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0 題|分類:101 年、102 年、103 年、104 年、105 年、106 年、107 年、108 年、109 年、110 年、111 年、112 年、113 年、114 年、115 年|題型:單選題 595・申論題 30・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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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B
正解:B
一、相同點
1. 皆非以營利為目的,係基於社員(保戶)間之相互保障需求而組成,盈餘原則上歸屬社員,不對外發放股利。
2. 皆採社員制,投保人(保戶)與組織成員(社員)身分合一,社員彼此間互為承保與被承保之關係。
3. 經營所生之盈餘,多以退還保費、分配剩餘或降低續期保險費之方式回饋社員。
4. 均屬保險法所定之保險業組織型態之一,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受保險法相關監理規範(資本適足性、精算簽證、清償能力等)之規範。
二、相異點
1. 法律依據與組織性質:保險合作社係依合作社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組織之社團法人,屬合作事業之一種,設有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合作社治理架構;保險相互公司則依保險法有關相互保險組織之特別規定設立,為不發行股份、無股東之相互法人組織,僅有社員(即保戶),治理上設董事會、監察人等機關。
2. 加入方式與社員權:保險合作社社員須依合作社規定認繳股金以取得社員資格,並多採「一人一票」之民主表決原則,與出資多寡無關;保險相互公司則因投保保險契約而當然取得社員資格,其表決權或盈餘分配比例通常依保險金額或所繳保費多寡而定。
3. 資本募集與經營規模:保險合作社籌資能力較弱、規模通常較小,我國實務上甚為少見;保險相互公司得以基金(創立基金)方式募集較大規模之資本,國外不乏大型相互人壽保險公司,惟我國現行制度下尚無實際設立案例。
4. 社員責任型態:保險合作社社員原則上以其出資之股金為限負有限責任;保險相互公司之社員(保戶)通常僅以其已繳保險費為限負有限責任,現代相互保險公司多設計為有限責任制,不再向社員攤派額外保費。
5. 退出機制:保險合作社社員退社須依合作社規約辦理並得請求退還股金;保險相互公司社員資格則隨保險契約之終止而當然消滅,並無獨立可退還之股金。
一、政策性保險之意義
政策性保險係指政府基於特定公共政策目的(如社會安全、產業扶助、天然災害危險分散、國際貿易風險移轉等),透過立法設立專責機構經營,或指定、輔導民營保險業承保,並常搭配強制投保、保費補貼或再保險支援等方式,以達成該政策目標之保險制度。其經營考量以實現政策目的為優先,未必以營利為主要導向,例如: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輸出保險、農業保險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均屬政策性保險之範疇。
二、政策性保險之特性
1. 強制性:許多政策性保險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方式(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確保危險能廣泛分散並達成社會安全網之效果,避免逆選擇造成制度失衡。
2. 政策目的優先於營利目的:其設計核心在於實現特定公共政策(如社會安全、產業扶助、危險分散),營利並非首要考量,故常伴隨政府之保費補貼或財務支援。
3. 政府主導或積極介入:通常由政府立法設立專屬機構經營(如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由政府指定民營保險公司承保並提供再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等支援,以維持制度運作之穩定性。
4. 費率兼顧社會公平而非完全依危險程度精算:費率釐訂常考量被保險人之負擔能力或政策公平性(如全民健保費率與所得連動),而非單純依個別危險程度計算,具所得重分配之色彩。
5. 具有政府財務支援或最後承擔機制:為維持制度長期穩定,政府常提供危險分散基金、超額損失之最後承擔或再保險支援(如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對於超過一定金額之損失由政府承擔)。
6. 承保對象具全面性、不得任意拒保:為達成政策目的,其承保對象通常涵蓋全體國民或特定產業全體從業人員(如全民健保、勞工保險),保險人不得以個別危險程度較高為由逆選擇拒保,與一般商業保險依危險選擇承保之作法有別。
正解:D
正解:A
正解:C
正解:B
正解:D
正解:C
正解:C
正解:C
正解:A
正解:C
正解:D
正解:B
某保險公司上年度經營結果彙整如下:
| 損失率 | 利率(投資報酬率) | 費用率 | |
|---|---|---|---|
| 預期 | 70% | 3% | 30% |
| 實際 | 84% | 5% | 25% |
試說明該公司上年度的利源損益。
正解:C
正解:B
正解:A
正解:C
正解:A
正解:B
正解:A
正解:B
正解:A
正解:D
正解:B
正解:C
正解:D
正解:C
正解:C
正解:D
正解:B
正解:B
正解:C
正解:A
正解:B
正解:A
正解:D
正解:D
正解:B
正解:A
正解:B、D
正解:C
人壽保險公司發生流動性風險,係指公司在特定時點無法以合理成本迅速取得足夠現金,以支應保單解約、滿期給付、理賠或到期債務等資金需求。其可能原因可從資產面、負債面與經營管理面分析:
一、資產面因素
1. 資產與負債存續期間不匹配(duration mismatch):壽險負債通常存續期間甚長,若資產配置存續期間過短或過長,於利率變動時易產生資金缺口。
2. 資產流動性不足:若公司大量投資於不動產、私募股權、非上市股票等變現性較低之資產,當急需資金時難以於短期內以合理價格變現。
3. 資產品質惡化:投資標的違約或信用評等下降,導致資產價值減損、可動用資金減少。
二、負債面因素
1. 大量保單解約(run on the bank效應):市場利率上升、公司信譽受損或出現擠兌謠言時,保戶可能大量申請解約或保單借款,短期內產生鉅額現金流出。
2. 保單設計含高保證利率或高解約金:當市場利率走勢對保戶不利時,保戶傾向解約轉往報酬更高之商品,加劇資金流出壓力。
3. 巨災或群體性理賠事件:如疫情、重大災害導致短期內理賠件數與金額大幅增加,超出原先現金流量規劃。
三、經營管理與外部環境因素
1. 資產負債管理(ALM)失當:未能適當搭配資產與負債之現金流入流出時點與金額,形成流動性缺口。
2. 過度依賴短期資金來源:如過度倚賴短期借款或附買回交易融通長期資產,一旦短期資金市場緊縮即產生周轉困難。
3. 利率劇烈變動:市場利率大幅上升時,債券等固定收益資產價格下跌,若須提前變現將實現虧損,同時保戶解約誘因增加,形成雙重壓力。
4. 總體經濟與金融市場動盪:景氣衰退、股債市大幅下跌、信用緊縮等總體環境因素,使保險公司資產價值下滑並提高保戶解約意願,同時使再保或再融資管道受限。
5. 監理與資本適足性壓力:因應法定資本適足要求被迫調整資產配置或出售資產,亦可能引發流動性壓力。
綜言之,人壽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之發生,通常是資產面(變現性不足、品質下滑)、負債面(大量解約、巨額理賠)與資產負債配置失當、外部利率與景氣環境劇烈變動等因素交互作用之結果,經營者應透過健全的資產負債管理、保持適當流動性資產部位及審慎之商品設計以資因應。
人壽保險契約之訂立與履行,主要適用下列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須具有保險利益(如本人、配偶、家屬、債權債務關係、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賴之人等),始得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以防止賭博性投機及道德危險之發生。人壽保險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原則上僅須於訂約時具備即可。
二、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訂約時負有據實說明義務(如告知健康狀況、既往病史等),保險人亦負有說明契約重要內容之義務,雙方均應本於最大誠信,任何一方故意隱匿或為不實說明,均可能導致契約得解除或無效。
三、主力近因原則(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用以判斷被保險人死亡、殘廢或發生保險事故與承保危險間之因果關係,唯有承保危險為造成損失之主力近因(最直接、最具支配性之原因)時,保險人始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四、危險分散與大數法則(間接體現於契約設計)
人壽保險費率之訂定係本於大數法則與收支相等原則,使同類風險之被保險人分擔彼此之危險,此雖非契約成立要件,惟為契約公平合理性之基礎原則。
相對而言,「損害補償原則」(禁止不當得利、代位求償等)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因人身無法以金錢客觀衡量其價值,故人壽保險原則上不適用損害補償原則與保險代位原則,而係採「定額給付」方式,此為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適用基本原則之重要差異所在。
綜上,人壽保險契約主要適用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及主力近因原則,並排除損害補償原則與保險代位原則之適用。
正解:A
正解:D
正解:C
正解: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