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0 題|分類:101 年、102 年、103 年、104 年、105 年、106 年、107 年、108 年、109 年、110 年、111 年、112 年、113 年、114 年、115 年|題型:單選題 595・申論題 30・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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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之「復效」規定,主要適用於人壽保險等長期契約,規範於保險法第116條,其重點如下:
一、停效與復效之關係
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如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契約效力即行停止(停效),但契約並未因此消滅,要保人仍得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此即為「復效」制度之意義。停效制度之設計,目的在於避免要保人因一時無法繳費即喪失長期累積之保障與保單價值,兼顧要保人權益與保險人之危險控管。
二、復效之申請期限
要保人得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逾停止效力之日起二年內未申請復效,或申請後未獲保險人同意者,保險契約即歸於終止。
三、復效之要件
1. 要保人應補繳停效期間之欠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2. 保險人得要求被保險人提出可保性證明(如健康告知書或體檢報告),以確認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未有顯著惡化或不可承保之情形,此係為維護危險同質性、避免逆選擇。
四、保險人之審核與默示同意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恢復效力之通知後,應於一定期限內(通常為15日內)為核保決定;若保險人逾期未為拒絕之意思表示,除另有規定外,視為同意恢復效力,藉此避免保險人怠於處理而使要保人權益懸而未決。
五、復效之效力
契約經復效後,自保險人同意(或視為同意)並清償欠繳保險費及利息之翌日(或依契約約定之日)起,回復其效力,其原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障內容原則上得以延續。惟停效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並不因嗣後復效而溯及獲得理賠,此為復效制度不溯既往之基本原則。
綜上,復效條款一方面給予要保人補救機會,避免契約因一時繳費困難即告消滅;另一方面透過可保性審查機制,確保危險團體之同質性與保險人之經營穩健,達成保障消費者與維持保險經營安全之平衡。
保險規劃係一套有系統地協助個人或家庭(企業)辨識風險並運用保險工具妥善安排保障之流程,其基本步驟大致如下:
一、確立規劃目標並蒐集基本資料
首先須了解客戶之家庭結構、經濟狀況、收入與負債、人生階段(如單身、成家、退休前後)或企業之經營型態與規模,並釐清規劃之具體目的,例如身故保障、傷病醫療保障、退休金累積、子女教育基金、財產或企業傳承等。
二、風險辨識與需求分析
針對客戶可能面臨之各類風險(如死亡、失能、疾病醫療、財產毀損滅失、退休後所得中斷等)進行辨識與評估,並檢視既有之保障來源(已投保之商業保單、社會保險、雇主提供之團體保險或福利),比對實際需求與現有保障間之缺口,找出保障不足或重複之處。
三、擬定保險規劃方案
依據前述需求缺口分析,決定適當之風險管理工具組合(風險自留、風險控制、風險移轉等),並就應以保險移轉之風險,具體規劃保險種類(如壽險、醫療險、意外險、財產保險等)、保險金額、保障期間及繳費方式,形成初步之保險規劃建議書。
四、評估並選擇保險公司與商品
比較不同保險公司所提供商品之保障內容、費率高低、附加條款、公司財務健全度與清償能力,以及服務品質與理賠效率,並衡酌客戶之保費負擔能力,選出最適合之保險公司與商品組合。
五、執行方案
完成要保書填寫、據實告知、體檢(如需要)等投保程序,並依約定方式繳納保險費,待保險公司完成核保並簽發保單後,保障正式生效。
六、定期檢視與調整
保險規劃並非一次性工作,應隨客戶人生階段之變化(如結婚、生育、購屋、退休)或財務狀況、法令與商品之更迭,定期檢視既有保單之適足性,並適時調整保額、增補保障或汰換保單,以確保保險規劃持續符合客戶當下之實際需求。
綜上,保險規劃須依循「確立目標與蒐集資料→風險辨識與需求分析→方案設計→商品與保險公司選擇→執行投保→定期檢視調整」之系統性流程,方能有效協助客戶運用保險工具管理風險、達成財務保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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