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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人身保險經紀人普通考試試題|第 8 題

保險法規概要

保險法對於保險契約所載危險增加的情形,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1.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2.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3.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得解除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4.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者,仍得提議另定保險費
提示
逐項對照保險法第59條、第60條關於危險增加之通知期間與保險人之權利。
正確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且達增費或終止程度者,應「先」通知後行為,而非知悉後5日內;此非第59條所定。
B. 正解。保險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C. 錯。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第60條),非「解除契約」。
D. 錯。保險人若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者,喪失終止契約之權,不得再提議另定保險費(第60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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