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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人身保險經紀人普通考試試題|第 7 題

保險法規概要

下列保險法有關保單借款之規定,何者正確?①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②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二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③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④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二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二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1. ①②
  2. ①③
  3. ①④
  4. ②③
提示
逐項對照保險法第120條保單借款(保單質借)之規定,注意各通知期間與效力停止時點。
正確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①正確(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但②錯: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貸給,非二個月。
B. 正解。①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得質借(第120條第1項)正確;③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未返還者效力停止(第120條第4項)正確。
C. 錯。④敘述之效力停止時點與條文不符;正確為依書面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之停效規定。
D. 錯。②之「二個月」期間錯誤(應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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