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0 題|分類:101 年、102 年、103 年、104 年、105 年、106 年、107 年、108 年、109 年、110 年、111 年、112 年、113 年、114 年、115 年|題型:單選題 595・申論題 30・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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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C
三條公式在代數上完全等價:由於 1/(kV) 可拆解為 (1/k)・I 之係數再除以 V,也可拆解為 I/V 再乘以 (1/k)・L,三者恆等於 X = I・L/(kV),故就「保險人最終應給付多少補償金」而言,三式並無差異。
一、是否符合損害補償原則
損害補償原則之核心在於:保險給付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遭受之損失(X ≤ L),亦不得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之不當得利。由於三條公式僅是同一數值 I・L/(kV) 之不同代數表達方式,只要保險金額I與應有最低保額(kV)間之關係正常(即通常I ≤ kV,屬低額保險或共保未達成數之常態),計算所得之X必然小於或等於L,故三式在「結果」上均不違反損害補償原則;差異僅在於保險人於計算流程中,選擇先對I調整(公式1、2)或先對L調整(公式3),並不影響最終給付是否超過實際損失。換言之,三式在數學結果上一致地符合損害補償原則,只要k、I、V、L代入正確,均不會產生超額給付。
二、保險人分別於何種情況採行
公式1(X = I / (kV) × L):直接將「保險金額」與「依共保成數計算之應有最低保額(kV)」相比得出理賠比例,再乘以損失金額,是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理賠實務上最常見、最直觀之寫法,多用於保險人於理賠當下、對外向被保險人說明賠付比例與金額之情境,因其清楚呈現「保額是否達到共保成數要求」之概念。
公式2(X = [(1/k)・I] / V × L):先將保險金額I以1/k放大,視為「若欲滿足共保要求,等值於多少保額」,再與保險價額V相比。此種寫法便於保險人於承保或核保階段,用來評估要保人所投保之保額經共保係數還原後是否相當於足額投保之水準,常用於核保審查或保額適足性分析,而非理賠當下之直接運算。
公式3(X = (I / V) × (1/k)・L):先以I/V求出一般不足額比例,再對損失金額L乘以1/k放大,將共保調整效果置於「損失面」而非「保額面」。此種寫法適用於保險人先依一般比例分攤原則試算賠款、再依共保條款對基礎損失金額加成調整之內部理算流程,常見於理算人員逐步覆核賠案、需拆解一般比例分攤與共保加重效果兩個步驟時使用。
整體而言,三式雖結果相同,但公式1適於對外揭示理賠比例、公式2適於核保與保額適足性評估、公式3適於內部理算流程之分階段計算,保險人可依作業目的選擇便於溝通或計算之表達方式。
一、保險社會價值
指保險制度對整體社會所產生之正面效益,包括:(1) 補償經濟損失、維持個人與企業財務穩定,避免損失擴散為社會問題;(2) 促進資金融通與資本形成,保費累積成為長期資金,挹注金融市場與經濟建設;(3) 降低社會不安,取代部分政府救濟與社會福利負擔;(4) 誘發並促進危險管理與損害防阻觀念,提升整體社會安全水準;(5) 提供信用基礎,便利商業交易(如貸款須附加保險)與企業投資意願。
二、保險社會成本
指保險制度運作過程中,對社會所產生之負面耗費,包括:(1) 道德危險與心理危險因素所致之詐領保險金、故意或疏於防範損失,造成社會資源之浪費;(2) 逆選擇使高危險群體大量投保,推升整體保費與理賠成本;(3) 保險業經營所需之營業費用(招攬、核保、理賠、行政等),屬資源之消耗而非直接生產性支出;(4) 保費資金遭凍結於保險體系內所生之機會成本;(5) 保險爭議與訴訟所衍生之社會摩擦成本。
三、保險社會責任
指保險業與保險制度對社會應負擔之義務與角色,包括:(1) 維持財務健全與清償能力,確保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時確實獲得理賠保障;(2) 公平合理訂價與理賠,落實誠信原則,保障消費者權益;(3) 積極從事危險管理教育與損害防阻服務,協助降低整體社會危險程度;(4) 配合政策性保險(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分擔社會風險、維護公共利益;(5) 善盡資金運用之社會責任(如穩健投資、支持公益與永續發展)。
四、與保險生存定律及保險淘汰定律之關聯
「保險生存定律」係指個人、家庭或企業因投保而於遭遇重大意外損失時,仍能獲得保險給付之補償,得以維持財務健全、繼續生存與正常營運,不致因單一重大事故而破產或退出市場;「保險淘汰定律」則指未投保或保障不足之經濟個體,一旦遭逢重大損失,因無法自行承擔而被迫倒閉、破產或退出市場,形同遭到市場淘汰。
此二定律與前述三概念關係密切:保險之「社會價值」正是透過補償損失、穩定財務之機能,具體實現「生存定律」,使被保險人得以在危險發生後繼續生存經營;反之,若保險滲透率不足、社會大眾未能適當運用保險,則「淘汰定律」所致之企業倒閉、失業與資源浪費,正屬於保險未能充分發揮之「社會成本」之具體展現(即「沒有保險」所必須付出之社會代價)。而「社會責任」則是保險業為使「生存定律」得以普遍實現、抑制「淘汰定律」發生機率所應盡之義務──包括健全經營、公平理賠、推廣普及與危險管理服務,確保保險制度能廣泛且確實地保障社會大眾,使更多經濟個體因投保而「生存」,而非因未獲保障而遭「淘汰」。三者與兩定律相互呼應,共同構成保險制度之社會功能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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