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0 題|分類:101 年、102 年、103 年、104 年、105 年、106 年、107 年、108 年、109 年、110 年、111 年、112 年、113 年、114 年、115 年|題型:單選題 595・申論題 30・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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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D
正解:C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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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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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B
(一)定期壽險的基本特徵
定期壽險(Term Life Insurance)是純粹以死亡保障為目的的壽險商品,其主要特徵如下:
1. 純保障性質:僅於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始給付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期間屆滿時仍生存,契約效力即終止,不另有滿期給付或生存給付。
2. 保費相對低廉:由於不具儲蓄或還本功能、不須提存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故在相同保險金額下,定期壽險保費遠低於終身壽險或還本型保單,尤其於年輕、健康狀況良好時投保更為明顯。
3. 保險期間固定:契約以約定年限(如5年、10年、20年期)或約定年齡(如保至60歲、70歲)為期,期滿契約效力即歸於消滅,須重新投保或申請續保始能延續保障。
4. 保費結構特殊:部分商品採自然保費,隨被保險人年齡增加而逐年調升;亦有商品於約定期間內採平準保費,但無論何種方式,保障效力皆僅限於約定期間內。
5. 現金價值極低或無:多數定期壽險並未累積可觀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中途解約通常僅能取回極少或無解約金。
6. 部分商品具備可續保、可轉換條款:期滿可不經體檢續保(但保費依當時年齡重新計算),或轉換為終身型、還本型保單,以因應保戶保障需求的變化。
(二)定期壽險的使用時機與限制
使用時機:
1. 家庭經濟支柱於房貸、車貸等負債存續期間,希望以較低保費取得與負債金額相當的高保障,保障期間可與負債期間搭配。
2. 新婚、育兒階段等人生初期,收入尚未穩定、保費預算有限,但因扶養子女或家庭責任重大而有高保障需求的族群。
3. 僅需針對特定期間(如子女成長至經濟獨立前、特定專案或工作合約存續期間)提供保障,該期間過後保障需求隨之降低或消失的情形。
限制:
1. 保障期間屆滿若被保險人仍生存,契約效力即終止,已繳保費不予返還,不具儲蓄、還本或退休規劃功能。
2. 續保保費隨被保險人年齡增高而遞增,年長後續保保費可能大幅提高,增加保戶財務負擔,甚至可能因保費過高而被迫中斷保障。
3. 不具現金價值累積功能,無法用於保單借款、退休規劃或資產累積等用途,若保戶同時有保障與儲蓄雙重需求,須另外搭配其他險種規劃。
要保人解除(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時,關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不喪失價值,依保險法及實務,主要有下列三種處理方式:
一、解約金(現金價值)給付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得請求保險人按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其現金價值(解約金)。契約自解約金給付後即終止效力,要保人取回一筆現金,同時喪失原有保障。此方式適合已不再需要原保障、或急需資金運用的要保人;惟解約金金額通常低於已繳總保費,尤其保單成立初期解約金往往偏低。
二、展期定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
以要保人終止契約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躉繳保費,轉換為與原保險金額相同之定期保險。保險金額維持不變,但保障期間依保單價值準備金多寡精算決定,通常短於原契約的保障期間,期滿後保障即行終止。此方式適合仍重視原保額保障、但無法或不願繼續繳費的要保人。
三、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以要保人終止契約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躉繳保費,購買與原保險同性質(如同為終身保險)但保險金額較低的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納保費,保障效力持續至原契約約定的保障期間(如終身),僅保險金額依精算結果降低。此方式適合希望保障能持續終身、可接受保額降低、且不願再負擔後續保費的要保人。
以上三種方式即為要保人解除人壽保險契約時,關於保單不喪失價值的三種主要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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