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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建築工程管理甲級術科測試試題|第 2 題

上午 A 卷

依營造業法第 27 條規定,請列舉 9 項有關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
提示
從契約當事人、金額與付款、開完工日期與工期、契約變更、物價調整、爭議處理、驗收保固、品管、違約賠償、終止解除等面向逐一想。
正確答案

依營造業法第 27 條,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共 11 款,作答任舉其中 9 項:

1. 契約之當事人。
2. 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3. 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
4. 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
5. 契約變更之處理。
6. 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7. 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8. 驗收及保固之規定。
9. 工程品管之規定。
10. 違約之損害賠償。
11. 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評分標準

【題目】依營造業法第 27 條規定,列舉 9 項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 【評分維度與配分】(滿分 100 分) 1. 正確列舉 9 項應記載事項:每項 10 分,共 90 分。 2. 用語與營造業法第 27 條各款相符(不需逐字,但語意須正確):10 分。 【標準答案】營造業法第 27 條共列 11 款,作答任舉其中 9 款即可: 1. 契約之當事人。 2. 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3. 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 4. 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 5. 契約變更之處理。 6. 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7. 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8. 驗收及保固之規定。 9. 工程品管之規定。 10. 違約之損害賠償。 11. 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給分原則】 - 答出上列任 9 款即得滿分;每缺一款扣 10 分。 - 列舉非本條所定事項(如工人保險、材料品牌)不給分。 - 意思相符即可(如「開完工日期及工期」對應第 4 款),不苛求逐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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