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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人身保險經紀人普通考試試題|第 1 題

保險法規概要

由於我國保險制度係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核心原則之一,各主要制度參循此原則架構法律關係。承此,請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分別詳述「保險代位」與「超額保險」之主要規範及制度意涵。(25 分)
提示
請從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與第76條(超額保險)切入,分別說明其要件、行使範圍與在損害賠償(填補損害)原則下的制度目的。
正確答案

一、保險代位(保險法第53條):

(一)意義: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惟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二)要件:1.損失係由第三人之行為所致;2.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3.保險人已實際給付保險賠償金額。

(三)限制:所請求數額以不逾其已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又對於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之損失,除有故意外,保險人不得代位請求。

(四)制度意涵:貫徹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害同時自保險人與加害第三人雙重受償而獲不當得利,並使最終責任歸於加害之第三人。

二、超額保險(保險法第76條):

(一)意義: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即為超額保險。

(二)效力:1.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2.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三)保險金額之降低:無詐欺情事之超額保險,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四)制度意涵:同樣本於損害填補與禁止不當得利原則,使保險給付不得逾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防止被保險人藉超額投保牟利、並降低道德危險。

評分標準

評分標準(滿分 100 分) 本題要求依我國保險法,分別詳述「保險代位」與「超額保險」之主要規範及制度意涵。配分以兩大制度各半,並就「規範內容」與「制度意涵(與損害賠償原則之連結)」分別給分。 一、保險代位(50 分) 1. 意義與條文依據(保險法第53條):說明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責之損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12 分) 2. 成立要件:損失由第三人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已實際給付賠償金額。(12 分) 3. 行使限制:代位請求數額以不逾已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除故意外不得代位。(13 分) 4. 制度意涵:貫徹損害填補原則、禁止雙重受償與不當得利,使最終責任歸於加害第三人。(13 分) 二、超額保險(50 分) 1. 意義與條文依據(保險法第76條):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12 分) 2. 詐欺與非詐欺之不同效力:因詐欺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無詐欺者除定值保險外,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限度內有效。(13 分) 3.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之比例減少:無詐欺之超額保險,金額及保費按標的價值比例減少。(12 分) 4. 制度意涵:本於損害填補與禁止不當得利,限制給付不逾標的實際價值,防止藉超額投保牟利、降低道德危險。(13 分) 給分原則 - 正確援引條號(第53條、第76條)並闡述要件者,給該細項滿分;僅敘大意未及要件者酌減。 - 能將兩制度連結至「損害賠償/填補損害/禁止不當得利」核心原則者,制度意涵部分給滿分。 - 條文期間、數額限制(如代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超額以標的價值為限)寫錯者,於對應細項扣分。 - 僅答其一制度(保險代位或超額保險)者,至多得該制度之配分。 - 文字論述清晰、層次分明者得全額;雜亂或要點殘缺者按缺漏比例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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