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112 年建築工程管理甲級術科測試試題」題庫

112 年建築工程管理甲級術科測試試題|第 3 題

上午 A 卷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發現哪些情事,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請至少列舉 7 項。
提示
建築法第 58 條所列情事,圍繞著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公共安全、交通、衛生,以及是否與核定圖說相符等面向。
正確答案

依建築法第 58 條,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勘驗,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1. 妨礙都市計畫。
2. 妨礙區域計畫。
3. 危害公共安全。
4. 妨礙公共交通。
5. 妨礙公共衛生。
6. 主要構造或位置、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
7. 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評分標準

【題目】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發現哪些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強制拆除?至少列舉 7 項。 【評分維度與配分】(滿分 100 分) 1. 正確列舉 7 項情事:每項 13 分,共 91 分。 2. 明確對應建築法第 58 條各款、語意正確:9 分。 【標準答案】建築法第 58 條,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中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妨礙都市計畫。 2. 妨礙區域計畫。 3. 危害公共安全。 4. 妨礙公共交通。 5. 妨礙公共衛生。 6. 主要構造或位置、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 7. 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給分原則】 - 答出上列 7 款即得滿分(本條僅 7 款,須全數列出)。 - 每缺一款扣 13 分;重複計同一款不重複給分。 - 第 6 款可拆寫為「主要構造不符」「高度、面積不符」等,語意涵蓋即可。

查看全部題目+答案+詳解所有公開題庫

所有公開題庫(含題目與詳解全文)