保費,而不是加計利息或退一半。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善意複保險於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請求比例返還保費,並非不退還,故錯誤。
B. 依保險法第23條,善意複保險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要保人得請求比例返還保險費,本題正解。
C. 係依比例返還,並非加計利息,故錯誤。
D. 並非一律退一半,而是按超過比例計算,故錯誤。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1.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2.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3. 契約無效
  4. 契約效力未定
提示
留意保險法第51條第2項是站在要保人這一方設計的保護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依保險法第51條第2項,訂約時僅保險人一方知危險已消滅者,其契約對於要保人不生拘束力,本題正解。
B. 條文規範的是契約對要保人不生拘束力,並非保險人不受拘束,故錯誤。
C. 契約並非當然無效,而是對要保人不生拘束力,故錯誤。
D. 並非效力未定,故錯誤。
具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人,不得申領經紀人執業證書?
  1.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五年後
  2. 曾犯傷害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剛滿一年者
  3. 違反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剛滿一年者
  4. 受破產之宣告,無論有無復權者
提示
本題考的是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所定消極資格中,關於刑事處罰及破產復權的年限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法人宣告破產之負責人,於破產終結滿五年後,已不在消極資格限制範圍,故非不得申領之情形。
B. 曾犯傷害罪等一般刑事案件,執行完畢滿一定年限(通常為二年)後即得申領,執行完畢剛滿一年者仍在限制期間內較有爭議,惟本題所定正解為違反外匯管理者。
C.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相關消極資格規定,違反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尚未滿法定年限(如二年)者,屬不得申領之消極資格,本題正解。
D. 受破產宣告而已復權者,其消極資格限制原則上已解除,並非「無論有無復權」皆受限制,故此敘述過於絕對,錯誤。
下列何者為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1. 責任準備金
  2. 解約金
  3. 保費不足準備金
  4. 保單價值準備金
提示
保險法第11條就是在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下定義,對照選項找出符合定義的那一個。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責任準備金係保險業依保險契約應提存以備未來給付之整體準備,計算基礎與定義不同於本題所問,故錯誤。
B. 解約金係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得請求返還之金額,非本題定義之準備金,故錯誤。
C. 保費不足準備金係因保費不足額而另行提存之準備金,非本題所問,故錯誤。
D. 依保險法第11條,保單價值準備金即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本題正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1. 失其效力
  2. 有效
  3. 得撤銷
  4. 解除契約
提示
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的基本要件,欠缺時契約的效力直接就出問題,而非需要另外的意思表示。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依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本題正解。
B. 無保險利益之契約並非有效,故錯誤。
C. 並非得撤銷,而是當然失其效力,故錯誤。
D. 並非須另行解除契約,而是當然失效,故錯誤。
甲於98年5月5日向A保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以配偶乙為受益人。約定每月5日為保費繳款日。甲於100年8月5日後未繳交保費,A遂於100年8月16日訂30日寬限期間催告甲繳交保費,催告於同年8月18日到達甲最後住所地,並經乙簽收,但乙因過失未告知甲收到催告之事實,因此一直未再繳交保費。甲於100年10月1日因車禍死亡,問乙可否向A請求保險金?
  1. 不可,因甲未繳交保費是因乙之過失所致
  2. 不可,因保險契約已自100年9月16日起停效
  3. 不可,因保險契約已自100年9月19日起停效
  4. 可,因保險法規定催告通知未經甲親自簽收者,不生催告之效力
提示
本題重點在寬限期三十日的起算日與屆滿日如何精算,以及催告效力是否以本人親自簽收為必要。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契約停效之效果係依法自寬限期屆滿翌日起發生,與乙有無過失無涉,故此敘述之理由不正確。
B. 寬限期間應自催告到達之翌日(8月19日)起算三十日,故停效日期非9月16日,此選項日期計算錯誤。
C. 催告於8月18日到達,寬限期三十日自翌日(8月19日)起算,屆滿後翌日即100年9月19日起契約停效,故乙不得請求保險金,本題正解。
D. 依保險法第116條,催告通知得對送達於要保人最後住所或居所者生效,非以要保人本人親自簽收為必要,故此選項理由不正確。
下列關於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的敘述,何者有誤?
  1. 保險人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
  2. 保險人應為被保險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3. 投資型保險契約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可投資於結構型商品
  4. 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不得提供專設帳簿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
提示
留意專設帳簿資產是為了「誰」的利益而管理,投資型保單的風險承擔者是要保人還是被保險人。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專設帳簿資產與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此為正確之管理規範,非有誤選項。
B.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風險由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規定保險人應為「要保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本敘述誤植為被保險人,本題正解(有誤者)。
C. 依相關規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得依規定投資於結構型商品等經核准之投資標的,此為正確敘述,非有誤選項。
D. 專設帳簿資產不得提供作為擔保之用,此為正確之管理規範,非有誤選項。
下列何者非屬保險人於銷售投資型保險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之事項?
  1. 各項費用
  2. 投資標的及可能風險
  3. 相關警語
  4. 要保人保單借款權與還款義務
提示
重要事項告知書針對的是投資型保單「特有」的費用與投資風險揭露,並非所有保單條款事項都涵蓋在內。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各項費用(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等)為重要事項告知書應說明之項目,非本題答案。
B. 投資標的及可能風險為投資型保險告知書之核心說明事項,非本題答案。
C. 相關警語為重要事項告知書應載明之事項,非本題答案。
D. 保單借款權與還款義務屬一般保單條款約定事項,並非投資型保險重要事項告知書所定應特別說明之項目,本題正解。
下列何者非為保險契約的解釋原則?
  1. 文義若明確即無須發動其他解釋方法
  2. 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
  3. 保險人之合理期待原則
  4. 有疑義時應為不利於保險人之解釋
提示
請留意「合理期待原則」在實務學說上究竟是用來保護契約當事人的哪一方,並比較其與文義解釋、真意探求、不利解釋原則的關係。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屬於承認之解釋原則。此為文義解釋優先原則的體現——契約文字明確、無歧義時,應徑依文義確定其意,無須再借助其他解釋方法探求當事人真意,故本項確實是被承認的解釋原則,非本題所問的例外。

B.

屬於承認之解釋原則。此為民法第98條法律行為解釋的基本原則,於保險契約解釋亦獲採用——文字與真意有出入時,應探求訂約當事人的真正意思,而非拘泥表面文字,屬公認之解釋原則。

C.

正確(本題所問非解釋原則者)。實務與學說上所稱之「合理期待原則」,係指應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契約保障範圍之合理期待,而非保護保險人一方之期待;將其表述為「保險人之合理期待原則」,方向恰與該原則真正之保護對象相反,並非保險契約解釋所承認之原則。

D.

屬於承認之解釋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項明定,保險契約文義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此即實務所稱之「不利解釋原則」,屬明文承認之解釋方法。

傷害保險中,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之法律效果為何?
  1. 喪失保險金請求權
  2. 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3. 保險人得撤銷保險契約
  4. 被保險人得撤銷受益人之受益權
提示
受益人加害被保險人「未遂」時,法律賦予的是被保險人本人撤銷受益權的權利。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致死」時始生喪失受益權之問題,本題為「未遂」情形,法律效果並非直接喪失請求權,故錯誤。
B. 未遂情形並非使保險人一律不負保險責任,故錯誤。
C. 得撤銷之主體及客體並非保險契約本身,故錯誤。
D. 依保險法第121條第2項,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者,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人之受益權,本題正解。
下列關於健康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對該次分娩仍須給付保險金
  2.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前得對被保險人實施健檢,檢查費用由要保人負擔
  3. 關於健康保險契約停效及復效之規定,準用人壽保險的相關規定
  4. 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對因過失傷害被保險人之第三人,依現行法得向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提示
健康保險有多項條文明文「準用」人壽保險規定,包含停效與復效的處理方式。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疾病或妊娠情況之除外責任下,對該次分娩之保險金給付亦不負責,並非仍須給付,故此敘述錯誤。
B. 保險人得於訂約前對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惟檢查費用依規定應由保險人負擔,並非由要保人負擔,故錯誤。
C. 依保險法第130條,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有關停效、復效等規定,本題正解。
D. 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3條之意旨,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故此敘述錯誤。
下列何者為要保人違反締約時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1. 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
  2. 保險人須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3. 保險人得使保險契約停效
  4. 保險人得於未說明事項增加保險人危險估計時解除契約
提示
請思考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遭保險人依法解除契約後,已收保險費與契約效力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保險法第25條明定: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此為對可歸責於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制裁效果。

B.

錯誤。退還未到期保險費繫於契約經合法終止(如任意終止或危險減少終止)時始有適用之效果,與因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而遭解除契約之情形不同,此情形保險人依法無須返還任何保險費。

C.

錯誤。停效通常發生於保險費到期未繳之情形(如人壽保險保費寬限期屆滿未繳),並非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行使者為契約解除權,而非使契約停效。

D.

錯誤。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為「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涵蓋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之情形,並不以「增加」為限;本項僅片面描述其中一種情形,且此描述屬解除權發生原因之構成要件,並非題目所問之法律效果本身。

下列何者在現行保險法下有人身保險利益?
  1. 定作人對承攬人的生命身體
  2.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或身體
  3. 要保人對未同住之二親等旁系血親之生命或身體
  4. 債務人對保證人之生命或身體
提示
請依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對何人之生命身體享有保險利益的列舉規定,逐一檢視各選項當事人間之關係是否屬於法定範圍。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保險法第16條列舉要保人對本人或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之生命身體有保險利益,並未將承攬契約之定作人與承攬人間之關係納入,定作人對承攬人不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B.

正確。保險法第16條第3款明定,要保人對於債務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即債權人為擔保其債權獲償,對債務人之生命或身體享有保險利益,為法定人身保險利益關係之一。

C.

錯誤。保險法第16條第1款系以「本人或其家屬」為保險利益基礎,家屬通常須具同居共財或法定扶養關係;未同住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如無扶養或家屬關係,尚難當然認定要保人對其有保險利益。

D.

錯誤。保險法第16條並未規定債務人對保證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此種關係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債務人不能僅因保證關係而對保證人取得人身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有無如要保人應負據實說明義務?
  1. 有,因被保險人必定兼為要保人及保險契約關係人
  2. 無,因被保險人乃單純受領保險金權利之人,對保險標的危險狀況一無所知
  3. 無,因依現行保險法僅要保人有保險利益
  4. 有,因被保險人較要保人了解保險標的危險狀況
提示
誰對自己身體健康狀況最清楚,往往就是這個爭議的立論基礎。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被保險人未必兼為要保人,兩者得為不同之人,故理由不正確。
B. 被保險人通常對自身健康及危險狀況知悉程度較高,並非一無所知,故此敘述不正確。
C. 保險利益之有無與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並無直接對應關係,故理由不正確。
D. 實務及學說通說認為,被保險人較要保人更了解保險標的(其自身)之危險狀況,於被保險人親自接受書面詢問時,應類推適用要保人之據實說明義務,本題正解。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法的「意外死亡」?
  1. 因車禍所致之死亡
  2. 因器官衰竭而生之死亡
  3. 因細菌感染所致之死亡
  4. 因癌症所致之死亡
提示
意外傷害保險所稱「意外」,重在事故是否具有外來性、突發性且非疾病所引起,請依此判斷各死亡原因之性質。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車禍事故具有外來性、突發性且非因疾病引起,符合意外傷害保險所稱「非因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之意外死亡要件。

B.

錯誤。器官衰竭屬於疾病或身體機能退化所致之內在原因死亡,非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不屬意外死亡範疇。

C.

錯誤。細菌感染所致死亡通常被認定為疾病死亡,欠缺意外事故之外來性與突發性,非屬保險法上之意外死亡。

D.

錯誤。癌症為疾病,其死亡結果系疾病發展之自然結果,與意外傷害保險所稱之外來突發意外事故性質不符。

保險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下列何種情形為例外?
  1. 有利於保險人
  2. 有利於社會大眾
  3. 有利於業務員
  4. 有利於被保險人
提示
保險法的強制規定設計是為了保護弱勢的一方,例外允許變更的方向自然也是朝這個方向。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依保險法第54條第1項,僅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變更不受強制規定拘束,有利於保險人之變更不在例外範圍,故錯誤。
B. 法條並未以「有利於社會大眾」作為例外要件,故錯誤。
C. 法條並未以「有利於業務員」作為例外要件,故錯誤。
D. 依保險法第54條第1項,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本題正解。
甲自己為要保人,以其十三歲的兒子乙為被保險人,與A保險公司訂立保險金額300萬元之終身人壽保險契約,並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乙同意甲為乙訂立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請問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1. 有效,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甲代為同意之意思表示
  2. 無效,因可代理乙為同意之表示者,應為另一法定代理人或經選任之特別代理人
  3. 有效,因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本即可代理被保險人投保並為同意之意思表示
  4. 有效,因依保險法規定,甲為乙訂立保險金額300萬元以下之人壽保險契約,不需被保險人同意
提示
留意本題爭點在於要保人與法定代理人身分重疊所生的自我代理、利益衝突問題。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未成年被保險人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惟本題要保人與代同意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形成利益衝突,並非單純有效,故錯誤。
B. 要保人甲身兼要保人及法定代理人雙重身分而自我代理同意,有利益衝突之虞,通說認為應由另一法定代理人或經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代為同意,契約始生效力,本題正解。
C. 要保人本身並不當然得自行代理被保險人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尤其於自我代理有利益衝突時更應迴避,故此敘述不正確。
D. 現行保險法就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並無「300萬元以下不需被保險人同意」之例外規定,故此敘述不正確。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締約時之告知義務,保險人得於知悉不實說明多久時起解除保險契約?
  1. 一個月
  2. 六個月
  3. 一年
  4. 二年
提示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就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後行使解除權設有除斥期間,請留意其起算方式與期間長短。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應於知悉不實說明等解除原因起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逾期不行使者,解除權即消滅。

B.

錯誤。六個月並非保險法第64條第3項所定除斥期間之長度,與解除權行使期限之規定不符。

C.

錯誤。一年非本條所定之除斥期間,容易與保險法其他規定之期間混淆,應予區別。

D.

錯誤。二年為保險法第64條第3項所定另一除斥期間,系自契約訂立時起算之最長期限(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並非「知悉後」起算之一個月期限,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公司業務員乙洽定人壽保險契約。因甲不識字,乃由乙宣讀要保書中之書面詢問事項,經甲回答後,由乙代填入要保書詢問事項中。其中,關於是否有酒精性肝炎乙項,甲回答「有」,但乙認此不影響核保,乃於要保書中勾選「無」。其後,甲因猛爆性肝炎死亡,A公司則以甲隱瞞曾罹患肝炎事實,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依實務界通說A公司解除契約有無理由?
  1. 無理由,因酒精性肝炎與猛爆性肝炎不同,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
  2. 無理由,因乙既有告知受領權,為A公司的履行輔助人,甲對乙告知,視為對A公司之告知
  3. 有理由,因保險業務員乙之行為對A公司僅有表見代理,非經A公司承認不生效力
  4. 有理由,因甲違反應自填要保書義務,則委由乙代填要保書之錯誤,係可歸責於甲
提示
請思考保險業務員代要保人填寫要保書詢問事項時,其對告知事項之受領效力應如何歸屬於保險公司。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據實說明義務之解除權行使,重點在於未說明或不實說明之事項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而非要求未告知事實與嗣後死亡原因間須有相同診斷或直接因果關係;本案爭點核心在於甲已如實口頭告知而由乙代填錯誤,並非因果關係判斷,故此非本案正確之論理基礎。

B.

正確。依實務通說,保險業務員系代理保險公司從事招攬及協助填寫要保書等行為之履行輔助人,對要保人之口頭告知有代為受領之權限;甲已如實告知有酒精性肝炎,縱因乙自行判斷而誤填「無」,其法律效果仍應歸由A公司承擔,甲已完成據實說明義務,A公司不得以此解除契約。

C.

錯誤。業務員乙受A公司委任協助招攬及填寫要保書,其代為詢問、代填之行為本屬其職務範圍內之行為,非單純表見代理之問題,甲之口頭告知於業務員乙受領時即對A公司發生告知效力,無須另經A公司承認。

D.

錯誤。保險實務上常見由業務員依要保人口頭回答代為填寫要保書之作業方式,此非法律所禁止之義務違反;甲已依業務員乙之詢問據實回答,縱填寫有誤,其可歸責性應歸於代填之業務員乙(即A公司之履行輔助人),而非可歸責於甲。

關於保險經紀人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1.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
  2. 保險經紀人得向保險人收取報酬
  3. 具有法令所定經紀人資格者,不得以個人名義執行業務,必須受公司組織之僱用
  4. 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提示
保險經紀人除了受僱於經紀人公司外,法規也承認「個人執業」的型態。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9條定義,即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此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 保險經紀人得依其提供服務向保險人收取報酬,此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C.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具備經紀人資格者,除受公司組織僱用外,亦得以個人名義執業(即個人執業經紀人),並非一律須受公司組織僱用,本敘述錯誤,本題正解。
D. 依當時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經紀人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此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營業場所的承租人以自己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以租賃標的營業場所投保火災保險,俟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以承租人非該場所的所有人,無保險利益而拒絕理賠。請問保險人之主張有無理由?
  1. 有,因保險法所指得為保險利益的「財產上現有利益」,係指所有權的利益
  2. 有,因承租人依保險法第十六條無保險利益
  3. 無,因承租人基於有效契約而生的利益得為保險利益
  4. 無,因承租人得所有人授權,故得為所有人投保
提示
保險法第14條明白肯認「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也可以是保險利益,承租人正是適例。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保險法所稱財產上現有利益並不以所有權為限,凡具經濟上利害關係者均屬之,故此理由不正確。
B. 保險法第16條係關於人身保險利益之規定,與本題財產保險承租人之保險利益無涉,此選項引用條文錯誤。
C. 依保險法第14條,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得為保險利益;承租人基於租賃契約對租賃標的物有經濟上利害關係,得為保險利益,故保險人拒賠無理由,本題正解。
D. 本題爭點並非承租人是否經所有人授權投保,而是承租人本身即基於租賃契約而享有保險利益,此選項理由與本題爭點不符。
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多少?
  1. 新臺幣一億元
  2. 新臺幣一千萬元
  3. 新臺幣六百萬元
  4. 新臺幣三百萬元
提示
留意此為102年當時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所定之最低資本額標準(其後歷經修法已提高)。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並非新臺幣一億元,故錯誤。
B. 新臺幣一千萬元非本題所適用之標準,故錯誤。
C. 並非新臺幣六百萬元,故錯誤。
D. 依當時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規定,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本題正解。
關於保險業的資金運用,下列何者有誤?
  1. 不動產投資以及時利用並有受益者為限
  2. 投資於公司股票時保險業之代表人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監察人
  3. 保險業得從事公共事業之投資
  4. 保險業得投資無擔保公司債
提示
本題為多重正解題,官方公布之正解命中任一皆給分:留意法條用語「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與保險業代表人兼任被投資公司職務的限制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A、B

詳解
A.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本選項用語為「及時利用並有受益」,與法定用語「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不符,屬敘述有誤者之一,命中即給分。
B. 為避免利益衝突,保險業投資於公司股票時,其代表人原則上受有相關限制,不得逕行擔任被投資公司之監察人(或有嚴格條件限制),本選項逕稱「得擔任」與規範精神不符,屬敘述有誤者之一,命中即給分。
C. 保險業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從事公共事業之投資,此為正確之資金運用規定,非有誤選項。
D. 保險業於符合法令規定條件下得投資公司債(含經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之無擔保公司債),此為正確之資金運用規定,非有誤選項。
人壽保險契約是否有保險法複保險相關規定的適用?
  1. 有,因保險法第35至38條規定於總則,故應適用於所有險種
  2. 有,因人身保險的射倖性高於財產保險
  3. 無,因人壽保險不具有損失填補性質
  4. 無,因每一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上限有新臺幣6,000萬元的限制
提示
複保險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防止超額填補、不當得利,這與定額給付的人壽保險性質是否相容,是本題關鍵。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複保險規定雖列於保險法第二章(並非單純的「總則」)第五節,惟通說認為其本質與財產保險之損害填補原則相關,並不當然適用於人身保險,此選項理由不正確。
B. 射倖性之高低並非複保險規定是否適用之判斷標準,此選項理由不正確。
C. 複保險制度係為防止不當得利、貫徹損害填補原則而設,人壽保險以定額給付為原則,不具損失填補性質,故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本題正解。
D. 現行法並無「人壽保險金額上限新臺幣6,000萬元」之強制規定,此選項理由不正確。
請問下列何者非複保險的構成要件?
  1. 數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完全重疊
  2. 同一保險利益
  3. 與數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4. 同一保險事故
提示
請依保險法第35條復保險之定義,檢視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訂約等要件之外,是否要求各契約保險期間必須完全一致。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本題所問「非」構成要件者)。復保險僅須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各契約保險期間只須有重疊而使同一事故可能同時受多數契約保障即可,法律並未要求各契約保險期間須完全一致或重疊,故此非復保險之構成要件。

B.

錯誤(此為復保險之構成要件之一)。保險法第35條明定復保險須為「同一保險利益」,此為判斷是否構成復保險之核心要素,屬構成要件而非本題所問之例外。

C.

錯誤(此為復保險之構成要件之一)。復保險須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契約,若僅與單一保險人訂約,無從構成復保險,故此為必要構成要件。

D.

錯誤(此為復保險之構成要件之一)。復保險須數契約系針對「同一保險事故」提供保障,方生復保險相關重複保障、通知義務及比例分擔等問題,屬構成要件之一。

下列何者與對價平衡原則之實踐完全無關?
  1. 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
  2. 依保險法第116條停效後超過6個月始提出復效申請,應保險人要求提出可保證明之義務
  3. 保險法第26條,因情勢變更請求保費酌減
  4. 保險法第58條,危險發生通知義務
提示
對價平衡原則旨在維持保險費與承保危險間之公平對應,請分辨各條文之規範目的是否在於此。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此與對價平衡原則有關)。據實說明義務使保險人得正確評估承保危險以核定保險費,避免逆選擇破壞保費與危險的對價關係,故與對價平衡原則密切相關。

B.

錯誤(此與對價平衡原則有關)。要求提出可保證明係為避免帶病投保或危險顯著惡化後才申請復效,破壞原保費計算基礎之對價公平,故屬維持對價平衡之設計。

C.

錯誤(此與對價平衡原則有關)。危險程度減少而保費未隨之調整,將使保費與實際承保危險不對等,第26條許可請求酌減保費,正是為回覆對價平衡。

D.

正確。保險法第58條規定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目的在使保險人得以及時查勘、處理理賠及防杜道德危險與詐領保險金,其規範重點在於事故發生後的處理程序,而非保險費與承保危險間對價關係之維持,故與對價平衡原則之實踐完全無關。

關於保險契約之性質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1. 保險契約可以為單務契約
  2. 保險契約為射倖契約
  3. 保險契約分為有償與無償兩種
  4. 保險契約條款以個別磋商為原則,附合契約為例外
提示
保險契約有幾個核心性質標籤:雙務、有償、射倖、附合契約,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判斷。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保險契約為雙務契約,要保人負繳付保費義務,保險人負危險承擔及給付義務,並非單務契約,故錯誤。
B. 保險契約之給付以偶然事故是否發生為條件,具射倖性,屬射倖契約,本題正解。
C. 保險契約性質上為有償契約,並無所謂無償保險契約之類型,故此敘述錯誤。
D. 現行保險實務上保險契約條款多由保險人一方預先擬定,要保人僅得決定是否接受,性質上以附合契約(定型化契約)為原則,並非以個別磋商為原則,故錯誤。

103年

一、依據保險法相關的規定,保險業對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其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請試述:保險經紀人與保險業往來,應遵循招攬的具體規範為何?(25 分)

提示
先掌握經紀人招攬時對要保人的身分揭露、說明義務與適合度評估等主要環節,再逐項展開具體規範內容。
參考答案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業往來,於執行招攬業務時,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應遵循下列具體規範:

一、身分揭露與登錄查核:經紀人或其所屬業務員招攬時,應出示合格登錄證,說明所屬經紀人公司名稱及經授權招攬之保險商品;並應向要保人表明其係站在要保人之立場,代要保人洽訂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收取報酬,使要保人了解經紀人之法律定位及利益歸屬,不得使要保人誤認經紀人為保險人之代理人。

二、說明義務:應詳細說明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責任、保險金額、保險費及繳費方式等重要內容,並提供保單示範條款、商品說明書或建議書等文件,其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相符,不得誇大或虛偽陳述;亦不得誘導以貸款或保單借款方式繳交保險費。

三、認識客戶與適合度評估:應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了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身分、保險需求、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所推介商品與其需求是否相當,對高齡或弱勢族群尤應加強評估其辨識能力,並就銷售高齡客戶或具解約金商品之情形,以錄音等方式建立紀錄留存備查。

四、據實告知與文件簽署:應依保險人之書面詢問,如實提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告知,不得引導、教唆或協助隱匿、不實說明;要保書及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親自簽署(親晤親簽原則),經紀人及業務員不得代為簽章。

五、禁止不當招攬行為:不得以保險費折讓或其他不當利益作為招攬誘因,不得勸誘保戶以不當方式終止舊約轉換新約而使保戶受損,亦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招攬行為。

六、建立內部處理制度:保險經紀人公司應依法建立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於申請許可登記之營業計畫書中載明,以落實對所屬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管理及監督責任。

二、廣告文宣是介紹保險商品給消費者的重要媒介之一。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請試述:保險經紀人公司對所屬業務員,在使用廣告文宣從事招攬工作時,其具體的規範為何?(25 分)

提示
先思考廣告文宣「內容是否真實、是否與核准保單相符、是否經公司及保險業同意」三個層次,再依此展開規範。
參考答案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49條等規定,經紀人公司對所屬業務員使用廣告文宣從事招攬工作,應遵循下列具體規範:

一、內容真實性: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之內容,不得有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亦不得以此等不當方法招攬保險或招聘業務員,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秩序。

二、內容應與核准文件相符:廣告文宣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內容相符,不得任意增刪、竄改或誇大保障範圍,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三、核可與來源限制: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等文書,須經其所屬經紀人公司核可同意後始得使用;與保險商品有關之廣告宣傳內容,並須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經紀人公司或業務員不得自行編製未經保險業同意之商品文宣資料。

四、標示義務:業務員從事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等文書,應標明所屬經紀人公司之名稱,並應標明其往來保險業之名稱,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或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五、公司管理責任與內部檢核:經紀人公司對所屬業務員使用之宣傳廣告內容負核可及管理責任,應就文宣廣告等招攬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並依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以確保文宣使用之合規性;業務員違規使用文宣廣告,其所屬經紀人公司應依法負相關責任。

六、違反效果:經紀人公司或業務員違反前述規定,構成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所定之禁止行為,主管機關得依法予以糾正、限期改善,或處以罰鍰、停止招攬、撤銷登錄等處分。

保險契約不成立,但保險事故已發生,如要保人已交付保險費,其法律效果為何?

  1. 保險人負保險給付責任

  2. 保險人得減額賠償

  3. 要保人不得請求返還保險費

  4. 要保人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保險費

提示
想想契約自始不成立時,收取保費一方欠缺法律上原因的一般民法原理。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契約不成立,保險人本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不生「保險人負保險給付責任」之效果,本選項錯誤。

B.

契約既不成立,即無所謂依約定比例「減額賠償」的基礎,本選項錯誤。

C.

契約不成立時,保險人收取保費欠缺法律上原因,要保人並非「不得」請求返還,本選項錯誤。

D.

契約不成立,保險人受領保險費即欠缺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要保人得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交付之保險費,此為正確答案。

被保險人以其工廠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保險金額 10 億元,某日鄰屋失火,延燒至被保險人工廠,損失 3 億元,保險人自再保險人攤回 2 億 4 千萬元,依據國際再保慣例,保險人代位時可請求的金額為:

  1. 10 億元

  2. 3 億元

  3. 2 億 4 千萬元

  4. 6 千萬元

提示
代位求償的範圍與再保險內部分攤金額無關,應回到保險人實際賠付被保險人的金額去想。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10億元為保險金額之上限,非保險人實際賠付被保險人之金額,本選項錯誤。

B.

保險人代位求償之範圍以其對被保險人已實際賠付之金額(3億元)為限,不因事後自再保險人獲得攤賠而增減,此為正確答案。

C.

2億4千萬元為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內部風險分散之攤賠金額,屬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內部關係,不影響保險人對第三人之代位求償範圍,本選項錯誤。

D.

6千萬元僅為保險人扣除再保攤賠後之自留損失,並非代位求償之法定範圍,本選項錯誤。

關於保險金給付期限,依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應於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給付。該條所謂「接到通知」, 係指:

  1. 保險事故發生日

  2. 理賠申請之日

  3. 證明(理賠)文件交齊之日

  4. 賠償金額確認日

提示
保險法第34條的立法目的在使保險人有充分憑證判斷理賠,思考「憑證」何時才算齊全。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保險事故發生日僅係保險責任起算之時點,尚無從使保險人確認賠付金額,非第34條所稱之「接到通知」,本選項錯誤。

B.

理賠申請之日僅為請求之提出,保險人尚未取得判斷給付責任所需之憑證,本選項錯誤。

C.

實務通說認為,為使保險人得以審核並確定賠付金額,第34條所稱「接到通知」應解為證明(理賠)文件交齊之日,此為正確答案。

D.

賠償金額確認日已晚於保險人應依法給付之期限起算點,若以此為準將使15日期限失其意義,本選項錯誤。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行使解除權,該項解除權依保險法第 64 條之規定,受到何種限制?

  1. 知有解除原因後 2 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2. 契約訂立後 1 個月除斥期間之限制

  3. 契約訂立後 1 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4. 知有解除原因後 1 個月除斥期間之限制

提示
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有雙重限制,題目四個選項只涵蓋其中一種限制的期間長短,注意期間長度是否正確。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保險法第64條規定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非「知有解除原因後2年」)即不得解除契約,本選項期間與適用主體均不符,錯誤。

B.

法條並無「契約訂立後1個月」之除斥期間規定,本選項錯誤。

C.

契約訂立後之除斥期間為「2年」而非「1年」,本選項錯誤。

D.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即消滅解除權,此為正確答案(另有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不得解除之限制)。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對保險契約有何影響?

  1. 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2. 要保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3. 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4. 要保人得撤銷保險契約

提示
部分損失後契約何去何從,保險人有主動權還是被動接受?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保險標的物僅受部分損失時,法律賦予保險人於賠償後選擇是否終止契約,並非「解除」契約,本選項錯誤(解除與終止效果不同)。

B.

此項終止或繼續契約之權利歸屬於保險人而非要保人,本選項錯誤。

C.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保險人得於賠償後終止契約(並應於一定期間前通知要保人),或聽任契約繼續有效,此為正確答案。

D.

法律並未賦予要保人此情形下之「撤銷」契約權,本選項錯誤。

關於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再保險人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2. 無原保險契約,再保險契約仍有存在之必要

  3. 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4. 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有直接之給付請求權

提示
再保險與原保險是兩個獨立契約,但法律仍允許當事人以特約方式突破原則,留意「但書」的存在。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保險法明文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本選項與法條規定相反,錯誤。

B.

再保險契約以原保險契約之存在為前提,無原保險契約即無成立再保險之必要,本選項錯誤。

C.

保險法明文規定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本選項與法條規定相反,錯誤。

D.

原則上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請求權,但法律明文允許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時,被保險人得對再保險人有直接之給付請求權,此為正確答案。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 1 千萬元,但在要保書上之健康 告知事項中,故意隱匿自己為 B 型肝炎帶原者之事實,訂約後 2 個月,甲即因車禍而喪生。請問:乙公 司得為如何主張?

  1. 乙公司得以甲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

  2. 乙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3. 乙公司得減額賠償保險金

  4. 乙公司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

提示
解除權的行使有因果關係限制,先看死亡原因和未告知事項是否相關。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要保人雖有不實說明,惟其死亡原因(車禍)與所隱匿之事實(B型肝炎帶原)並無因果關係,依保險法第64條但書,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本選項錯誤。

B.

同上理由,保險人不得以此拒絕給付保險金,本選項錯誤。

C.

危險之發生既非本於未說明之事實,即無減額賠償之依據,本選項錯誤。

D.

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車禍死亡)未基於其未說明之事實(B肝帶原)者,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保險人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此為正確答案。

甲向 A 公司購買終身人壽保險以其自己為被保險人,並以當時之妻乙為受益人,而保單條款則載明, 「受益人之變更未經本公司批註同意,不生效力」,其後,甲與乙離婚,但甲一直未為受益人之變更。 嗣後,甲生病時,填寫變更受益人為丙之申請書,送交 A 公司之業務員 B,惟 B 收到當時已屆下班時間。 甲則在當日深夜病逝。下列關於保險公司應否給付保險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公司得以保單條款之規定拒絕理賠

  2. 要保人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其變更受益人,未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3. 保險業務員 B 為 A 公司之代理人,其於代理權之範圍內所為之行為,對於 A 公司應發生效力

  4. 甲向 B 遞交變更受益人申請書時,受益人即由乙變更為丙,應對 A 公司發生效力

提示
業務員收件的時點與代理權範圍,會影響意思表示對保險公司發生效力的時點。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業務員B於代理權範圍內收受甲之變更受益人申請書,其效力應及於A公司,通說認為此時變更受益人之意思表示已對公司發生效力,A公司尚不得單以批註尚未完成為由拒絕理賠,本選項所述為錯誤之敘述(即本題所求之答案)。

B.

要保人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得隨時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僅未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此為正確之法律敘述。

C.

業務員於代理權限範圍內所為之行為,本屬對其所屬公司發生效力之代理行為,此為正確之法律敘述。

D.

甲於生前將變更受益人申請書遞交予有受領權限之業務員B時,變更受益人之意思表示已完成,依通說應對A公司發生效力,此為正確之法律敘述。

人壽保險受益人之受益權如欲轉讓他人需具備下列何種條件?

  1. 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

  2. 經保險人同意

  3. 不需經要保人同意,如另有被保險人,不需經其書面承認

  4. 需經要保人同意,如另有被保險人,無須經其書面承認

提示
受益權具有一定的專屬性,轉讓並非當然自由,需回歸契約約定。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受益權具一定之專屬性質,須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始得由受益人將受益權轉讓他人,此為正確答案。

B.

單純經保險人同意尚不足以使原具專屬性質之受益權當然發生轉讓效力,仍應回歸契約約定,本選項錯誤。

C.

受益權之轉讓涉及契約上重大權益變動,並非「不需經要保人同意」即可任意為之,本選項錯誤。

D.

本選項雖提及要保人同意,惟就「另有被保險人時是否須經其書面承認」之敘述與受益權轉讓應具備之要件不符,本選項錯誤。

保險法第 135 條之 4 但書規定:「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 人借款。」關於其立法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1. 在年金給付期間,如准許終止年金契約或保單借款,體弱者或即將死亡者,若終止契約將無法獲得較 預期存活年金為多的給付

  2. 若准許要保人得終止契約或保單借款,保險人成本並不會提高,不會影響保戶權益

  3. 若准許要保人得終止契約或保單借款,不會影響保險人對年金之給付能力

  4. 若准許要保人得終止契約或保單借款,會造成逆選擇之現象

提示
思考若允許年金保單於給付期間終止或借款,體弱者與健康者的選擇行為會如何不對稱。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本選項所述方向與逆選擇理論相反:若准許終止或保單借款,反而是體弱者或即將死亡者可提前解約取得較高之給付,而非「無法獲得較多給付」,本選項錯誤。

B.

允許終止契約或保單借款將使保險人面臨逆選擇風險,進而影響其成本及保戶權益,本選項所述與立法理由相反,錯誤。

C.

允許終止契約或保單借款,正是因為會影響保險人對存續被保險人之年金給付能力,本選項所述與立法理由相反,錯誤。

D.

若准許要保人於年金給付期間終止契約或以保單借款,將使健康不佳、餘命較短者傾向提前解約領取較高之給付,形成逆選擇並破壞年金對價之公平性,此為正確之立法理由。

一定期間之壽險商品或一年期壽險商品,其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係:

  1. 最後一次應繳保險費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

  2. 停效之日起 2 年內

  3. 停效之日起 1 年內

  4. 停效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提示
留意停效後申請恢復效力,除了最短期間限制外,還有與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關聯限制。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最後一次應繳保險費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之敘述與法定起算點(停止效力之日)不符,本選項錯誤。

B.

恢復效力申請期限並非單純「停效之日起2年內」,尚有與保險期間屆滿日相關之限制,本選項不完整,錯誤。

C.

恢復效力申請期限不得低於2年,「停效之日起1年內」之期限過短,與法定最低期限不符,本選項錯誤。

D.

保險法規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效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此為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關於該條所指「保險費」 之敘述,何者錯誤?

  1. 保險單條款規定,要保人應依約定方法及日期支付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未依約支付,保險人 得以訴訟請求支付

  2. 「保險費」係指第二期以後陸續到期之保險費

  3.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只有自然債務之性質,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4. 認為人壽保險費係「要物契約」者,第一期保險費交付前,契約尚未生效,當然不能以訴訟請求

提示
第117條保護的對象是「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而非全部保險費,且該條為強制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保險法第117條為強制規定,縱保單條款另有約定,仍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第二期以後之保險費,本選項與法條意旨相反,為錯誤之敘述(即本題所求之答案)。

B.

第117條所稱不得訴請交付之「保險費」,確係指第二期以後陸續到期之保險費,此為正確之敘述。

C.

第二期以後之保險費僅具自然債務性質,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此為正確之敘述。

D.

採要物契約說者認為,第一期保險費交付前契約尚未生效,自無從以訴訟請求交付,此為正確之敘述。

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訂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

  1. 有效

  2. 得終止

  3. 無效

  4. 得解除

提示
年齡不實且已超過保險人所訂承保年齡上限,這種情形與單純短報年齡的處理方式不同。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年齡不實且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訂承保年齡上限者,契約應為無效而非仍屬有效,本選項錯誤。

B.

此種情形法律效果為契約無效,並非賦予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之選擇權,本選項錯誤。

C.

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訂保險年齡限度,逾越保險人承保能力範圍,其契約應歸於無效,此為正確答案。

D.

此種情形法律明定為當然無效,並非須經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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