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0 題|分類:101 年、102 年、103 年、104 年、105 年、106 年、107 年、108 年、109 年、110 年、111 年、112 年、113 年、114 年、115 年|題型:單選題 595・申論題 30・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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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之保險利益與消極之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之法律上或經濟上利害關係,為保險契約有效成立之要件,可分為積極與消極兩種型態:
(一)積極之保險利益:指因保險標的存在、存續而直接享有經濟上利益之關係。若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滅失或身故等保險事故,該利害關係人即因此蒙受經濟上之損失。例如所有權人對其自有房屋之所有權利益、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之債權利益、本人對自己生命身體之利益、家屬對家庭經濟支柱者生命之利益等,均屬積極保險利益。
(二)消極之保險利益:指非因保險標的本身之所有或享有利益,而係因保管、使用、運送或契約關係,於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滅失時,須因此對他人負擔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之利害關係。例如受寄人對寄託物之保管責任、運送人對承運貨物之運送責任、承攬人對承攬標的物之責任等,因保險標的受損將使其負擔賠償責任而受有經濟上不利益,故亦具有保險利益,得以該責任為標的投保責任保險等。
二、保險契約須有保險利益存在之主要目的
1. 防止賭博行為:若允許對與自己毫無利害關係之標的投保,保險契約將淪為以偶然事故為賭注之賭博行為,有違保險制度分散危險、損害填補之本質,亦違反公序良俗,故須以保險利益之存在作為限制。
2. 防範道德危險: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真實之利害關係,可降低其為圖謀保險金而故意促成保險事故發生之誘因,有效抑制道德危險之發生。
3. 貫徹損害填補原則、避免不當得利:保險給付應以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之實際損害為限,以保險利益作為認定損害範圍之基礎,可防止被保險人藉保險獲取超過其實際損失之不當得利,維持保險制度公平合理之運作。
三、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須存在之時點及理由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僅須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存在即可,不須於保險事故(如被保險人身故)發生時仍然存在,此與財產保險原則上要求於危險發生時亦須具有保險利益之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其理由主要有三:
1. 人身保險之保險金給付性質上多屬定額給付而非損害填補,其目的在於訂約當下即以防止賭博行為與道德危險為核心考量,只要訂約當時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法律上或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如親屬、扶養、債權債務等關係),即足以合理化保險契約之訂立,無須以事故發生時之利害關係作為給付之前提。
2. 人身保險契約多為長期契約,訂約後至保險事故發生往往經過相當時日,若強制要求保險利益須存續至保險事故發生時仍然存在,將使許多原本合法有效之保單(例如子女已成年不再受扶養、僱傭或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等情形)因嗣後保險利益消滅而失其效力,造成契約效力極不安定,反而有害於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應受之保障。
3. 只要於訂約時已具備保險利益,即已達到防止賭博性投保、抑制道德危險之立法目的;至於契約成立後利害關係之變動,應留待契約法上其他機制(如通知義務、契約終止等)處理,而非以保險利益制度溯及影響契約效力。
一、保險理賠適當之原則
保險理賠適當之原則,係指保險人於處理保戶所提出之保險事故理賠申請時,應本於迅速、公平合理、誠信之精神,秉持專業、客觀之態度處理案件:對於確屬承保範圍、應負保險責任之案件,應從速合理給付,不得無故拖延或藉故刁難;對於依契約條款不應負責之案件,亦應依據事實及條款明確說明理由,妥適婉拒,並以書面告知被保險人。其核心精神在於使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能獲得契約約定範圍內公平、合理、適當之保障,同時兼顧保險人本身之財務健全與全體被保險人之共同利益,避免理賠浮濫或無理拖賠等損及保戶信賴之情形發生。
二、保險人理賠工作通常經過之程序
1. 危險(事故)通知與受理報案: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應依契約約定期限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受理報案並建立理賠案件檔案,同時提示被保險人應負之損失防阻、施救義務及應備文件。
2. 立案調查與現場查勘:保險人指派理賠人員或委託公證人進行現場勘查、蒐集相關證據資料,確認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原因及經過是否屬實,並初步判斷是否於保險期間內發生。
3. 保單條款及承保責任審查:核對保單條款內容,確認該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範圍、是否有除外不保事項,並查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訂約時是否已履行告知義務、有無違反保單約定之情事,據以認定保險人是否應負理賠責任。
4. 損失估計與理算:就已認定應予理賠之案件,估算實際損失金額,並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自負額、共保比例、複保險分攤或其他相關條款計算保險人應給付之理賠金額。
5. 核定與給付:依內部授權額度陳報核決,核定最終理賠金額後,將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認定不應負賠償責任,則應以書面詳述理由通知婉拒賠付。
6. 代位求償與結案歸檔:若損失係因第三人之過失所致,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依法律規定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之請求權;案件處理完竣後,彙整相關文件資料歸檔,作為日後理算經驗與費率釐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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