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0 題|分類:101 年、102 年、103 年、104 年、105 年、106 年、107 年、108 年、109 年、110 年、111 年、112 年、113 年、114 年、115 年|題型:單選題 595・申論題 30・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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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面臨匯率風險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資產負債幣別錯配:壽險業所收保費以新臺幣為主,但因國內債券市場規模有限、公債殖利率長期偏低,難以支應長年期保單所承諾之利率(如利率變動型、傳統保單之預定利率),業者須大量投資國外債券、股票等外幣計價資產以追求較高報酬,形成「新臺幣負債、外幣資產」的幣別錯配,一旦新臺幣升值,外幣資產換算為新臺幣之價值即減損,產生匯兌損失。
二、保單存續期間長:壽險保單多為長年期契約,資產須長期持有相對應之外幣部位,長期間內新臺幣兌外幣匯率的波動幅度與不確定性隨之提高,難以完全消除。
三、國外投資部位龐大:為分散投資、提高收益,壽險業之國外投資(尤其海外債券)占資金運用比重甚高,一旦國際情勢、利差變動導致資金大量移動,匯率波動即直接衝擊其資產價值與清償能力。
四、避險工具成本及有效性限制:即使透過衍生性商品避險,仍須負擔避險成本(如換匯成本、點數變動),且長天期、大部位的避險操作不易達到完全對沖,剩餘曝險(open position)仍會造成損益波動。
目前壽險業因應匯率風險的主要做法包括:
一、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匯率變動準備金):依主管機關規定,將外匯資產评價利益提存為準備金,於發生匯兌損失年度轉為收益予以攤提,以平穩各年度損益、降低匯率波動對財報及清償能力的衝擊。
二、運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透過遠期外匯、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換匯交易(FX Swap)、換匯換利(CCS)及外匯選擇權等工具,鎖定未來換匯成本或降低匯率波動風險。
三、天然對沖:發行以外幣收付之保單(外幣保單),使外幣資產與外幣負債自然配對,減少幣別錯配部位,降低對避險工具的依賴。
四、動態調整避險比例與投資組合:依市場走勢、避險成本及公司風險胃納,機動調整避險比例、投資地區與幣別分散程度,並增加國內固定收益及另類投資部位以減少對外幣資產的過度依賴。
五、強化資產負債管理(ALM)與風險控管機制:透過資產負債存續期間、幣別及現金流缺口分析,並配合主管機關資本適足率、壓力測試等監理要求,控管匯率風險在可承受範圍內。
保險利益原則(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財產或生命身體),須具有法律上所承認之合法經濟利害關係,此種利害關係即為「保險利益」。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始能有效成立;欠缺保險利益者,其契約無效。就存在時點而言,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原則上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則僅須於契約訂立時存在為已足。
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如下:
一、避免賭博行為:若允許對與自己毫無經濟利害關係之標的投保,保險契約即淪為以偶然事故發生與否決定得失的賭博行為,要求要保人須具保險利益,可確保保險契約係為分散實際存在的經濟風險而非投機賭博。
二、防止道德危險: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並無實質經濟利害關係,反而可能因保險金之獲得而萌生故意促成保險事故發生之誘因(如故意縱火、加害他人生命),要求保險利益之存在可降低此類道德危險的發生。
三、限制損害填補的程度:透過保險利益的存在及其範圍,可確立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請求填補的損失上限,避免被保險人藉保險獲得超過其實際經濟損失的不當得利,符合損害補償原則之精神。
四、維持保險契約的法律及經濟基礎:保險利益使保險契約的訂立具有正當的經濟目的與法律基礎,保障保險制度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社會功能,避免保險淪為助長犯罪或投機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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