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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建築工程管理甲級術科測試試題|第 1 題

上午 A 卷

契約應訂明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請列舉 5 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可採用之處理方式。
提示
想想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與仲裁機構之間,政府採購法為履約爭議設計的「先調後仲」機制,以及和解、訴訟等其他途徑。
正確答案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可採用下列處理方式(任舉 5 項):

1. 協商和解:雙方本誠信和諧自行協調、達成和解。
2. 調解: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3. 仲裁: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先調後仲)。
4. 訴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履約爭議。
5. 異議及申訴:對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依第 75、76 條提出異議、申訴。

評分標準

【題目】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與廠商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請列舉 5 項可採用之處理方式。 【評分維度與配分】(滿分 100 分) 1. 正確列舉 5 項處理方式:每項 18 分,共 90 分。 2. 用語精確、確為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第 85 條之 4、第 102 條等)所定之途徑:10 分。 【標準答案/可接受範例】(任舉符合下列之 5 項即可) 1. 協商和解:機關與廠商本誠信和諧自行協調、達成和解。 2. 調解: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3. 仲裁: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先調後仲)。 4. 訴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履約爭議。 5. 異議及申訴:對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依第 75、76 條提出異議、申訴。 其他可接受:專家諮詢、履約爭議調解、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機制等。 【給分原則】 - 答出任 5 項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途徑即得滿分。 - 每缺一項或列舉錯誤(非採購法途徑,如私下關說)扣該項配分。 - 僅寫「打官司」「找律師」等籠統用語而未點出法定途徑者,該項酌予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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