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0 題|分類:101 年、102 年、103 年、104 年、105 年、106 年、107 年、108 年、109 年、110 年、111 年、112 年、113 年、114 年、115 年|題型:單選題 595・申論題 30・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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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投保終身壽險,指定乙為受益人,兩年後甲因生意失敗欠丙一千萬元,不久甲因病身故,丙因而主張保險公司將其保險金代為償還該筆債務,請問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應交付給誰?
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屬於受益人的固有權利,並非被保險人的遺產或責任財產,思考債權人能否對其主張。
正解:B
保險金依保險法規定並非甲的遺產,債權人丙不能要求交付給甲(甲已身故),非正解。
身故保險金依約定應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乙,屬乙之固有權利,不因甲生前債務而受影響,為正解。
丙為甲之債權人,對保險金並無請求權,保險金不屬於遺產或責任財產,非正解。
保險金給付對象已由保單指定受益人明確約定,無需法院判決決定,非正解。
全民健康保險、簡易人壽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終身壽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等6種保險中,共有幾種是政府強制規定風險暴露者應參加的?
逐一檢視6種保險何者屬於法律明文強制參加,何者僅屬自由投保。
正解:C
僅算出2種明顯低估,全民健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國民年金及勞保皆具強制性,共4種,非正解。
3種同樣低估了強制性保險的數目,非正解。
全民健康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四者依法皆為強制參加,簡易人壽保險與終身壽險則屬自由投保,故答案為4種,為正解。
5種高估,簡易人壽保險及終身壽險均非強制性保險,非正解。
某大電子公司之廠房因鍋爐爆炸引發大火,致工廠全部毁損,損失金額50億元,該公司投保足額商業火災保險,含扣減式自負額條款10%,附加颱風洪水險及營業中斷險,於事故後向承保之保險業申請理賠,其理賠結果應為:
先判斷鍋爐爆炸引發火災在火災保險中是否為承保事故,並考慮官方就此題認可的兩種可能理賠結果。
正解:A、D
火災保險單原則上除外鍋爐、機器本身之爆炸損失(僅承保爆炸引起之續發火災,鍋爐本體之爆炸損失本身不在承保範圍),若嚴格認定本次全損係鍋爐爆炸直接所致,保險公司有理由主張拒賠,官方將此列為可接受答案之一。
若未考量扣除式自負額及鍋爐爆炸除外之爭議而逕行全額理賠50億元,並未反映10%扣減式自負額條款的效果,官方未將此列為正解。
保險理賠應依約定金額一次核算給付,並無「損失過大分兩次給付」的做法或條款依據,非正解。
若鍋爐爆炸引發之續發大火視為承保之火災事故,依扣減式自負額條款10%計算,50億元損失扣除10%自負額後應賠45億元,官方將此列為可接受答案之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先預繳若干保費,在保險期間結束時再依保險期間的實際經驗核定當年度的實際保費,此稱為:
追溯費率法的特色是「先預繳、期末依實際經驗(loss experience)核定最終保費」,屬於一種事後費率調整方式。
正解:B
損失率法是計算保費的一種方式(以損失率推算費率),非描述先預繳後依經驗核定之機制,非正解。
追溯費率法(Retrospective Rating)正是先預收保費、期末依保單期間實際損失經驗核定實付保費之制度,為正解。
經驗費率法依過去經驗調整未來保費,但非「同一保單期間結束後」核定當年度實際保費的機制,非正解。
純保費法僅為費率結構中之一部分(等於預期損失成本),非此處描述之制度,非正解。
洗衣店的老闆為客戶送洗的衣物可能會發生之損害而投保財產保險,請問保險利益為:
洗衣店對顧客衣物並無所有權,其保險利益源自其對保管中衣物負有的法律責任。
正解:D
現有利益通常指對財產本身的所有權或物權上利益,洗衣店對顧客衣物並無所有權,非正解。
期待利益指對未來可得利益的期待,與此處保管責任無直接關係,非正解。
契約利益泛指因契約產生之利益,用詞不夠精確對應本題情境,非正解。
洗衣店因保管他人財物而依法可能對毁損負賠償責任,其保險利益即基於此種潛在責任而生,為責任利益,為正解。
某進口商在未來三個月要從美國進口一批零件,擔心台幣貶值將使其進口成本大增,因此與對方約定付款貨幣為台幣,這種作法是屬於風險:
進口商透過改變合約付款貨幣,把匯率波動的風險轉給對方承擔,對應風險管理工具中的哪一項。
正解:D
自承(自留)是自己承擔風險,與轉嫁給交易對方不同,非正解。
規避是完全不進行該交易以避免風險,但題目中進口行為仍照常進行,非正解。
分散是透過多樣化降低風險集中度,與改變付款貨幣無關,非正解。
約定以台幣付款,使匯率風險轉由對方承擔,屬於風險移轉,為正解。
以保險業被保險人為樣本而計算出之死亡率表,稱為:
重點在於death rate的統計樣本來源是「保險業被保險人」而非一般國民。
正解:D
國民生命表以全體國民為統計樣本,非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解。
基礎生命表為壽險費率計算所用之保守生命表,惟其樣本來源非題目描述重點,非最貼切選項。
簡易生命表通常指政府定期公布之簡易生命表,樣本為全體國民,非正解。
經驗生命表係以保險業實際承保之被保險人資料為樣本編製而成,為正解。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經營上之比較,以下之說明何者正確?
逐一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經營比較的一般教科書論述,留意誇大或錯誤用詞的選項。
正解:A
相較於財產保險常見之高額鉅災曝險,人壽保險傳統上單張保額相對較低、風險分散度高,故對再保險的依賴程度相對較低,此敘述為官方認定之正解。
「經營穩賺不賠」為誇大不實之敘述,死亡率平穩下降並不代表保證獲利,非正解。
財產保險費率結構同時考量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損失額度),並非只考量頻率,此敘述錯誤,非正解。
人壽保險保額於訂約時即約定為定值,此點雖為壽險常見特性之一,但依官方標準答案本題以選項一為正解。
張曉以其貨物向甲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保額是200萬元,保單附有起賠式自負額20萬元,請問若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當時之保險價額為200萬元,當損失為(1)12萬元;(2)53萬元時,保險人各應賠償多少保險金?
起賠式(franchise)自負額的特色是:損失未達門檻不予理賠,一旦損失超過門檻則「全額」理賠、不再扣除自負額。
正解:D
12萬元損失未達20萬元門檻應賠0元而非12萬元,且53萬元屬全額理賠而非53萬元恰巧相符但邏輯錯誤,整體配對不正確,非正解。
20萬元及33萬元的配對反映的是「扣除式」自負額的計算邏輯(損失皆須扣除自負額),與起賠式不符,非正解。
12萬元損失確實低於20萬元起賠點應賠0元,但53萬元部分應為全額53萬元而非扣除後之33萬元,此配對不正確,非正解。
12萬元未達20萬元起賠點,保險人不予理賠(0元);53萬元超過起賠點,依起賠式規則全額理賠53萬元,此配對正確,為正解。
因為風險而承擔預期損失、風險管理成本和剩餘不確定成本的總和,稱為:
此定義涵蓋「預期損失+風險管理成本+剩餘不確定成本」三部分加總,對應風險管理學中的整體性概念。
正解:C
風險控制與預防成本僅為風險管理成本的一部分,並非包含預期損失及剩餘不確定成本的總和概念,非正解。
直接損失成本僅指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未涵蓋風險管理成本與不確定性成本,非正解。
風險成本(Cost of Risk)正是預期損失、風險管理成本與剩餘不確定成本三者加總之整體概念,為正解。
附加費用僅為保費結構中的費用加成部分,非此處描述之整體風險成本概念,非正解。
不保事項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事項,但要保人若有需要可以加費要求保險人承保某些不保事項,這些事項稱為:
重點在於「可以加費承保」,代表該不保事項並非絕對不能承保,而是可透過條件調整(如加費)納入承保。
正解:A
相對不保事項是指原則上不保,但要保人可透過加費或特別約定使其成為承保範圍的事項,符合題意,為正解。
絕對不保事項通常無論如何加費皆不予承保(如故意行為、戰爭等重大道德危險),與題意不符,非正解。
「危險不保事項」並非標準分類用語,非正解。
「損失不保事項」並非標準分類用語,非正解。
保單現金價值不因解約而喪失,且得選擇領回方式的權利,此權利稱為:
此權利的特色是「現金價值不因解約而喪失」且「可選擇領回方式」,對應保單條款中的哪一項選擇權。
正解:C
保單紅利給付選擇權是關於保單紅利如何領取或運用的選擇,與現金價值不喪失的權利概念不同,非正解。
保險金給付選擇權是指身故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方式的選擇,與現金價值不喪失的權利不同,非正解。
不喪失價值選擇權(Nonforfeiture Option)正是保障保單現金價值不因停止繳費或解約而喪失,並可選擇領回或轉換方式之權利,為正解。
展期定期保險選擇權僅為不喪失價值選擇權下的其中一種運用方式,非題目所指的整體權利名稱,非正解。
以下對於勞依茲(Lloyd's)保險交易中心的敘述何者正確?
勞依茲並非傳統意義下的保險公司,而是一個由會員承保人組成的保險交易市場,逐一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其組織特性。
正解:D
勞依茲並非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業組織型態(我國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兩種型態),非正解。
勞依茲的會員承保人係以營利為目的承保業務,並非非營利組織,非正解。
要保人不能直接向勞依茲要保,須透過經紀人(Lloyd's broker)安排,非正解。
勞依茲交易中心之承保會員確實包括個人會員(Names)及公司會員(corporate member),為正解。
下列對於簡易人壽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逐一檢視簡易人壽保險的主管機關、承保範圍、健康檢查要求及訂約方式等特性。
正解:C
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主管機關)監督,並非交通部,非正解。
簡易人壽保險承保範圍不限於生存與死亡保險,亦可能包括其他保障,此敘述過於狹隘,非正解。
簡易人壽保險強調免體檢、投保手續簡便,其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為正解。
簡易人壽保險之特色即為免施以健康檢查即可投保,此敘述與事實相反,非正解。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之理賠以修復費用為主要支出,若修復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的幾分之幾以上時,則保險公司以全損賠付?
此為汽車車體損失險認定「推定全損」的常見門檻比例。
正解:B
五分之四(80%)高於實務常見的認定門檻,非正解。
修復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的四分之三(75%)以上時,保險公司得以全損方式賠付,為業界常見規則,為正解。
三分之二(約67%)低於實務常見門檻,非正解。
二分之一(50%)明顯低於實務常見的全損認定門檻,非正解。
下列何者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性?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性包括承保期間、代位求償適用性、經營主體限制及費率結構等,逐一檢視。
正解:D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通常為一年期之短期契約,並非長期契約,非正解。
意外傷害保險屬人身保險之定額給付性質,原則上不適用代位求償原則,非正解。
產物保險業亦可經營傷害保險業務(傷害保險兼具人身與非人身風險特性),此敘述錯誤,非正解。
意外傷害保險費率及可投保金額常依職業危險等級分類,職業等級愈高(危險性愈高)者費率愈高、可投保金額愈受限,為正解。
住宅火災保險和商業火災保險的比較下列何者正確?
比較住宅火險與商業火險時,留意承保對象同質性、附加費用項目及理賠基礎等差異。
正解:A
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住家標的,個別差異性(如建材、用途)相對商業火險較小、較為同質,為正解。
臨時住宿費用補償通常僅住宅火災保險提供,商業火災保險未必涵蓋此項附加給付,此敘述有誤,非正解。
住宅火險理賠常採重置成本基礎,商業火險則常涉及實際現金價值或其他約定基礎,並非兩者皆以重置成本為基礎,非正解。
煙燻損害是否承保依保單條款而異,並非兩者的承保範圍必然皆涵蓋,此敘述過於絕對,非正解。
保險公司為擴展業務,均須有效地處理其行銷活動,而保險公司的行銷管理程序第一步驟應為:
行銷管理程序一般依序為:分析市場機會→選擇目標市場→擬訂行銷組合→執行與控制,找出第一步驟。
正解:B
擬訂行銷組合是決定目標市場後才進行的步驟,並非第一步,非正解。
行銷管理程序的第一步驟是先分析市場機會(了解市場需求與競爭情況),為正解。
執行與控制是行銷管理程序的最後步驟,非第一步,非正解。
選擇目標市場是在分析市場機會之後才進行的步驟,非第一步,非正解。
被保險人的貨物因分批運送而採用預約保險(open cover insurance)的方式投保,請問以下對於預約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預約保險常用於分批出貨之貨物運輸保險,特色是先約定條件、事後依實際出貨定期結算保費,思考各敘述是否符合此特性。
正解:A
預約保險採定期結算保費方式,若有漏報應補報補繳,即使補報時貨物已運達仍須繳付保費,此為典型特性,為正解。
預約保險通常不預先設定總保險金額上限,而是隨各批次出貨陸續適用,此敘述有誤,非正解。
預約保險保費係依約定費率隨各批次陸續結算繳付,並非事先一次付清,非正解。
預約保險之特色即在於毋須逐筆商定條件與費率,而是預先約定通用條件,此敘述與事實相反,非正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比較,下列何者正確?
比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時,留意強制性、經營型態、給付項目及責任基礎的差異。
正解:D
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具強制性,第三人責任保險為自由投保,並非兩者皆強制,非正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公辦民營),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為一般商業保險,並非兩者皆為政策性保險,非正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僅限死亡及傷害(不含財損),與第三人責任保險涵蓋財損不同,此敘述有誤,非正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基礎(不論有無過失皆給付基本保障),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則以推定過失責任為基礎,為正解。
每張保單皆有除外不保事項,請問設置不保事項的理由,以下何者不是?
不保事項設置的合理理由通常與危險控管、承保能力及避免重複承保有關,找出不屬於這些合理理由的選項。
正解:C
排除易誘發道德危險的情形是設置不保事項的常見合理理由之一,非正解。
排除商業保險人不可保(不具可保性)之事故,是設置不保事項的合理理由,非正解。
「排除保險人會造成虧損之情形」並非設置不保事項的正當理由(保單定價與風險評估才是因應之道),此為不合理之理由,為正解。
排除其他保單已承保之事故,可避免重複承保與理賠爭議,屬合理理由,非正解。
下列那些事故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範圍?①生育 ②死亡 ③疾病 ④傷害 ⑤失能
全民健保屬於健康保險性質,主要承保生育、疾病及傷害等醫療需求,並不涵蓋死亡或失能給付。
正解:A
生育、疾病、傷害(①③④)皆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範圍,為正解。
納入死亡(②)並不正確,死亡給付非全民健保之保險範圍(屬於其他社會保險如勞保或國民年金),非正解。
此組合排除疾病(③)而納入死亡(②),與全民健保實際承保範圍不符,非正解。
納入失能(⑤)並不正確,失能給付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範圍,非正解。
對於人身保險中的送金單與暫保單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送金單與暫保單的效力時點不同,暫保單通常具有臨時承保效力,而送金單僅為收據性質,逐一檢視各敘述。
正解:B
送金單僅為保費收據性質,取得送金單並不當然使保險契約生效,非正解。
暫保單具有臨時承保之效力,要保人取得暫保單後,保險契約即已生效(於核保完成前提供臨時保障),為正解。
暫保單通常由保險人(業務員)出具予要保人作為臨時承保憑證,並非由要保人自行填寫被保險人資料後送保險人核保,此敘述有誤,非正解。
聲明事項、承保事項、除外事項等內容屬於正式保單條款內容,並非送金單所載內容,非正解。
同一保險標的、同一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時由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而簽訂一個保險契約之情形,稱為:
留意「同一保險標的、同一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且「共同簽訂一個保險契約」的關鍵條件,對應保險法上的專有名詞。
正解:A
共同保險(Coinsurance)係指多數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及事故,共同承保並簽訂同一份保險契約,符合題意,為正解。
重複保險與複保險概念相近,但通常指分別訂立多份保險契約(而非共同簽訂一個契約),非正解。
「其他保險」並非保險法規定之專有名詞,非正解。
複保險係指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多數保險契約,而非共同簽訂一個契約,與題意不符,非正解。
張生為自己的房屋分別向甲、乙兩家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各為120萬元及60萬元,於保險期間內,該房屋失火,損失金額50萬元,此時評估該屋價值100萬元,請問若保單條款規範複保險之理賠採獨立責任制,則甲保險公司應賠償多少錢?
獨立責任制下,先假設各保單單獨存在時各自的理賠責任,再依各自獨立責任占總和的比例分攤實際損失。
正解:C
50萬元未考慮各保單獨立責任比例分攤的計算方式,非正解。
60萬元亦非依獨立責任比例分攤後之金額,非正解。
甲保額120萬元高於保險價值100萬元(足額承保),其獨立責任為50萬元;乙保額60萬元僅為價值的60%(低於足額),其獨立責任為50×60%=30萬元;兩者獨立責任合計80萬元,甲之分攤比例為50/80,故甲應賠50萬×(50/80)=31.25萬元,為正解。
18.75萬元為乙保險公司依獨立責任制應分攤之金額(50×30/80),並非甲公司應賠金額,非正解。
下列何者為損害補償原則之引申原則?
損害補償原則的引申原則主要包括保險代位(權利代位)與賠款分攤兩項,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引申」原則而非基本原則本身。
正解:D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契約成立及理賠的基礎要件之一,並非損害補償原則的引申原則,非正解。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契約訂立與履行的獨立基本原則,非損害補償原則的引申,非正解。
主力近因原則用於判斷損失與承保事故間的因果關係,屬獨立的理賠原則,非損害補償原則的引申,非正解。
賠款分攤原則(Contribution)係為防止被保險人因複保險而獲得超額補償,屬損害補償原則所引申出的原則,為正解。
當損失間為下列何者之關係時,透過風險集合降低風險的效果會最佳?
風險集合(risk pooling)降低風險的效果與各損失間的相關程度有關,相關性愈低(甚至負相關)分散效果愈佳。
正解:B
完全正相關時,各損失同向變動,集合並無法降低整體風險的變異程度,效果最差,非正解。
完全負相關時,一方損失增加、另一方損失減少可互相抵銷,使集合後的整體風險變異程度降到最低,分散效果最佳,為正解。
高度正相關雖優於完全正相關,但仍無法達到最佳分散效果,非正解。
完全無關(獨立)雖能透過大數法則降低風險,但效果不及完全負相關時的互相抵銷效果,非正解。
下列對於再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另立之契約,其效力不及於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或要保人,逐一檢視各敘述。
正解:A
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不因再保險人是否履約而受影響,原保險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或延遲對被保險人之給付,為正解。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並無契約關係,不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此敘述有誤,非正解。
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間並無契約關係,不得向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此敘述有誤,非正解。
再保險之定義應為原保險人(而非再保險人)將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再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此敘述主客體顛倒,有誤,非正解。
當損失低於約定金額或比例時,由被保險人負擔損失,超過約定金額或比例時,則被保險人完全不必負擔損失,此種自負額方式稱為:
此種自負額方式的特色是「損失未達門檻則自行負擔,超過門檻則全額理賠」,即前面題目所述之起賠式概念。
正解:C
累積式自負額係指一段期間內累積損失達一定金額後才理賠累積超過部分,與此處單次損失門檻判斷方式不同,非正解。
扣除式自負額是每次損失均須扣除一定金額後才理賠,與「超過門檻後不需再負擔」的敘述不同,非正解。
起賠式(Franchise Deductible)自負額正是損失未達約定金額或比例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超過門檻後則全額理賠、被保險人不再負擔任何損失,為正解。
溢額式(Excess)自負額是超過約定金額部分才由保險人理賠,但被保險人仍需負擔約定金額部分,與題意「完全不必負擔」不符,非正解。
保險公司因損失支付時間與預期不一致,而造成的風險稱為:
此處強調的是「損失支付時間」與「預期」不一致所生之風險,屬於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層面的風險類型。
正解:D
動態風險是指因社會、經濟、科技等環境變動所產生之風險,與損失支付時間點的落差無直接關聯,非正解。
純損風險是僅有損失機會、無獲利可能之風險的統稱,並非專指支付時間落差的風險,非正解。
基本風險是指影響整個社會或大多數人的風險(如通貨膨脹、戰爭),與此處描述不符,非正解。
時間風險(Timing Risk)正是指保險公司因實際損失發生與給付的時間點與原先預期不一致,所產生之資金調度風險,為正解。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公司維持適當資本降低破產機率的好處?
維持適當資本可提升清償能力,思考何者是「好處」,何者反而是不利或矛盾的敘述。
正解:A
維持適當資本可降低破產機率,理應使保單持有人所要求的風險貼水(因擔心保險公司無法履約而要求的額外報酬/折價)降低,而非提高,此敘述與資本適足的效益相反,故非好處,為正解。
資本適足可降低公司陷入財務危機時所產生的破產成本,屬合理好處,非正解。
資本適足有助於維護公司商譽及無形資產價值,屬合理好處,非正解。
資本適足使員工對公司財務穩健更有信心,願意繼續留任服務,且公司無需以更高薪資留才,屬合理好處,非正解。
下列何者為企業使用替代性風險移轉(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工具的原因之一?
替代性風險移轉(ART)工具興起的原因,常與傳統保險市場的價格波動、資訊不對稱及資本市場資金運用有關,逐一檢視。
正解:D
資訊不對稱通常導致保險公司對風險評估趨於保守而提高保費,而非使企業支付較低保費,此敘述有誤,非正解。
ART工具的特色正是「客製化」以貼近企業個別需求,而非因較制式而受青睞,此敘述有誤,非正解。
當保險市場處於軟市場(保費低廉、供給充足)時,企業透過傳統保險反而更具成本效益,較無誘因採用ART工具,此敘述有誤,非正解。
ART工具(如巨災債券等)之特色即在於運用資本市場龐大資金提供承保能量,突破傳統再保市場承保能量之限制,為正解。
何謂保險代位權?(5分)何謂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10分)人身保險一般不適用代位求償權的理由為何?(10分)請分別說明之。
請先界定保險代位權的法律性質與目的,再分別說明其兩種類型(對人之請求權代位、對物之所有權移轉),最後從人身保險定額給付與人身無價的特性切入說明不適用代位的原因。
一、保險代位權之意義
保險代位權係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於該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其目的在避免被保險人於獲得保險理賠後,又向造成損失之第三人求償而獲得雙重賠償(不當得利),同時亦避免有責任的第三人因保險制度存在而免除其應負之法律責任,藉以維護損害補償原則之精神。
二、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
(一)權利代位(請求權代位):指保險人依約給付保險賠償金額後,於給付範圍內,承受並得以自己名義行使被保險人對於造成損失之第三人所享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為保險法第53條之核心內容,多見於財產保險及責任保險理賠實務中,保險人藉此向可歸責之第三人追償已理賠之金額。
(二)物上代位:指於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或保險人已依約給付全部保險金額後,該保險標的物(或其殘餘部分、事後尋獲之財物)之所有權即歸屬於保險人,性質上類似委付效果,惟其發生係基於保險人已為全額給付之法律效果,而非被保險人另為委付之意思表示;與權利代位針對「對人之請求權」不同,物上代位針對的是「對物之所有權」移轉。
三、人身保險一般不適用代位求償權之理由
1.人身無價:人的生命、身體健康非財產性質,無法以金錢客觀衡量其價值,人身保險給付本質為定額給付而非損害填補,不適用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前提的代位求償制度。
2.法律明文排除:保險法第135條就人壽保險並未準用第53條代位求償之規定,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亦同,故人身保險原則上不發生代位權。
3.避免助長道德危險:若允許保險人於給付人身保險金後又向加害之第三人代位求償,可能使受益人與加害人間產生共謀詐領保險給付之誘因,有違公序良俗及保險立法目的。
4.性質不同:人身保險給付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不同性質之權利,前者為定額之保險給付,後者為填補實際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二者無損益相抵之基礎,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仍得同時請求保險給付及向第三人求償,不生代位問題。
何謂法定準備金?(5分)法定準備金包含那幾種?(10分)該法定準備金分別提存之目的為何?(10分)請分別說明之。
請先說明法定準備金的提存依據與目的,再列出保險業常見的幾種法定準備金類型,並分別對應其設立目的加以說明,切勿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以外的其他財務科目混淆。
一、法定準備金之意義
法定準備金係指保險業依保險法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就其已收取之保險費及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未來給付責任,依一定精算基礎與方式提存於帳上之準備金,其目的在確保保險業具備足夠之資產以履行未來保險給付義務,保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權益,並維持保險業之清償能力與財務健全。
二、法定準備金之種類
1.責任準備金(未來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應長年期保單採平準保費收取方式所生之準備。
2.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對應已收取但保單責任尚未滿期部分之保費所提存之準備。
3.特別準備金:為因應非常態、鉅災或經營波動風險所另行提存之準備。
4.賠款準備金(含已發生未決賠款及已發生未報案賠款準備):對應已發生但尚未決定給付金額或尚未給付之保險事故所提存之準備。
三、各項準備金提存之目的
1.責任準備金:人身保險保費多採平準保費方式收取,早期所繳保費高於當期實際危險成本,其溢繳部分須提存責任準備金予以累積,以支應保單後期危險成本上升、保費相對不足時之給付需求,確保保險公司長期履行契約給付義務之能力,並作為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等計算之基礎。
2.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保險費通常按保單期間一次預收,惟於保單有效期間內若發生退保、解約或事故,保險公司對於尚未經過之保險期間仍負有承保責任或退費義務,故須將未滿期部分之保費提存為準備,避免保險公司將本應對應未來責任之保費計入當期已實現收益,確保財務報表允當反映負債與獲利。
3.特別準備金:用以因應巨災事故、經營環境劇烈變動或其他非經常性重大損失對保險公司財務造成之衝擊,強化保險公司之財務體質與清償能力,避免因單一年度異常鉅額賠款而危及公司之持續經營。
4.賠款準備金:對於保單期間內已發生但尚未理算完成或尚未給付之保險事故(包括已報案未決賠案及已發生尚未報案IBNR),應合理估計其未來應給付之金額並提前提存準備,使財務報表能忠實反映保險公司實際存在之給付義務,避免低估負債、確保保戶最終能獲得應有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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